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2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公布《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都江堰市城鎮居民住房災難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見》(成府發〔2008〕38號)。該《意見》共5條都江堰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見的精神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其他受災嚴重的區(市)縣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都江堰市城鎮居民住房災難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成府發〔2008〕38號
- 公布時間:2008年12月12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8年12月12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公布《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都江堰市城鎮居民住房災難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見》。
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都江堰市城鎮居民住房災難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見
成府發〔2008〕38號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縣發生了8.0級特大地震,造成都江堰市大量居民的住房跨塌、損毀、滅失,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為妥善做好災後救助工作,切實解決受災民眾的居住困難問題,經研究,現就都江堰市城鎮居民住房災毀救助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 地震災害屬於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根據法律規定,此類災害毀損的住房難以獲得相應賠償。為抓緊解決受災民眾的生活和安置困難,各級政府應當把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作為當前最緊迫、最重大的民生工程,有序組織指導災民自救,迅速開展政府救助工作,妥善解決災後居民住房救助安置問題。
二、 都江堰市政府要將城鎮居民住房受災毀救助工作作為災後重建的重點工作,成立相應機構,明確相關領導,有效組織實施。對救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妥善處置。
三、 採取有利措施實施居民住房災毀救助工作。
(一) 居民住房的有關救助政策;
1、 此次住房災毀救助對象為地震中住房挎塌或住房受損嚴重,經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認定不能繼續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2、 由房屋所有熱鬧或其法定繼承人向都江堰市房管局提出救助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其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核實後,房管部門與申請人簽訂救助安置協定。
3、 對因地震災毀的私房採取住房實物救助或貨幣救助兩種方式:
(1) 自願申請住房實物救助的,由政府向每戶受災家庭提供建築面積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住房。如政府提供建築面積70平方米救助安置住房後,住戶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6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救助,也可以按每平方米2000元給以貨幣救助補足不足部分。
(2) 住戶放棄住房實物救助的,可以向政府申請貨幣救助。具體辦法是按政府向受災家庭提供70平方米救助安置房每平方米2000元計算,給予每戶14萬元貨幣救助。如按政府向每戶受災家庭提供70平方米救助安置房計算,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6平方米的,按人均16平方米每平方米2000元給予貨幣救助。
(3) 自願申請並接受住房實物救助或貨幣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權屬自行終結。
4、 對因地震災毀的直管公房的承租居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方式進行救助:
(1) 由都江堰市房管局提供建築面積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房,繼續保持原租賃關係。
(2) 由都江堰市房管局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優惠價格將救助安置房出售給原直管公房的承租戶。
(3) 不選擇上述兩種方式,終止租賃關係的,原承租戶領取一次性貨幣救助7萬元。
5、 救助安置房屋入住前的居住過渡辦法。
(1) 對於通過投親靠友等方式自行解決臨時過渡問題不需要政府提供臨時過渡房的,由都江堰市政府按每戶每月600元一次性發給3個月過渡費1800元。
(2) 對於無法自行解決過渡房的,由都江堰市政府統一分配具備基本生活條件的臨時、簡易救災房,直至救助安置房交付為止。
6、 都江堰市政府應加快拆除災毀建築並對其地塊進行清理,按統一規劃實施建設。
(二) 加快臨時過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建設。
1、 都江堰市政府要對本市的災後重建工作進行科學論證,進一步最佳化城鄉規劃。臨時過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建設要符合新的城鄉規劃,做到布局合理、配套齊全。
2、 都江堰市政府應當按照受災住戶的申請需要制定修建臨時過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計畫,並分期分批、逐步實施建設。
