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檢查評估辦法

2014年3月24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4〕45號印發《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檢查評估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正式實施,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檢查評估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4〕45號
  • 印發時間:2014年3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4月24日
通知,辦法,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檢查評估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4〕45號
各區(市)縣房管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國土房管局: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檢查評估辦法》已於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辦法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檢查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預防和減少本市房屋安全事故的發生,規範房屋使用安全檢查評估活動,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房屋的日常檢查、定期檢查、應急檢查及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檢查評估活動實行屬地管理、分工負責,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突發緊急事件、自然災害發生後房屋應急檢查及評估工作的組織、指導。
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範圍內房屋的日常檢查、定期檢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回響突發緊急事件、自然災害發生後房屋應急檢查及評估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做好自建房屋的日常檢查,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緊急事件、自然災害發生後房屋應急檢查工作。
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檢查評估工作。
第五條 建築區劃實行委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對房屋共有部分進行日常檢查;實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檢查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檢查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六條 日常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地基基礎、上部承重體系的牆、梁、板、柱、屋蓋、樓梯等主體結構;
(二)非承重牆體、吊頂、門窗等圍護系統。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如實填寫《成都市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檢查記錄表》,並建立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檢查管理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每半年匯總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檢查情況,並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教育、衛生醫療、體育、文化、交通、商務、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力量,定期檢查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築的房屋使用安全狀況。
第九條 公共建築定期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及圍護系統等。
第十條 公共建築定期檢查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填寫《成都市公共建築定期檢查表》,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並報送公共建築所在地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爆炸、沉降、垮塌等突發緊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發生後,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檢查工作,填寫《成都市房屋應急檢查表》,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經應急檢查發現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況,確需進一步評估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力量對房屋進行安全評估,並提出治理措施。
第十三條 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應急檢查結果、評估意見收集、匯總,並報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正式實施,有效期三年。
附屬檔案:1. 成都市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檢查記錄表(略)
2. 成都市公共建築定期檢查表(略)
3. 成都市房屋應急檢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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