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5〕6號印發《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工作要求4部分,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原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主要任務是:健全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大力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強養老服務業政策保障;促進養老產業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成府發〔2015〕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10日
意見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附屬檔案2
序號 | 工 作 任 務 | 責任單位 | 時間進度 |
一、“1+N”重點配套檔案擬制任務分工 | |||
1 | 修訂養老設施布局規劃。修訂《成都市養老設施布局規劃(2010-2020)》,以老年人需求、老年人口增長速度、養老機構床位建設等為依據,參考外來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預期值進行修編。 | 市老齡辦、市規劃局、市民政局、市國土局、市公安局,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2 | 編制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各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在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 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落實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其中新規劃建設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按照舊城區不小於1000 平方米、新城區不小於1200 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配套。通過合理規劃布局,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資源進行有效整合,構建社區綜合養老服務體系。 | 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建委、市國資委、市衛計委、市公安局,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3 | 建立養老三項補貼制度。建立我市高齡津貼、經濟困難老人養老服務補貼、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護理補貼三項制度,增強老年人的養老服務支付能力。 | 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市殘聯、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
4 | 制定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扶持優惠價格實施細則。養老機構、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及互助幸福院等用電、用水、用氣、光纖、寬頻,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 市發改委、市文廣新局、市民政局,成都電信,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
5 | 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 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
6 | 制定促進醫養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推進機構醫養融合,條件具備的養老機構可申請分設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申請分設養老機構。最佳化醫療保險報銷程式和結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區就醫所涉及醫療保險支付結算。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建立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的協作機制,鼓勵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開展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推進社區醫養融合,支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社區微型養老機構、日間照料中心的合作,推行全科醫生簽約服務,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進入高齡老人家庭,強化社區老年醫療居家服務功能。 | 市衛計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老齡辦、市發改委,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
7 | 制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指導意見。各級政府要優先保障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需求,對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公開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並可採取掛牌方式取得。鼓勵盤活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允許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取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對列入市級重點項目的養老機構建設項目,可給予一定的價格補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用途,不得占用規劃綠地、農用地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土地興建養老機構。市發改委對社會力量投資新建的養老機構項目,要統籌優先安排新增年度用地計畫指標;市國土局對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興建的養老機構項目,要優先安排供地計畫。 | 市國土局、市農委、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
8 | 建立促進養老服務人才就業激勵機制。加大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相關補貼。對符合條件的養老護理員給予一次性持證獎勵。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增設公益性崗位,支持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轉移勞動力從事養老服務行業,按規定落實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和遠程學歷教育。 |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委、市老齡辦, 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
二、相關重點任務分工 | |||
9 | 編制區(市)縣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畫。編制五城區、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養老設施建設計畫,二、三圈層區(市)縣根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本地實際,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畫,明確年度用地計畫和年度建設任務。 | 市建委、市規劃局,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10 | 編制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按照國務院、省、市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要求,科學謀劃,明確“十三五”發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標任務,為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進一步指明方向,提供支撐。 | 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11 | 完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公建配套。新建社區,要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公建配套並宜設定在建築低層,小區屬多期開發的,養老服務設施應在首期建設,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已建成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配套的,要根據社區老年人口情況,逐步通過購置、置換、租賃合法用房等方式完成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產權歸屬各區(市)縣政府,由民政部門管理使用。 | 市建委(市公建辦)、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12 | 在5000戶左右的居住區建設10張床位以上、含全托和上門服務的微型養老機構,重點為輕度、中度失能老人提供養老服務選擇;在3000戶左右的居住區建立日間照料中心,為老人提供日托、臨托、助餐服務及休閒娛樂場地。提高社區各類為老服務設施的綜合使用效益。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 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13 | 支持社區利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場所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鼓勵專業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 | 市民政局、市文廣新局、市體育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14 | 整合社會資源,通過引導企業搭建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培育專業社會組織、發展基層公共衛生服務、鼓勵家政和物管公司擴展服務內容等途徑,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代繳代購、緊急救援、精神慰藉、文化旅遊等個性化服務。 | 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15 | 推動養老機構分層分類建設。公辦養老機構體現保障性,充分發揮托底作用,重點為農村五保、城鎮“三無”老人及低收入老人提供無償或低償養老服務。健全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和公開輪候機制。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體現基礎性,要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企業經營管理,主要滿足中低收入群體的養老需求。