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居民再生育申請條件

成都居民再生育申請根據《四川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居民再生育申請條件
  • 實施地區:成都
法規依據,申請條件,

法規依據

《四川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
第十三條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優生、優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不得違反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
夫妻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的,不得以此為理由再生育。

申請條件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農村人口中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
(四)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六)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七)農村人口中幾個親兄弟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八)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兩代以上都是獨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區縣和經設區的市批准的盆地內的山區鄉(不含其行政區域內的平壩、丘陵、河谷地帶)的農村人口中,缺乏勞動力的獨生女戶;
(十)盆周山區縣的邊遠高寒大山區的農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
(十一)婚後患不育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因喪偶再婚的,再婚前喪偶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的;
(二)因離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前款所稱無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養和生育或者收養後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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