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院

成都金融仲裁院是成都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9月14日依法設立的專門解決金融商事爭議的專業機構。成都金融仲裁院的主要職能是受理和審理金融仲裁案件,為當事人提供優質、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院
  • 時間:2012年9月14日
  • 職責:解決金融商事爭議
  • 所屬:成都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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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成都金融仲裁院已儲備了一大批專業人才,並聘請了147名熟悉金融法律、法規、政策和商業慣例的專家擔任金融仲裁員,並編制了專門的仲裁員名冊,當事人有權自由地從仲裁員名冊中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仲裁員審理案件。
金融仲裁以其快捷、簡便、省時、省力、保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特色以及與國際接軌的辦案規則、廣泛的可執行區域等優勢而成為解決金融糾紛的首選方式。

宗旨

公正 廉潔 高效

優勢

一是意思自治,自願選擇。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貫穿於整個仲裁程式,當事人可以約定是否選擇仲裁以及將哪些糾紛提交仲裁;可以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規則;可以選擇仲裁員等。
二是程式簡便,靈活快捷。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或調解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在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還可以約定簡化仲裁程式,縮短審理期限,有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
三是專家辦案,權威性強。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聘任條件設定了較高標準,在道德品質、法律知識、專業造詣等方面作出了嚴格的要求。經濟糾紛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專業技術問題,由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和具有所屬領域專業知識的專家來裁判案件,更能體現專業性、權威性。
四是不公開進行,替當事人保密。仲裁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不公開進行。仲裁不公開進行,這有利於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五是廣泛的執行力,國際範圍的承認和執行保障。根據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規定,仲裁裁決書可以在全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也就是說,我國仲裁機構所做出的裁決均可在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法院得到認可、執行。

特點

1. 有專門的金融仲裁員名冊
為體現仲裁的專業化服務,方便當事人選擇,成都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員按專業進行了分類管理,並編制了不同專業的仲裁員名冊,金融仲裁員名冊包含140多名熟悉金融法律、法規、政策和商業慣例的專家,他們將成為金融糾紛案件的審理、調解、裁決工作的主力。當事人有權自由地從仲裁員名冊中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仲裁員審理案件。
2. 適用金融仲裁程式特別規定
金融案件的審理,適用《成都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程式特別規定》,與非金融案件適用的《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相比,有以下三大突出特點:
一是立案更快捷。成都仲裁委員會收到金融糾紛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日內受理,比非金融案件的受理審查期5日縮短了2日。資料齊備的,還可以當即受理。
二是適用簡易程式的標的額更大。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金融案件爭議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式,而非金融案件是爭議金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才適用簡易程式。
三是審理時限更短。金融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後20日內結案,適用普通程式的,應在仲裁庭組成後60日內結案,分別比非金融案件的審理期限縮短了10日和30日。

受案範圍

成都金融仲裁院依法受理下列金融糾紛:
1、存款和貸款糾紛;
2、票據、信用證、銀行卡等支付結算糾紛;
3、保險糾紛;
4、金融、融資租賃糾紛;
5、外匯、黃金交易等糾紛;
6、股票、債券、基金等證券交易糾紛;
7、信託投資糾紛;
8、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糾紛;
9、擔保糾紛;
10、其他金融糾紛。

通訊信息

地址:成都市高新區天泰路111號特拉克斯國際廣場北樓12-15樓
郵編: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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