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聽證程式(試行)

2004年3月16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4〕54號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聽證程式(試行)》。該《程式》共11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聽證程式(試行)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04〕54號
  • 印發時間:2004年3月16日
檔案通知,程式,

檔案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聽證程式(試行)》的通知
成房發〔2004〕54號
根據建設部建住房〔2003〕252號“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建設廳川建發[2004]14號“關於轉發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通知》的通知”規定,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聽證程式(試行)》印發你們,在我省上未制定拆遷聽證程式前,按本程式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聽證程式(試行)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2004年3月16日

程式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聽證程式(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拆遷聽證程式,保證拆遷裁決和行政強制拆遷合法公正,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利益,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和四川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通知》,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拆遷聽證,是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拆遷裁決申請或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以聽證的形式,聽取拆遷當事人和相關聽證人員對申請事項的意見或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
(一)申請拆遷裁決,所在拆遷工程未達成補償安置協定的戶數超過總拆遷戶數20%以上的;
(二)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
第四條 拆遷聽證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以召開聽證會的形式進行聽證。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範圍內的拆遷聽證由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組織,高新區和其他區(市)縣的拆遷聽證由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組織。
第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聽證會舉行的3個工作日前,應將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條 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召集,聽證主持人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本單位內部的非本案工作人員1-2人擔任。
除拆遷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加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邀請房地產評估師、拆遷工程所在地街道辦事外、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等5-10人參加聽證。
第七條 拆遷聽證會主要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讀聽證紀律、介紹聽證人員、核實拆遷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身份、宣布聽證事由和事項、告知聽證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二)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
(三)拆遷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拆遷當事人以外的聽證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詢問,並對聽證事項發表意見或建議,陳述理由;
(五)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八條 聽證應當由專人記錄,聽證結束之後,記錄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由拆遷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聽證人員核對,核對無誤後,由拆遷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參加會議的有關聽證人員簽名或蓋章,拆遷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記錄人員在聽證筆錄上註明情況。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聽證人員的意見或建議應認真研究,合理的內容應予採納,並作出書面的聽證結果,告知拆遷當事人。
第十條 拆遷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時間不參加聽證或在聽證過程中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視為放棄陳述或申辯的權利,但不影響拆遷裁決的受理或行政強制拆遷的申請。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不適用本聽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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