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協會

成都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協會

成都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協會是由成都地區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及其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協會
  • 外文名:Chengdu private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association
  • 登記單位:成都市民政局
  • 屬性:非營利性組織
  • 社團地址:成都市二環路北一段4號
協會簡介 ,服務項目 ,協會願景 ,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設立有:計算機套用及軟體設計、機電產品製造及建築、人體造型藝術類、商業飲食、健康養老、心理諮詢類、汽車及維護保養七個培訓專業委員會。
成都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協會
組織機構
協會自2006年成立以後,從多角度、多層次、多方位組織了各類會員單位學習培訓活動,聘請知名高校專家學者、作者授課,充分保證培訓品質,為來自成都的各職業技能培訓單位提供了一個良好的交流學習平台。
協會搭建平台,組織開展各式各樣的教學教研活動,加強學校之間的合作交流,促進共同發展,發揮協會的服務功能和橋樑紐帶作用,進一步為培訓機構提供優質的服務。協助主管單位,提升行業服務水平,促進行業快速優質發展,整合行業資源,提高整體培訓質量。積極承接主管單位活動,及時傳遞信息,把主管單位的支持和關心轉達給每一個會員單位。

服務項目

(一)政策調研與理論研究。組織進行行業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有關本行業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應本行業存在的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
(二)協調關係。協調本協會內外的關係,促進對內對外橫向經濟聯繫和理論交流;加強同行業合作,促進會員間信息交流與合作。
(三)行業規範、服務及委託。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市場準入資格認證、人員培訓、項目論證、創優達標考評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工作。
(四)會員服務。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密切協會與政府、協會與會員和協會與社會的和諧關係。
(五)諮詢服務。接受社會和單位的委託提供民辦職業教育方面的培訓及諮詢等服務。推行行業標準實施,建立規範會員的自律機制,促進會員誠信服務、公平競爭。
(六)信息交流。開展民辦教育行業培訓宣傳教育,面向會員單位組織開展大型論壇、人社局競賽活動組織、職業院校黨建活動、教學教研、素質拓展培訓以及課題項目招投標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和學校交流活動,提高民辦培訓行業的服務水平。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會接受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協會願景

1、新時期成都職業技能培訓的需要
成都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協會始終紮根成都職業技能教育培訓領域,以“與成都培訓行業同呼吸共命運”為宗旨,以“扶持優秀民辦技能培訓單位”為核心使命,堅持幫助“思想政治過硬、理想信念堅定、業務能力紮實、理論聯繫實際、腳踏實地、勇於開拓”的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黨的十九大指出,中國歷史發展正處於新方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成都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協會作為成都職業技能培訓的行業協會,理應具有服務企業、服務政府,跟黨走,主動詮釋黨的方針政策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2、行業資源和經驗共享
協會融合了全市知名的優質培訓資源、專業課程體系、高精尖理論研究中心,與國內政府部門、知名企業、研究機構有著良好的合作,可以高效、無縫對接合作機構,實現行業資源和經驗共享。
3、我們希望協會能夠
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辦會,把協會建設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辦行業培訓社會團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成都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協會(Chengdu private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成都地區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及其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贏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單位設立的目的是: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堅持國家的職業教育方針政策,保證教育、培訓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堅持以改革和發展職業技能培訓教育、提高技能型人才隊伍的素質為根本指導思想,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為促進民辦職業技能培訓事業的更好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投入人承諾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成都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成都市金牛區二環路北一段4號,郵政編碼:6100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政策調研與理論研究
組織進行行業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有關本行業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應本行業存在的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
(二)協調關係
協調本協會內外的關係,促進對內對外橫向經濟聯繫和理論交流;加強同行業合作,促進會員間信息交流與合作。
(三)行業規範、服務及委託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市場準入資格認證、人員培訓、項目論證、創優達標考評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工作。
(四)會員服務
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密切協會與政府、協會與會員和協會與社會的和諧關係。
(五)諮詢服務
接受社會和單位的委託提供民辦職業教育方面的培訓及諮詢等服務。推行行業標準實施,建立規範會員的自律機制,促進會員誠信服務、公平競爭。
(六)信息交流
開展民辦教育行業培訓宣傳教育,面向會員單位組織開展大型論壇、人社局競賽活動組織、職業院校黨建活動、教學教研、素質拓展培訓以及課題項目招投標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和學校交流活動,提高民辦培訓行業的服務水平。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關心民辦培訓事業發展,願意參與本團體組織的相關活動;
(五)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成立或國家其它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從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或重視人才培養與建設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協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公民;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本團體編印的書刊、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和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通過對秘書長、其它執行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秘書長等中層負責人可通過章程規定的程式選舉或任命,也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選定,但公開招聘後也需履行此程式進行任命);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等負責人,通過對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或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副職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註: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每屆任期5年(註:通過公開招聘的專職秘書長或專職其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受此限制條件,下同)。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秘書長等其它負責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時,事前須書面報業務主管單位(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工作需要由理事長提名設名譽理事長並報理事會同意。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需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機構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主持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機構內部事宜和對外交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提名本機構副職人選,交會員大會、理事會任命和罷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項工作委員會。各專項工作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秘書長進行推薦,理事會通過後進行聘任。專委會主任負責專項工作的具體策劃、實施與推進;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監事長〕。
第二十九條監事在單位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協會負責人和分支(代表、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理事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四)監事會每年就本單位民主制度建設、自律誠信建設、財務資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2條所列事項執行情況等的監督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成都市民政局。
監事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職工中黨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在報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後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三)支持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民眾、推動改革發展。
(五)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民眾,建立和諧勞動關係;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理事長單位、監事長單位:8000元/年;副理事長單位、副秘書長單位:5000元/年;理事單位、監事單位:3000元/年;會員單位:1000元/年。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全部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1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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