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規定
(1992年08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公布,自1992年08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企業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辦好集體企業,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集體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要自覺接受企業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認真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取得黨組織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條 集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五十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一百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企業自定。職工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性質、職權相同。
第六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組織要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七條 集體企業工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九條 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集體企業章程;
(二)按照《條例》規定選舉、聘用或罷免、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但是,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集體企業,其中國家投資達到一定比例的,其廠長(經理)可以由上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投資開辦的集體企業,其廠長(經理)可以由該聯合經濟組織任免。任免前必須徵求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三)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
(四)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生產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務預決算、固定資產投資、重大技術改革、承包、租賃或合資方案等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五)審議並決定企業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六)審議並決定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條 凡承認並遵守集體企業章程的集體企業職工,都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應當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繫民眾、有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應以班組或者車間(分廠)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人數可根據企業規模適當確定,職工代表比例占職工總數的10%至30%。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等各類職工都應產生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中各類人員比例是:工人不得少於40%;科技和管理人員不得少於30%;企業中層及其以上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30 %。青年職工、女職工應占適當的比例。
職工代表按車間(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團(組)長,主持代表團(組)活動。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一般應與廠長任期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按規定的程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離退休或企業內部調動工作崗位,離開原選舉單位,不再保留其代表資格,原選舉單位可以補選相應名額的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企業各級管理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三)企業職工享有的其他權利。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承擔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密切聯繫民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及時反映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頂工作;
(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 實行職工大會制度的企業,其職工在民主管理方面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與職工代表相同。
第四章 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 每屆職工(代表)大會的任期為三至五年,一般應與廠長的任期同步。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經理)、企業黨組織、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職工(代表)大會在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改變。需由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上級審批的事項,未經職工(代表)大會簽署意見,上級不予審批。
第十九條 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可以建立常設主席團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常設機構成員和負責人應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團實行常任制,隨職工代表大會換屆而改選。
主席團成員名額根據職工代表人數決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組成,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企業黨組織、行政、工會的主要領導人應參加主席團。主席團主席以不兼廠長的黨組織負責人或工會主席擔任為宜。
主席團主要職責是主持大會,審議大會議程,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職工代表團(組)和專門工作小組對議案的審議意見;研究大會議題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草案;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討論決定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亟待解決的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要問題,並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認可。
建立職工大會制度的企業,也可以用主席團常任製作為常設機構,主席團成員的組成和產生辦法及其職責與前款規定相同。
第二十條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個臨時或經常性的專門工作小組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專門工作小組人員組成及產生辦法,職責範圍由企業自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建立和健全各項會議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廠長
第二十二條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重大問題決策權。廠長(經理)負責領導和組織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和行政工作。
第二十三條 集體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和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均受法律保護。
廠長(經理)必須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服從廠長(經理)的正確指揮,努力完成生產經營任務。
第二十四條 廠長(經理)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十天,應按照民主程式,根據《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將有關報告,方案和計畫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在廣泛徵求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由職工代表小組或專門工作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經修改後交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廠長(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複議;經過複議仍有不同意見,廠長(經理)應按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執行。廠長(經理)認為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同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也可以要求複議;複議後仍有不同意見,可請企業黨組織或企業主管部門及上級工會協調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廠長(經理)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職工(代表)大會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向廠長(經理)提出建議,也可以報企業黨組織協調處理。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報上級管理機構和上級工會協調處理。
第二十七條 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在緊急情況下,廠長(經理)有臨時處置權,但事後必須報職工(代表)大會確認;職工(代表)大會認為廠長(經理)臨時處置決定同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或者違背全廠職工利益,職工(代表)大會有權臨時停止執行廠長(經理)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集體企業有權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經濟責任制形式。
集體企業實行承包或租賃,其承包、租賃契約要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由承包、承租方與發包、出租方簽訂契約。發包方和出租方應當是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契約簽訂後,應報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授予經營者相應的職權。
第六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九條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及常設主席團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和常設主席團交辦的工作。集體企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條集體企業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及常設主席團的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起草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方案,做好大會組織籌備工作;
(三)組織職工代表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會同企業黨組織組織職工代表評議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
(四)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主人翁責任感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五)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六)指導、支持和維護車間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推動班組民主管理工作不斷完善;
(七)負責整理、保管職工(代表)大會和常設主席團會議的檔案及檔案等材料,做好職工(代表)大會。和常設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條 集體企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七章 車間(分廠)班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 企業根據需要建立車間(分廠)或班組民主管理組織。
第三十四條 車間(分廠)民主管理採取車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形式,對本車間(分廠)許可權範圍內的事宜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車間(分廠)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由車間(分廠)工會主席主持。車間(分廠)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由車間(分廠)工會委員會負責主持。
第三十五條 車間(分廠)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廠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聽取和審議車間主任(分廠廠長)行政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決定本車間(分廠)的重要管理制度;
(四)審議決定有關車間(分廠)職工生活福刊事項;
(五)評議監督車間(分廠)行政領導幹部,向廠長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六)根據廠長的決定,推薦或民主選舉車間主任(分廠廠長)。
第三十六條 班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組民主管理會。班組民主管理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班組全體職工參加。
第三十七條 班組民主管理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和討論班組長關於當月各項任務完成情況的匯報和下月工作,生產的安排意見,討論貫徹落實廠、車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
(二)討論決定班組內部獎金分配辦法和有關職工切身利益問題;
(三)檢查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討論通過班組公約;
(四)提出對職工獎懲的建議,對班組、工會小組工作進行評議,在職工之間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五)根據企業要求由班組全體職工民主選舉班組長,對不稱職的班組長有權按規定進行罷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乾我市市屬及區(市)縣屬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
市屬及區(市)縣屬城鎮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企業可根據本規定,並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