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市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專修學院)的管理,促進成都市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加強專修學院管理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市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成都市教育局
一、加強許可證管理
專修學院實行辦學許可制度。辦學許可證是專修學院 從事辦學活動的合法有效憑證,嚴禁無證辦學。專修學院應在學校入口網站、接待諮詢場所等醒目位置亮證辦學,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本校的名義開展辦學活動和其他經營活動。
二、加強辦學管理
專修學院要緊緊圍繞高等教育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辦學範圍包括: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考試、現代遠程教育考試助學;
(二)高等教育專科、本科階段課程助學;
(三)其他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項目;
市教育局鼓勵專修學院之間校際互動,整合辦學資源,突出辦學特色,提高辦學效益。
三、規範招生管理
專修學院招生工作實行備案制度。專修學院要切實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培訓招生工作人員。嚴禁組織在校學生參與招生,嚴禁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嚴格按照《成都市教育局關於加強全市民辦學校招生宣傳工作的通知》(2016﹝392﹞號)要求備案。
四、加強經費管理
專修學院聯合辦學的,必須明確由主體學校按照物價部門的收費政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開具規範的票據;嚴禁專修學院代為亂收費、亂開票。
專修學院提供的自主教育服務項目,報經物價部門備案後,應嚴格按照備案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入學後,對於要求退學的學生,要按照入學協定的約定及時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專修學院及其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及其家長籌集辦學資金,不得面向社會公開募集辦學資金。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情況,舉辦者應建立財務風險預警機制及工作方案;辦學資金異常時,要制定負債清償方案,及時注資化解債務風險,確保學校正常運行。
五、加強安全管理
專修學院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對所有以學校名義開展的各類辦學活動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等法律責任。專修學院要建立安全穩定及輿情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涉及安全穩定及輿情方面的重大事項,均須分別報告所在地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市教育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報告事項主要包括:招生、教學方面的不安全情況;學生管理方面的不安全情況;飲食衛生方面的不安全情況;資產負債方面的不安全情況;校舍設施方面的不安全情況;其它不安全情況。
六、強化年檢制度
專修學院實行辦學情況年度登記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制度。年檢主要包括:辦學條件、入學招生、教育教學、師資隊伍、內部管理制度、校園安全、資產財務等內容。年檢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專修學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年檢不合格,並予以公告。
(一)在年檢規定時間內未上報規定應提交材料,拒絕或變相拒絕參加年檢的;
(二)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招生,或擅自變更備案內容的;
(三)組織在校學生參與招生,或委託中介機構招生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當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辦學狀態基本停滯的;
(五)擅自向家長、學生收取未經備案公示的收費項目的,超越備案公示的收費標準收費的;默許、縱容借貸產品橫行校園,不予有效干預的;向師生推薦金融產品;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
(六)對安全穩定及輿情重大事項不報告並發生嚴重安全事件或不穩定事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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