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仲裁委員會

成都仲裁委員會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於1997年依法組建成立的成都地區唯一的經濟糾紛仲裁機構。職責是以仲裁的方式依法、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成都仲裁委員會聘任了400餘名仲裁員,組建了一支由法律、金融、建築、房地產、經貿、科技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的仲裁員隊伍。仲裁員具有良好的專業素養和道德素質,為公正、廉潔、高效地仲裁各類案件提供了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仲裁委員會
  • 設立機構:成都市人民政府
  • 設立時間:1997年
  • 設立地點: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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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成都仲裁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公平、公正、高效地解決了8000餘件經濟糾紛,爭議標的近85億元,案件涉及房地產交易、建設工程施工、商品買賣、股權轉讓、金融、交通運輸、物業管理、加工承攬等領域。案件當事人涉及國內多個省市包括香港、台灣地區,以及美國、俄羅斯、紐西蘭、印尼、加拿大、韓國等國家,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

宗旨

公正 廉潔 高效

特點優勢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定,自願將爭議交給中立的第三者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歷史悠久,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是國際商界普遍採用的解決糾紛的途徑,是解決經濟糾紛的首選方式,它有以下特點:
一、意思自治,自願選擇
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是否進行仲裁以及將哪些糾紛提交仲裁;可以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可以選擇仲裁員;可以選擇如何進行仲裁程式;可以選擇是否中止、終結仲裁程式等。
二、程式簡便,靈活快捷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沒有抗訴或再審程式,同時,在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還可以約定簡化或放棄某些程式,縮短審理期限,有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
三、專家辦案,權威性強
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聘任條件設定了較高標準,在道德品質、法律知識、專業造詣等方面作出了嚴格的要求。經濟糾紛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專業技術問題,由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和所屬領域專業知識的專家來裁判案件,更能體現專業性、權威性。
四、不公開進行,替當事人保密
仲裁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不公開進行。仲裁開庭不公開進行,這有利於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也有利於雙方今後的繼續合作。
五、強制執行,國際通行
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於我國加入了1958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俗稱《紐約公約》),因此,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紐約公約》成員國得到法院的普遍承認和執行。

受案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成都仲裁委員會受理平等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買賣契約、建設工程契約、承攬契約、運輸契約、倉庫保管契約、租賃契約、借款契約、保險契約、投資契約、證券契約、融資租賃契約、涉外商事契約、股份轉讓契約、資產重組契約、收購上市公司契約、智慧財產權權利的許可和轉讓契約等糾紛。
成都仲裁委員會不能仲裁下列糾紛:
(1)勞動爭議
(2)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3)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契約糾紛

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時,申請人應當向成都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仲裁協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等材料並交納仲裁費。

仲裁協定

(一) 仲裁條款(適用於自行擬定契約):
凡因本契約產生的或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仲裁條款(適用於標準格式契約):
本契約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協定(適用於契約糾紛發生,但雙方未在契約中約定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契約》(契約編號***)發生糾紛,雙方經協商,同意將該契約糾紛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宣言

我們崇尚正義、恪守法律,對所有仲裁當事人一律平等;
我們秉持公正,明察公斷,保證裁決公平合理;
我們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依法獨立仲裁;
我們謹遵仲裁規則,充分發揮仲裁優勢,保證仲裁簡便快捷;
我們誠實守信,廉潔勤勉,努力提供優質仲裁服務;
我們將以嚴格的紀律、不懈的努力、完善的措施,維護並實現仲裁公正。

組織機構

成都仲裁委員會
成都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綜合行政部
仲裁事務部(成都金融仲裁院)
宣傳發展部
研究培訓部
農村產權仲裁部(成都農村產權仲裁院)

通訊信息

地址:成都市高新區天泰路111號特拉克斯國際廣場北樓12-15樓
郵編: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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