成都市環城生態區保護條例

2012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環城生態區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12.10
  • 實施時間:2013.01.01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意見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城生態區保護,規範環城生態區規劃、建設和管理,推進世界生態田園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環城生態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及其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城生態區,是指由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沿中心城區繞城高速公路兩側各五百米範圍及周邊七大楔形地塊內的生態用地和建設用地所構成的控制區,其具體範圍由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四條 環城生態區的保護,應當遵循生態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嚴格管理的原則,確保生態環境資源永續存在,實現現代化城市形態、高端化城市業態、特色化城市文態、優美化城市生態相結合,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城生態區的保護和利用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各類相關規劃和配套政策,建立規劃、土地、林業園林、環境保護、水務等方面的統一管理及監督檢查制度,統籌協調解決環城生態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環城生態區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城生態區的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編制、土地用途管理等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城生態區的生態建設實施計畫編制、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等工作。
農業、林業園林、環保、水務、發展改革、財政、城管、安監、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城生態區保護和管理的宣傳,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規劃、保護生態的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環城生態區及其生態環境資源的各類保護制度,並有權勸阻、舉報違反環城生態區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度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違法行為舉報有獎制度。
第二章 規劃控制和土地利用管理
第九條 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應當確定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和建設用地控制區的規模、用途、形態要求等事項。
第十一條 環城生態區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環城生態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保護、建設和管理環城生態區的依據。
前款規定的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由農用地和園林綠地構成,總面積為133.11平方公里。其中,錦江區12.23平方公里,青羊區8.13平方公里,金牛區15.76平方公里,武侯區9.26平方公里,成華區16.23平方公里,龍泉驛區17.43平方公里,新都區19.74平方公里,溫江區1.5平方公里,雙流縣9.15平方公里,郫縣16.14平方公里,以及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7.54平方公里。
市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本轄區內的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規模不減少。
第十五條 禁止將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用於農業生產、綠化和水體、應急避難、公共文化體育或者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之外的其他用途。
禁止在生態用地內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六條 在生態用地內實施綠地、水體、景觀等生態建設的,配套建設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服務設施總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公里。
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形態應當符合小體量、園林式的要求,其規劃設計方案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禁止將非經營性配套服務設施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第十七條 環城生態區建設用地上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低高度、低強度、多樣化的建築形態進行規劃控制。
禁止違反規劃新建高層建築。
第十八條 本市對環城生態區內的建設用地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堅持“先拆舊後建新”和“多拆少建”的原則,逐步減少建設用地面積。
建設項目應當在完成拆舊地塊的整理和復墾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手續。
第十九條 環城生態區內的農用地應當堅持農地農用,不得非法改變農用地用途。
禁止違反規劃將實施土地整治拆除復墾後的土地再次用於非農業建設。原址復墾為耕地的,納入農用地管理。
第二十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對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修改的,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
經論證確需修改的,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組織召開規劃修改聽證會後,提出規劃修改方案的專題報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半數以上的聽證代表不同意修改的,應當終止規劃修改。
第二十一條 修改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修改方案,按照第九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公眾信息網和城鄉規劃固定展示場所,將環城生態區規劃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未經依法公布的,不得作為城鄉規劃管理的依據。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已批准的規劃,在規劃區域現場分片組織設定生態用地邊界示意牌,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環城生態區內進行下列建設活動,應當向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建築物工程;
(二)道路、橋樑、管線、管溝等各類市政設施工程;
(三)廣場、停車場建設;
(四)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規劃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
在環城生態區內進行綠地、水體等生態項目建設的,應當依法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未經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進行違法建設的,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予以勸阻,並向城鄉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