社會辦養老機構體現差異性,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養老機構,優先發展醫養型、護理型、寧養型等突出床位功能的養老機構。 | 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16 | 進一步降低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門檻,行政許可和登記機關要核定其經營和活動範圍,為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便捷服務。 | 市民政局、市建委、市發改委、市工商委、市地稅局、市商務委、市人社局,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17 | 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搬離的養老機構,所在地政府應提供可置換的土地或房屋。 | 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18 | 充分發揮我市標準化敬老院在農村養老服務中的基礎作用,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的前提下,探索開展敬老院轉型升級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試點工作,向社會老人開放,提高床位利用率。 | 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19 | 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鼓勵農村基層老年協會參與服務和管理。發揮村民自治作用,在督促家庭成員承擔贍養責任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鄰里相幫、志願服務。 | 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市農委、市財政局、市婦聯、團市委,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20 | 推進農村老人關愛服務工作,重點為空巢、留守、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經濟困難老人給予生活幫助和情感關懷。 | 市老齡辦、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農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婦聯、團市委,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意見 |
21 | 研究制定養老機構服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養老護理服務等相關服務管理標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養老服務標準體系。 | 市民政局、市質監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逐年落實 |
22 | 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搭建統一的需求評估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養老服務評估公開、透明、專業、有序。建立監管評價機制,完善養老服務質量評價、監測和信息披露制度,並將評價監測結果與養老服務補貼等扶持政策掛鈎;強化對政府投資舉辦或接受政府補助的養老機構使用補助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23 | 加快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建立相關部門、各區(市)縣、行業組織和社會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信息發布、政策諮詢、養老服務設施查詢、行業組織監管等功能。 | 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
24 | 按照企業投資、自負盈虧、市場運作、良性競爭的發展思路,支持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務,以信息化促進養老服務能力提升。 | 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25 | 大力發展養老服務社會組織。 | 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工商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26 | 鼓勵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以助學、獎學、委託培養等多種方式引導學生選擇養老服務專業,加快人才培養。 | 市教育局,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27 | 開展為老服務法律幫扶活動。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開展面向老年人的法律知識普法宣傳活動,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28 | 對社會力量投資新建的養老機構項目,要統籌優先安排新增年度用地計畫指標。 | 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 逐年落實 |
29 | 對養老機構的稅收優惠嚴格按國家政策執行。 |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30 | 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繳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 | 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31 | 機構發展扶持政策;社區居家養老補貼政策。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逐年落實 |
32 | 適時提高重度殘疾老年人護理費用補貼標準。 | 市殘聯、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33 |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老年人優待工作,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市老齡辦、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 逐年落實 |
34 | 對承接老年配送餐服務並建立配送中心和服務體系的社會餐飲企業,給予支持。 | 市商務委,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35 | 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2015年市政府安排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4億元,專款用於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對養老服務相關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養老服務供求變化情況,由市財政局和市民政局適時調整補貼標準。市本級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套用於發展養老服務業(其中30%以上用於支持發展農村養老服務),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 逐年落實 |
36 | 落實國家有關促進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積極利用財政貼息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持。支持養老服務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要支持養老服務企業發展。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 | 市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37 | 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要支持養老服務企業發展。 | 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38 |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 市農委、市林業園林局、市水務局、市國土局,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39 | 支持社會組織通過公益創投方式開展養老服務,積極參與養老機構建設、養老服務提供、養老產品開發等領域。對評定為3A以上並進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社會組織,納入我市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範圍。建立為老服務社工隊伍和志願者登記制度。 | 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市商務委、團市委。 | 持續實施 |
40 | 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務水平。完善老年醫療護理服務體系。探索建立覆蓋城鄉全體老年人的老年護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醫療、照護服務項目和服務價格制度。 | 市衛計委、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41 | 支持企業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研發老年用品和服務產品。 | 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42 | 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積極組織購銷老年用品。積極拓展老年體育、文化、教育、旅遊等領域,著力培育老年消費市場。 | 市商務委、市體育局、市文廣新局、市教育局、市旅遊局、市老齡辦分別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相關工作。各區(市)縣政府。 | 持續實施 |
43 | 加強規劃引導,實施品牌戰略,積極鼓勵大型企業投資建設一批功能突出、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養老服務示範項目,帶動相關產業發展。鼓勵養老服務企業連鎖化、規模化經營,發展龍頭企業,形成一批產業鏈長、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養老服務產業集群。 | 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經信委、市人社局、市國資委、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44 | 推動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的套用,支持養老服務無障礙設施、輔具器械、電子商務、保健養生、文化旅遊等方面的技術創新及產品研發,支持建立各類信息科技為老服務平台,加強技術集成和服務模式創新,促進養老服務產業升級。 | 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市發改委,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
45 | 各區(市)縣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方案。 | 各區(市)縣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完成 |
46 | 市級相關部門要及時掌握國家部(委)、省廳(局)對應出台的相關政策,結合本部門職責,按照我市重點任務分工和時間進度,儘快抓好落實。 | 市級有關部門 | 持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