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長治市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是一則地方法規,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治市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長治市人民政府
  • 相關檔案:長政發〔2011〕99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 廢止檔案:長政發[2014]57號
長治市人民政府通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長治市人民政府通知

長治市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治市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11〕9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長治市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長治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長治市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城區、郊區、高新區城中村改造步伐,確實解決好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城中村改造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及山西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城區、郊區、高新區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適用本辦法。
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現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員、安置就業的單位破產解體並進行了政策性安置補償的人員、戶籍關係已遷出城區、郊區、高新區外人員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5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清後,從次月起,按480元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養老待遇調整時,按照晉人社廳發〔2009〕83號檔案規定的同類人員標準進行調整;年滿70周歲以上老齡人員,再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後的餘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中年人”),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中年人”每人按4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5年),繳費指數按1計算,並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在未達到退休年齡前,可自願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計入個人賬戶。
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本息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賬戶本息,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後的餘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青年人”),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青年人”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實施時上年度全省城鎮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青年人”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建立個人賬戶。繳費指數按1計算。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六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中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辦法一次性給予個人相應補償。
(三)“青年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辦法一次性給予個人相應補償。
第七條 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及其資金支付比例,由城區、郊區、開發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信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土、住建、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班子,負責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審核認定,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各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負責受理本社區內原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報、初審等工作。
城中村改造農轉非人員原則上在原征地所在社區(村)社會保障服務平台進行申報,跨地區居住的,仍由原所在社區負責其參保資格的審核認定、辦理參保手續等事宜。
第十條 所有符合條件的農轉非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勞動年齡段未就業的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諮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中年人”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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