第二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林業園林、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城生態區規劃制定生態建設實施計畫,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環城生態區生態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農業種植物、苗木、生態植物植被、樹木和水體的占地面積占生態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二)生態用地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和鋪裝場地的總硬化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環城生態區內的生態植物植被和樹木,保護環城生態區內的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禁止破壞生態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確需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經市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在環城生態區內捕捉、獵殺、販賣野生動物或者對其實施繁殖干擾、棲地破壞。
第二十八條 市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生態護岸、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綜合措施,改善河流、湖泊、濕地等水域的水質,提高水體自然淨化和修復能力。
市環保、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清理、取締排污口,設定水質斷面監測等綜合治理與監控措施,保障河流、湖泊、濕地等水域的水質。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應當按規定收集處理達標後排放。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環城生態區內新設排污口或者從事影響水質的養殖活動。現有的排污口和影響水質的養殖場所應當限期關閉。
第三十條 利用環城生態區內水域從事旅遊、水上運動等開發利用活動的,應當經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擅自占用河流、湖泊、濕地等水域。
第三十一條 在環城生態區內建設廣場、公園、道路隔離帶和綠地的,應當採取有利於雨水滲透的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區域,禁止取用地下水。
第三十二條 環城生態區內各類農業生產應當符合生態農業和景觀農業的要求。鼓勵發展綠色生態農業、節水農業和休閒觀光農業。
禁止在農業生產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國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農藥。
禁止新增規模化畜禽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農業。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和工廠化作物栽培企業應當限期遷出。
第三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環城生態區內從事建窯、挖砂、採石、取土、棄土、爆破等破壞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環城生態區內新建工業項目。現有的工業項目應當限期遷出或者依法關閉。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環城生態區內違反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城生態區環境空氣品質實施監測,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禁止在環城生態區內生產、銷售、使用燃煤或者其他高污染燃料。現有型煤生產、銷售單位,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遷出或者依法關閉;現有使用燃煤設施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第三十六條 除加油、加氣站外,禁止在環城生態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項目。現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應當限期遷出。
第三十七條 市和有關區縣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城生態區內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設定環境衛生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投放、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的原則,制定環城生態區的道路清掃、保潔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作業規範。
第三十九條 在環城生態區內產生的建築垃圾可以通過堆坡造景等方式實現綜合利用。
禁止在環城生態區內新建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置場;禁止隨意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城生態區保護和本條例實施情況。
第四十一條 市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環城生態區各類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城生態區保護工作績效的社會公眾意見反饋評判機制。社會評價應當採取民眾評價與特約獨立社會組織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並將評估結果向公眾公開。
第四十二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城生態區相關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組織查處,或者將有關情況及時抄告有關區縣人民政府並督促其依法查處。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建設、房管、衛生、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形成有效的違法建設預防和查處體系。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城生態區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督察工作,保障環城生態區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實施。
第四十三條 市規劃、國土、建設、林業園林、環保、水務、城管等履行環城生態區保護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單位和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編制、審批、修改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用地手續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核准規劃許可手續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製定、實施生態建設實施計畫的;
(五)不履行環城生態區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經營性用房的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實施土地整治拆除復墾後的土地違反規劃再次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實施違法建設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扣押用於違法建設的施工設施、設備;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並恢復原狀的,可以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治理的,處以耕地開墾費兩倍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高層建築,是指層數為七層以上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築。
第五十一條 與環城生態區相鄰一百米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上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形態應當按照由低向高逐漸過渡、高低錯落的天際輪廓線要求進行控制,並與所在區域業態、文態、生態相協調,具體控制要求由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的配套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1130(批准時間)

