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

《成都市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已經成都市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規定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26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具體內容,政策解讀,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慈善事業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助力共同富裕,積極探索成都特色的公益慈善之路,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開展的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慈善活動及與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堅持黨建引領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圍繞成都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緊扣人民民眾對幸福美好生活的需求,推進慈善城市建設,引導人民民眾向上向善,打造“友善之城·尚善之都”慈善城市名片。
第四條大力弘揚“友善公益”的天府慈善文化,將天府慈善文化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文明活動創建、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等考評指標。
每年9月為“成都慈善文化月”。
第五條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將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慈善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建立和完善政策體系,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市、區(市)縣民政部門主管本轄區慈善工作。
第二章促進措施
第六條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慈善事業協調機制,明確部門(單位)分工,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做好慈善工作。
第七條市、區(市)縣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工作機制。
建立慈善調節機制。制定低收入困難群體(低保、低保邊緣群體)慈善服務指引和慈善助力中等及以下收入群體風險防範措施,推動慈善合理有序參與第三次分配。
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激勵表揚機制。對有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團體和項目以政府或民政部門名義予以表揚。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搭建慈善智慧型化信息平台,將“公益成都”納入“智慧蓉城”建設,打造慈善、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等公益大數據平台,提供政策諮詢、宣傳引導、組織培育、項目推介、信息公開、需求指引等服務,實現慈善信息供給與需求的精準對接。發展網際網路公益慈善,創新“網際網路+慈善”模式,探索運用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推動慈善事業高效、透明。
建立信用信息公開機制。將慈善信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管理範圍,按照規定及時公開慈善信用信息,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定期公布信用信息,對有不良行為的慈善組織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建立慈善組織評估機制。制定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建設進行評估,及時公布評估結果。慈善組織的信用狀況、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激勵表揚的參考依據。
建立突發事件回響機制。制定慈善工作應急預案,建立慈善力量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回響機制、慈善款物募捐和捐贈協調機制。引導慈善組織有序參與突發事件相關救助和服務,依法公開款物募集與使用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社會慈善資源(以下統稱“五社”)聯動服務機制。堅持以居民服務需求為牽引、以社工站(室)為紐帶,立足社區培育“五社”元素,依託社區工作者發現需求,支持社會組織開發設計項目,引進專業社工人才開展服務,支持廣大志願者協同服務,引導慈善力量補充資金資源,推動“五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聯動服務。
第八條民政部門要發揮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牽頭部門作用,健全組織機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搭建信息平台,完善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管機制,廣泛開展慈善交流與合作,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
教育部門要將志願服務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開展多形式的學校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將慈善文化納入學校德育課程教學內容,開展慈善教育實踐活動。
財政部門要將扶持慈善事業發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慈善組織承接社會救助、養老服務、殘障幫扶、兒童保護等慈善服務。
人社部門要加強以社會工作者和慈善工作者職稱評定、職業培訓、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服務體系建設。
稅務機關要加強慈善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宣傳,依法依規落實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按規定稅前扣除政策,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慈善活動的鼓勵引導作用。
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查處非法募捐活動,嚴厲打擊以慈善名義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民宗部門要加強對宗教團體和在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慈善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園城市局、市文廣旅局、市衛健委、市退役軍人局、市應急局、市國資委、市體育局、市金融監管局、市醫保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工商聯、市博覽局、市殘聯、市紅十字會、市稅務局、市慈善總會等市社會關愛援助和慈善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發揮各自優勢為慈善活動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條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引導慈善融入市民綠色低碳生活,促進慈善嵌入文娛活動、體育賽事、旅遊景點,以青年人為主體,引導廣大市民參與慈善活動,持續傳播“全民慈善、共享慈善、陽光慈善、永續慈善”的公益慈善理念,培育成都特色慈善品牌,營造人人支持、人人參與的良好慈善氛圍。
第十一條推動城鄉社區廣泛開展慈善活動,引導城鄉社區與慈善組織聯動服務,鼓勵城鄉社區發掘慈善文化、宣傳善人善舉、設立慈善基金、開展志願服務、倡導居民互助互濟、最佳化慈善救助服務,促進慈善全民參與、人人共享。
第十二條以慈善示範社區(村)創建和慈善場景營建為重點,依託社區、公園、綠道、街區等公共場所,打造文化底蘊深厚、慈善元素豐富、慈善氛圍濃厚、具有觀賞性和參與感的慈善示範項目,形成特色鮮明、內涵豐富的慈善平台。
第十三條倡導會展場所、體育場館、車站、捷運、綠道、機場、公園、商場等管理單位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便利,鼓勵法律公證、專業評估、財務審計、新聞傳媒等機構為慈善組織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
第十四條對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因本人或家庭遭遇困難提出救助申請且符合救助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給予救助。
第三章慈善組織
第十五條最佳化慈善組織審批流程,引導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認定為慈善組織,推動慈善組織直接登記。積極培育發展慈善組織,鼓勵發展社區治理、鄉村振興、應對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環境保護、流動人口關愛等新興慈善組織,重點培育樞紐型、平台型慈善組織。
第十六條推動建立全市性和區域性慈善聯合型組織及支持類、服務類、評估類等慈善行業性組織,加強行業交流,發揮功能優勢。
(一)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二)為慈善組織提供信息交流、教育培訓、調查統計、政策諮詢等服務,接受委託或者購買服務,向政府和社會提供相應的服務;
(三)組織開展慈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四)維護慈善組織的合法權益,反映行業訴求;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加強慈善組織規範化建設,指導慈善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隊伍建設、信息公開、登記統計、數據報送等制度。探索制定慈善組織建設、慈善募捐與捐贈、慈善服務、慈善信託、慈善社區等地方標準(指南)。建立慈善組織退出機制,經市、區(市)縣民政部門登記或者認定的慈善組織連續2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註銷。
