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協會是2012年在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大力支持下,新近成立的四川省內首家以傳承和保護本地優秀傳統文化為己任的行業協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協會
- 外文名:Chengdu Traditional Culture Prote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2年10月25日
- 合作組織:四川傳統文化保護聯盟
一、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協會,二、協會宗旨,三、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四、協會專委會,五、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品牌,六、首批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品牌名錄,美食類,書畫及手工藝類,傳統演藝類,其他類,
一、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協會
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協會是2012年在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大力支持下,新近成立的省內首家以傳承和保護本地優秀傳統文化為己任的行業協會組織。協會團結了代表省、市傳統文化領域內的各方精英。經過短時間的發展,我們的現有會員涵蓋了武侯祠錦里、文殊坊、寬窄巷子和成都市周邊文化旅遊景點的各優秀傳統文化傳承人及經營企業。其中,協會在國學文化、漢服、傳統禮儀、四川傳統小吃、川派奇石盆景、傳統花卉園藝、非物質傳統手工藝、傳統民間民俗“玩 意兒”、傳統民俗演藝表演及傳統旅遊紀念品方面擁有巨大的行業號召力和影響力。
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協會,從成立之日起,已成為四川省與成都市一支不可忽視的生力軍,是本地優秀傳統文化的提倡者、保護者和繼承者。
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協會是省內首家以傳承和保護本地優秀傳統文化為己任的行業協會,協會團結了省、市傳統文化領域內的各方精英。
二、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繼承、發掘和弘揚在大成都範圍內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向海內外人士展示在大成都範圍內的中華傳統文化瑰寶,振奮民族精神,為促進中華文化的發展,中華民族的昌盛及中華文化與世界文化的交流作出貢獻。
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協會。英文:Chengdu Traditional Cultu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縮寫CTCP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團體由傳統文化機構、民間藝人、特色傳統文化傳承人和支持傳統文化保護的機構與個人共同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繼承、發掘和弘揚在成都境內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向海內外人士展示在成都境內的中華傳統文化瑰寶,振奮民族精神,為促進中華文化的發展、昌盛及中華文化與世界文化的交流作出貢獻。突出“成都,是成都人民的成都;成都,是四川省的成都;成都,是全國的成都還是世界的成都”的特色——成都記憶!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
成都市青羊區醬園公所街9號(文殊坊)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協助政府參與對傳統文化產品生產工藝和質量認證體系的制定和業務指導服務; 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成都傳統文化市場經濟秩序,最佳化市場信用環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假冒偽劣行為,促進中小文化企業和從業個人守法經營、誠信自律。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及個人之間的關係,幫助協調企業和個人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調查研究,加強信息、商情收集和溝通,向企業、個人和有關單位提供國內外傳統文化的生產、市場、開發、保護等方面信息和諮詢服務。
(三) 開展成都傳統文化與國內外傳統文化的交流活動,為繁榮傳統文化產品市場,提供服務。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有關傳統文化的展覽會,展示企業及傳承人形象,推介產品,拓寬銷售渠道,讓成都傳統文化企業及傳承人走向全國、走向世界。
(四) 溝通成都傳統文化商品產銷企業之間的聯繫,維護企業及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向政府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一)團體會員:以經營和生產成都傳統文化產品為主的或熱心傳統文化保護的企業單位,包括與成都傳統文化相關的社會團體、民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國有企業及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化企業駐川分支機構等;
(二);個人會員:成都傳統文化相關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士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承擔會員義務;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屬於成都傳統文化的傳統文化機構、民間藝人和特色傳統文化傳承人及熱心傳統文化保護的企業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在本會組織下,協助解決其他會員在生產、管理、技術、人才、市場等問題。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按照國辦發[2007]36號的規定,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經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在適當時候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單位任職: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6、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註: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正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本團體行使職權,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四)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奇數)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協會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協會財委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文化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民間組織發展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3年1月21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協會專委會
漢文化研究專業委員會(漢研會)、中國書畫專業委員會、盆景專業委員會、美食專業委員會、演藝專業委員會、古琴琴歌專業委員會等
五、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品牌
由四川傳統文化保護聯盟的策劃主辦、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協會承辦的“傳承經典,弘揚國粹”——2016成都傳統文化品牌建設及保護研討會暨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協會迎國慶聯誼會於9月23日下午在成都舉行。會議對成都傳統品牌的建設與保護進行了研討,專家們圍繞傳統文化復興的意義,傳統文化品牌化之路,傳統文化產品標準化建設等主題進行了研討,對成都傳統文化品牌的建設保護提出了務實舉措。
六、首批成都傳統文化保護品牌名錄
美食類
三大炮(李長清三大炮)、陳記蕎面、隆中對、碧盒春卷、和一味小吃店、蜀漢一根面、易氏軍屯鍋魁、大邑黃醪糟、錦里天主堂雞片、錦里缽缽雞、馬記牛肉焦餅、錦官排骨、錦里撒尿牛丸、小雅軒、紅白但氏豆腐乾、蜜藝坊
書畫及手工藝類
王龍麵塑、成都市東方工藝美術廠、麗晶瓷莊、草鞋劉、糖人張、高崇洋棕編、蘇氏民樂、袁氏鉤鉤針、真一神筆、梁衛衛內畫藝術、朱氏米上刻字、巨筆書法、何姐米上刻字、老成都民俗畫、陶蓉蛋殼畫、名字題福、梁洪江糖畫、龍玲剪紙、嫘祖蜀錦、金蓉棕編藝術、成都李秋平樹皮畫、成都大山葫蘆烙畫、成都高雅葉脈葉雕畫、風雅堂
傳統演藝類
成都熊家班表演藝術團、周氏皮影、西洋鏡
其他類
古典智力遊戲、鄭海鷹民間魔術、重回漢唐、芝圃幼稚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