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管理規定

《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管理規定》是1992年6月,成都市政府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2]115號
【發布日期】1992-06-18
【生效日期】1992-06-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管理規定
(1992年6月18日成府發[1992]115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環境管理,控制水污染,改善、提高水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合理、有效地利用水資源,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結合我市地面水水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水庫、山平塘、農灌水渠、蓄水農田等地面水水域。
第三條依據我市地面水的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為五類:
1類 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
2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等。
3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等。
4類 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5類 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第四條我市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類別劃分原則:
(一)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
(二)不降低水域使用功能的現狀;
(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種功能時,依最高功能劃分類別;
(四)合理利用水環境容量,有利於控制水質污染,促進經濟持續發展;
(五)著眼全局、統籌考慮。水域上游的功能類別一般不低於下游類別,進入江河、湖、庫、塘、農田的水源水質,必須滿足其使用功能要求;
(六)排放污水形成的地面水混合區,不得影響鄰近功能區及魚類回遊通道的水質。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局主管全市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類別劃分工作。並負責會同市水利、農業、衛生、規劃、城建、城管、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主要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類別劃分工作組織實施。
第六條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利、農業、城建、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規定中未劃類的小河、小溪、小水庫、湖、平塘、農灌水渠和其它本區(市)、縣境內需要嚴格保護的水域提出執行功能類別的意見,對市已劃類的水域位於本轄區的部分,可進行局部劃類調整。不涉及相鄰區(市)、縣用水水質的水域,執行功能類別,由區(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施行,並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涉及相鄰區(市)、縣用水水質的水域,執行功能類別,必須報送市環境保護局,由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第七條市、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負責本轄區內地面水水質的監測與評價。監測與評價應按要求進行。
(一)監測取樣點,應布設於各功能區有代表性的位置。監測分析方法按《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規定的方法執行;
(二)差別水質是否符合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應使用水期監測平均值,不得使用瞬時一次監測值;
(三)監測值單項超標,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證。危害程度應參考背景值、水生生物調查數據、硬度修正方程及有關基礎資料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八條市、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實行統一監督管理。水利、衛生、農業、漁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本轄區內有關水域實行監督管理。
(一)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不同功能類別的水域執行相應的水質標準。進入劃定功能區水域的小河、小溪及支、斗、毛渠等水源水質,必須達到所劃的功能區的水質要求。
(二)城市、鎮、村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取水點及其鄰近水域,由市、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按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監督管理。
(三)漁業水域,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監督管理。
(四)農業灌溉用水,由環境保護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48-85》監督管理。
(五)放射指標,由環境保護部門按國家《輻射防護規定GB8703-88》監督管理。
第九條本規定由成都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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