3、 救助安置住房的承建由市政府指定市屬國有企業或都江堰市國有企業承擔,可不再進行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承建方要按照報建程式和設計規範加快實施,精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4、 救助安置房的資金由成都市和都江堰市兩級財政撥款、國家省級財政撥付的災損房屋救助專項資金以及社會捐贈資金解決。
5、 用於建設救助安置房的土地由都江堰市政府以協定方式出讓給都江堰市房管局。
6、 市建設、規劃、房管、國土、發改、財政等部門要在資金、計畫、建設、技術、人員等方面給予都江堰市積極支持和幫助。
四、 都江堰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見的精神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五、 其他受災嚴重的區(市)縣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縣發生了8.0級特大地震,造成都江堰市大量居民的住房跨塌、損毀、滅失,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為妥善做好災後救助工作,切實解決受災民眾的居住困難問題,經研究,現就都江堰市城鎮居民住房災毀救助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 地震災害屬於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根據法律規定,此類災害毀損的住房難以獲得相應賠償。為抓緊解決受災民眾的生活和安置困難,各級政府應當把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作為當前最緊迫、最重大的民生工程,有序組織指導災民自救,迅速開展政府救助工作,妥善解決災後居民住房救助安置問題。
二、 都江堰市政府要將城鎮居民住房受災毀救助工作作為災後重建的重點工作,成立相應機構,明確相關領導,有效組織實施。對救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妥善處置。
三、 採取有利措施實施居民住房災毀救助工作。
(一) 居民住房的有關救助政策;
1、 此次住房災毀救助對象為地震中住房挎塌或住房受損嚴重,經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認定不能繼續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2、 由房屋所有熱鬧或其法定繼承人向都江堰市房管局提出救助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其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核實後,房管部門與申請人簽訂救助安置協定。
3、 對因地震災毀的私房採取住房實物救助或貨幣救助兩種方式:
(1) 自願申請住房實物救助的,由政府向每戶受災家庭提供建築面積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住房。如政府提供建築面積70平方米救助安置住房後,住戶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6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救助,也可以按每平方米2000元給以貨幣救助補足不足部分。
(2) 住戶放棄住房實物救助的,可以向政府申請貨幣救助。具體辦法是按政府向受災家庭提供70平方米救助安置房每平方米2000元計算,給予每戶14萬元貨幣救助。如按政府向每戶受災家庭提供70平方米救助安置房計算,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6平方米的,按人均16平方米每平方米2000元給予貨幣救助。
(3) 自願申請並接受住房實物救助或貨幣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權屬自行終結。
4、 對因地震災毀的直管公房的承租居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方式進行救助:
(1) 由都江堰市房管局提供建築面積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房,繼續保持原租賃關係。
(2) 由都江堰市房管局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優惠價格將救助安置房出售給原直管公房的承租戶。
(3) 不選擇上述兩種方式,終止租賃關係的,原承租戶領取一次性貨幣救助7萬元。
5、 救助安置房屋入住前的居住過渡辦法。
(1) 對於通過投親靠友等方式自行解決臨時過渡問題不需要政府提供臨時過渡房的,由都江堰市政府按每戶每月600元一次性發給3個月過渡費1800元。
(2) 對於無法自行解決過渡房的,由都江堰市政府統一分配具備基本生活條件的臨時、簡易救災房,直至救助安置房交付為止。
6、 都江堰市政府應加快拆除災毀建築並對其地塊進行清理,按統一規劃實施建設。
(二) 加快臨時過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建設。
1、 都江堰市政府要對本市的災後重建工作進行科學論證,進一步最佳化城鄉規劃。臨時過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建設要符合新的城鄉規劃,做到布局合理、配套齊全。
2、 都江堰市政府應當按照受災住戶的申請需要制定修建臨時過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計畫,並分期分批、逐步實施建設。
3、 救助安置住房的承建由市政府指定市屬國有企業或都江堰市國有企業承擔,可不再進行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承建方要按照報建程式和設計規範加快實施,精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4、 救助安置房的資金由成都市和都江堰市兩級財政撥款、國家省級財政撥付的災損房屋救助專項資金以及社會捐贈資金解決。
5、 用於建設救助安置房的土地由都江堰市政府以協定方式出讓給都江堰市房管局。
6、 市建設、規劃、房管、國土、發改、財政等部門要在資金、計畫、建設、技術、人員等方面給予都江堰市積極支持和幫助。
四、 都江堰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見的精神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五、 其他受災嚴重的區(市)縣可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