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切實保障這類人員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 適用於:成都市
  • 發布者:成都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以下簡稱《辦法》)施行以來,有少部分人員因各種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一、符合《辦法》規定的人員,自願申請參加社會保險的,應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二、這類人員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標準,按照《辦法》第三、四、五、六、七條的規定執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應按人民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標準計算,一併繳納2004年10月1日以來的利息。
三、這類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及利息的同時,按《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將個人繳費(含利息)和政府補貼資金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五、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人員,從2008年7月1日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並享受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六、符合《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人員,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後,應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繼續繳費。這類人員男年滿60周歲和女年滿50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繳費的年限),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本通知規定之外涉及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關係問題的,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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