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指導意見

2005年8月16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物管〔2005〕14號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指導意見》。該《意見》共17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物管〔2005〕14號
  • 印發時間:2005年8月16日
  • 施行時間:2005年9月1日
通知,意見,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成房物管〔2005〕14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辦、所),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各物業管理企業: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管理活動依法正常進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繫。
附屬檔案:成都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指導意見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2005年8月16日

意見

成都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做好物業項目管理在退出中的交接工作,保障物業管理活動依法正常進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契約期滿未續約或者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提前解除契約,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應當本著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物業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穩過渡、防止損失產生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過程的監督工作。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過程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應依法接受物業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契約約定、本意見規定的退出程式和相應職責,認真依法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保持物業項目管理的連續性。
第七條 業主、業主大會應當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並保持物業項目管理的正常有序性、持續性、長效性,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第八條 物業服務契約期滿,物業管理企業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契約,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予以接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契約90日前,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就退出事宜進行協商,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15日。
同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等書面報送物業項目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填寫《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情況登記表》,並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二) 擬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物業管理企業,在未正式退出前,應當繼續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做好物業服務,積極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應當足額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至契約終止之日或經雙方確認的實際服務終止之日。
(三) 實行物業服務收費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解除契約30日前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狀況,並將預收的超契約期限的物業服務費用退還給相應業主。
(四)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契約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宜:
1、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
2、技術資料。包括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檔案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4、實施物業管理期間形成的有關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的技術資料。
5、物業使用、維護、管理所必須的其他資料。如物業的規劃、建設的有關資料等。
6、專項維修資金的節餘。
7、所使用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清潔用房、儲藏用房。
8、受聘期間用物業服務費用購置的資產及物品。
物業管理企業在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後,也可向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移交,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做好交接工作,並由業主委員會監督確認。
(五) 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第(四)項所列事宜移交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九條 物業服務契約期滿,業主大會不再續約或者契約期內業主大會依約定提前解除契約,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接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契約90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15日前,將載明表決與物業管理企業續約或解約等會議內容的會議通知書面送交業主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二) 按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實行業主大會代表制的,業主代表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續約或解約等事宜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業主的贊同、反對、棄權的具體投票權數和書面意見應當由本人簽字。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時,應將業主本人簽字後的投票意見如實反映。
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數表決通過不再續約或提前解約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議後3日內,將解約原因和時間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應當足額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至契約終止之日或經雙方確認的實際服務終止之日。
業主委員會將解除契約原因、解除時間和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物業項目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填寫《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情況登記表》,並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三) 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為招標人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依法組成評標委員會;業主大會決定通過協定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將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物業管理方案提交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以會議表決通過;業主委員會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業主大會應在解除契約前依法完成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工作。
(四) 業主委員會按照本意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與原物業管理企業辦理交接事宜;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相關資料、賬冊、財務等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條 因物業服務契約期滿雙方當事人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契約,暫未選定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契約60日前,業主或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到物業項目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並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二)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到物業項目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及物業管理企業等的意見,並做好繼續管理服務的協調溝通工作。經協調達不成一致的,可暫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相關專業服務企業做好清潔保潔、垃圾清運、綠化維護、秩序維護等日常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據實交納。
(三) 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退出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本意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向業主委員會辦理移交事宜。
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相關資料、賬冊、財物等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因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期滿雙方當事人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契約,業主大會未成立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契約60日前,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到物業項目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並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二)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到物業項目聽取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等的意見,並做好繼續管理服務的協調溝通工作。經協調達不成一致的,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指導下依法按規定成立業主大會,或組織相關專業服務企業暫時做好清潔保潔、垃圾清運、綠化維護、秩序維護等日常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據實交納。
(三) 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退出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本意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向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移交事宜。
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移交事宜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業主大會依法成立後,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相關移交事宜。
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相關資料、賬冊、財物等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照本意見的規定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資質管理的依據之一,並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導致物業管理企業受損失的,由全體業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依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管理項目引發糾紛的,當事人可及時將糾紛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五條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遺留問題,開發建設單位應依法予以處理,業主也應依法有序維護其正當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本意見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