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4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4〕43號印發《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人員名冊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3條,由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正式實施,有效期為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人員名冊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4〕43號
- 印發時間:2014年3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4月24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人員名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4〕43號
各區(市)縣房管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國土房管局:
《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人員名冊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人員名冊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人員名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房屋使用安全,根據《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其從業人員名冊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其從業人員名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進入名錄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的建築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具備主體結構檢測專項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二)以上單位應當有不少於十人的從業人員,其中結構專業高級工程師、註冊結構工程師三人以上,其餘人員中,工程師應五人以上;
(三)配備相應的檢測、鑑定儀器設備。
第五條 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從業人員名冊。進入名冊的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結構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的;
(二)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應當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培訓。
第六條 納入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需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其從業人員名冊登記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的鑑定資格證明、職稱證明、身份證明、從業業績證明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五)儀器設備清單及有效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七條 凡在我市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材料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通過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實施房屋安全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從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中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八條 上述單位,如發生下列變更事項,須在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
(三)辦公地址;
(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其從業人員名冊變更登記表;
(二)變更事項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用監督體系,對納入名錄名冊管理的鑑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用信息管理。
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對納入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的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配合。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應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技術標準、規範等要求;
(二)房屋安全鑑定應當使用規定的專業術語,製作鑑定文書,並由鑑定人員、技術負責人等有關人員簽名後,加蓋單位公章及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三)鑑定結論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鑑定報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並報送房屋所在地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鑑定結論為非危險房屋的,應當註明鑑定文書的有效時限。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於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送年度房屋安全鑑定匯總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正式實施,有效期為三年。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其從業人員名冊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其從業人員名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進入名錄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的建築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具備主體結構檢測專項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二)以上單位應當有不少於十人的從業人員,其中結構專業高級工程師、註冊結構工程師三人以上,其餘人員中,工程師應五人以上;
(三)配備相應的檢測、鑑定儀器設備。
第五條 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從業人員名冊。進入名冊的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結構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的;
(二)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應當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培訓。
第六條 納入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需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其從業人員名冊登記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的鑑定資格證明、職稱證明、身份證明、從業業績證明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五)儀器設備清單及有效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七條 凡在我市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材料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通過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實施房屋安全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從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中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八條 上述單位,如發生下列變更事項,須在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
(三)辦公地址;
(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其從業人員名冊變更登記表;
(二)變更事項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用監督體系,對納入名錄名冊管理的鑑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用信息管理。
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對納入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的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配合。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應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技術標準、規範等要求;
(二)房屋安全鑑定應當使用規定的專業術語,製作鑑定文書,並由鑑定人員、技術負責人等有關人員簽名後,加蓋單位公章及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三)鑑定結論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鑑定報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並報送房屋所在地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鑑定結論為非危險房屋的,應當註明鑑定文書的有效時限。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於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送年度房屋安全鑑定匯總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正式實施,有效期為三年。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