條例的說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成都市環城生態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2年10月19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現就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按照省委、省政府對我市建設開放型區域中心和國際化城市的要求和奇葆書記、巨峰省長關於抓好成都生態建設的指示,成都市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了“全面加強宜人成都建設”的目標,明確將生態系統作為綠色基礎設施,全力構建綠意盎然、水韻悠長的城鄉生態風貌。為了實現這一戰略部署,避免城市“攤大餅”式盲目發展,我市擬規劃建設環城生態區,構建中心城區的生態綠肺。
環城生態區原名“198區域”,是指由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沿中心城區繞城高速公路兩側各五百米範圍及周邊七大楔形地塊內的生態用地和建設用地所構成的控制區,其具體範圍由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確定。但是,該區域的保護還缺乏統一的規劃、建設、管理體制、機制,其規劃修改沿用的程式屬普通程式,土地利用保護力度不夠,違法建設、違法用地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時有發生。因此,制定《條例》,以立法的方式,嚴格保護生態用地,嚴格規範土地利用,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具有重大意義,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11年12月中旬,按照黃新初書記在市委十一屆九次全會上“要堅決維護綠線規劃的權威,抓緊推動198區域保護進入城市立法程式,讓這條中心城區的翡翠項鍊能夠世代傳承”的指示要求,市規劃局會同市國土局、市政府法制辦聯合成立《條例》起草小組,開始著手草案的研究、論證、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在系統總結環城生態區保護工作實踐,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歷經半年多的努力,於2012年8月初完成條例草案的代擬起草工作。8月28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草案代擬稿,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8月3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城環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規劃局等相關部門,於9月上旬先後召開4次座談會,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逐條梳理、反覆協調。9月下旬,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徵求了市級相關部門、相關區(縣)人大常委會、部分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顧問和專家以及市政協立法協商專家組的意見;並在市人大網站和《成都日報》上全文刊登草案全文,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就該《條例》立法事宜向省人大城環資委作了專題匯報,聽取其意見。在此基礎上,10月17日市人大城環委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的一審意見和其他方面的修改建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審議稿。
10月1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根據常委會會議的二審意見,市人大法制委於當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和表決稿。最後,經當次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形成了現報請批准的《條例》。
三、《條例》的立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5、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6、《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由“總則”、“規劃控制和土地利用管理”、“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組成,共五十三條。
(一)關於調整範圍
《條例》所指的環城生態區,原名“198區域”,其中包括有建設用地。2011年10月,我市正式上報住建部的《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中明確環城生態區規劃範圍為187平方公里,其中規劃生態用地面積為133.11平方公里。與之相適應,《條例》不再採用“198區域”的概念,明確環城生態區是指,由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沿中心城區繞城高速公路兩側各五百米範圍及周邊七大楔形地塊內的生態用地和建設用地所構成的控制區。並明確了該區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的規定。(《條例》第2、3條)
環城生態區周圍區域雖不屬本條例的調整範疇,但其建設形態對環城生態區的品質具有重大影響。因此,《條例》在附則一章中明確,與環城生態區相鄰一百米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上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形態應當按照由低向高逐漸過渡、高低錯落的天際輪廓線要求進行控制,並與所在區域業態、文態、生態相協調,具體控制要求由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確定。(《條例》第51條)
(二)關於保護原則
《條例》明確了環城生態區的保護,應當遵循生態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嚴格管理的原則,確保生態環境資源永續存在,實現現代化城市形態、高端化城市業態、特色化城市文態、優美化城市生態“四態合一”。(《條例》第4條)
(三)關於規劃控制和土地利用管理
《條例》第九條至第二十四條,從規劃控制和土地利用管理層面,設定了環城生態區保護措施,主要有:
一是規定了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主體、內容要求等事項,並明確了上述規劃是保護、建設和管理環城生態區的依據。(《條例》第9至13條)
二是設定了133.11平方公里的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總規模,並將其分解下達至各有關區縣,明確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轄區內的生態用地規模不減少的職責。(《條例》第14條)
三是嚴格管制生態用地的用途,明確禁止將生態用地用於農業生產、綠化和水體、應急避難、公共文化體育或者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之外的其他用途,並且禁止在生態用地內設定戶外廣告。(《條例》第15條)
四是鑒於我市將在生態用地內將打造“八十公里環城綠廊”,構建大批親水景觀和濱水空間,並對社會公眾開敞開放,為滿足廣大遊覽市民的需要,客觀上需要配套建設少量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服務設施。但是,其總量和形態應當嚴格控制。因此,《條例》規定了其總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公里,且建設形態應當符合小體量、園林式的要求,並明確禁止將非經營性配套服務設施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條例》第15條)
五是嚴格控制環城生態區內建設用地上各類建設項目的建設形態,規定其應當按照低高度、低強度、多樣化的建築形態要求進行規劃控制;並明確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類建設項目實行統一的規劃管理。(《條例》第17、23條)
六是堅持農地農用,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明確建設項目應當在完成拆舊地塊的整理和復墾後,並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手續;禁止違反規劃將實施土地整治拆除復墾後的土地再次用於非農業建設。(《條例》第18、19條)
七是從嚴設定規劃修改程式,明確了規劃修改的前提為“公共利益需要”;賦予半數以上的聽證會代表對規劃修改具有否決權;規定了規劃修改方案批准前,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第20、21條)