第十八條慈善組織公開募捐方案及其他依法應當備案的事項應在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慈善組織應當依法依規公開慈善募捐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等。
第十九條加強慈善人才隊伍建設,探索建立慈善研究基地、實踐基地,人才培養基地,支持高等院校設立慈善專業方向學科,鼓勵社會力量探索開展慈善職業資格認定。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大型慈善組織,培養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的理論研究、資金勸募、專業服務等慈善專業人才,支持慈善組織引進職業經理人、培養慈善勸募者,引導社會組織使用慈善人才,鼓勵社會組織提高人才待遇。探索建設公益慈善智庫,發揮其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和社會治理創新的積極作用。
第四章慈善捐贈與慈善服務
第二十條創新慈善募捐形式,拓寬慈善捐贈渠道。鼓勵慈善組織依法開展義拍、義賣、義展、義演等活動,推動慈善捐贈由捐錢捐物向捐技術、股權、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服務、保險等形式拓展。
推行募用分離。鼓勵慈善組織和有服務專長的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與其他組織合作,提高款物募集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鼓勵發展慈善信託。豐富慈善信託類型,規範慈善信託備案,探索慈善信託發展的不同模式,推動慈善信託成為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依法依規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政策。
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成立後,可依據相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為捐贈人開具電子捐贈票據。
第二十三條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社區治理、鄉村振興、環境保護、重大公共事件應對等慈善服務活動。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設立慈善基金,推動城鄉社區設立慈善基金,城鄉社區設立的基金還應當及時將款物募集和使用情況在本社區公布。
第二十四條加強志願服務體系建設,大力發展志願服務隊伍,依託城鄉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社工站(室)、公共文化設施、公共服務機構等,推動城鄉社區志願服務站點建設全覆蓋。開展星級志願者評定、友善公益榜評選,加強志願者培訓,鼓勵廣大志願者參與慈善活動,開展志願服務,促進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專業化發展。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暢通公眾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加強對慈善組織監管和對重大慈善項目的專項檢查,以慈善募捐、財產管理、款物使用等為重點,定期對慈善組織進行審計,公布審計結果,對違規違法行為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探索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媒體、市民代表等組成的成都慈善監督委員會,採取委託審計、專項監督等方式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開展第三方監督。
第二十八條鼓勵社會公眾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鼓勵新聞媒體、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及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探索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慈善工作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合作方式,推進成德眉資慈善同城化發展,加強慈善文化、慈善項目、慈善人才培養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條區(市)縣根據本規定抓好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的細化落實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推動成都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市民政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成都實際形成了《成都市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6章31條,主要包括制定檔案的依據、檔案的適用範圍、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慈善工作相關機制、慈善組織發展路徑、慈善捐贈和慈善服務、慈善活動的監管及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慈善事業協同發展等相關內容。現就《規定》解讀如下。
  一、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精神
  《規定》將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貫穿於檔案各部分,檔案提出堅持黨建引領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圍繞成都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扣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發揮慈善事業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動城市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全面創新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舉措
  一是突出發揮慈善事業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明確將“十三五”時期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為“十四五”時期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明確將“十三五”時期打造“尚善之都”提升為“十四五”時期“友善之城·尚善之都”城市慈善名片。二是最佳化原有的“陽光慈善、全民慈善、永續慈善”模式,提出了“共享慈善”理念,固化“成都慈善文化月”、慈善激勵表揚等經驗做法。三是建立慈善調節、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公開、慈善組織評估、突發事件回響等工作機制;創新提出社區慈善模式、發展社區基金、打造慈善場景;深化“五社聯動”服務機制,推動“五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聯動服務。促進慈善嵌入文娛活動、體育賽事、旅遊景點,以青年人為主體,引導廣大市民參與慈善活動;將天府慈善文化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文明活動創建、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等考評指標。
  三、明確細化相關部門及單位的職責
  《規定》明確了民政、教育、財政、人社、稅務、公安、民宗等部門在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中的職責,發揮慈善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自優勢,為慈善活動依法提供便利,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合力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新格局。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提出要支持高校設立慈善專業方向學科。創新提出探索設立公益慈善智庫、慈善組織引進職業經理人、培養慈善勸募者,促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強志願服務體系建設,大力發展志願服務隊伍,將志願服務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生志願服務活動。
  五、強化慈善組織建設
  提出要最佳化慈善組織審批流程,推動慈善組織直接登記,創新提出鼓勵發展新興慈善組織,重點培育樞紐型、平台型慈善組織。在慈善組織規範化建設上,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隊伍建設、信息公開、登記統計等制度,探索制定慈善組織建設、慈善募捐與捐贈、慈善服務、慈善信託、慈善社區等地方標準(指南),建立慈善組織退出機制。
  六、加強慈善工作監管
  提出要暢通公眾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公眾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鼓勵新聞媒體、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及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探索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媒體、市民代表等組成的成都慈善監督委員會,開展第三方監督。加強對慈善組織監管和對重大慈善項目的專項檢查,定期對慈善組織進行審計。
  七、促進慈善事業協同發展
  提出要探索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慈善工作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合作方式,推進成德眉資慈善同城化發展,在慈善文化、慈善項目、慈善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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