(四)關於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
《條例》第二十五至三十九條,設定了環城生態區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工作的各類措施,主要有:
一是明確了環城生態區生態建設實施計畫的編制和實施主體。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林業園林、水務等主管部門,依據環城生態區規劃,統籌制定生態建設實施計畫,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條例》第25條)
二是設定了環城生態區生態建設指標,規定環城生態區內農業種植物、苗木、生態植物植被、樹木和水體的占地面積占生態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80%;建(構)築物、道路和鋪裝場地的總硬化率不得大於6%。(《條例》第26條)
三是設定了生態區內植物植被和野生動物保護制度。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環城生態區內的生態植物植被和樹木,保護環城生態區內的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禁止破壞生態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禁止在環城生態區內捕捉、獵殺、販賣野生動物或者對其實施繁殖干擾、棲地破壞。(《條例》第27條)
四是從水質保護、排污管理、水域保護,地下水保護四個方面,嚴格保護環城生態區水環境。(《條例》第28至31條)
五是從農業生產管理、地形地貌保護、大氣污染防治、危化品監管、環境衛生作業規範、垃圾處置場管理等方面,對環城生態區的環境保護問題作了全面規定,明確了各類影響環城生態區環境的工業、農業項目、經營場所應當限期遷出或者關閉。(《條例》第32至39條)
(五)關於監督檢查
考慮到法規調整約束的主要是市和區縣兩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行為,強化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對於確保規定的各項制度落實到位,具有重要意義,本《條例》借鑑《城鄉規劃法》的作法,設定專章,從人大監督、政府監督、規劃監督和社會監督四個方面,對《條例》實施中的監督檢查問題作了規定。(《條例》第40至43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針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上位法設定的幅度內,頂格設定了處罰標準,主要有:
一是行政責任。《條例》規定了對於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編制、審批、修改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核發用地手續,核准規劃許可手續,制定、實施生態建設實施計畫的,不履行環城生態區保護監督管理職責,五類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條例》第44條)
二是改變非經營性服務設施用途的責任。《條例》規定了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經營性用房的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罰款。(《條例》第45條)
三是違反土地管理制度的責任。對於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的,《條例》規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於將實施土地整治拆除復墾後的土地違反規劃再次用於非農建設的,《條例》規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對於破壞地形地貌的,《條例》規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治理的,處以耕地開墾費兩倍的罰款。(《條例》第46、48條)
四是違法建設的責任。《條例》規定了對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並恢復原狀的,可以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條例》第47條)
五是其他法律責任。鑒於違反《條例》其他強制性規定內容的處罰措施,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條例》規定了一條援引性內容。(《條例》第49條)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成都市環城生態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成都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省人大城環資委在《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的意見,多次與成都市人大城環資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相應修改和完善。省人大城環資委於2012年10月17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成都市環城生態區由中心城繞城高速公路兩側各500米生態綠地及周邊七大楔形地塊構成,生態用地總面積為13311平方公里。省人大城環資委審議認為,環城生態區是成都市重要的生態屏障,成都市中心城區最重要的生態“綠肺”,也是全省生態環境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成都市乃至全省生態格局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保護好環城生態區對於完善和改進成都市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作用。為嚴格保護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嚴格規範環城生態區土地利用,加大環城生態區生態環境建設力度,大力推進世界生態田園城市建設,很有必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了《條例》。省人大城環資委審查認為,《條例》突出了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條例》為城市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生態濕地保護修復提供制度保障,將維護“綠線”規劃權威納入法制化軌道,這不僅對改善城市環境的意義重大,也是建設宜人成都的戰略之舉;
二是《條例》明確了有關區縣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用地規模不減少等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三是《條例》明確規定生態用地內建(構)築物、道路、鋪裝場地的總硬化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禁止擅自砍伐樹木,破壞植物植被,確需進行更新、撫育性採伐或因建設、公共安全的需要必須進行移植或砍伐的,應當經市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批准;嚴格保護環城生態區水質,政府應當對環城生態區內水體採取綜合措施,提高水體自然進化和修復能力,禁止向水體排污;規定環城生態區內禁止建設工業項目,現有的工業項目應當逐步遷出或依法關閉;
四是《條例》對規劃修改規定了更為嚴格的程式。確需對環城生態區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修改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提出專題報告前,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並組織規劃修改聽證會,三分之二以上聽證代表不同意修改的,應當終止規劃修改,並將情況報告市政府;
五是《條例》加大了對違反保護規定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並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築,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等規定;《條例》對於擅自將為生態用地直接服務的配套服務設施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通知環保、文化、衛生、水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消防、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說明此《條例》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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