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寧縣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懷寧縣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懷寧縣為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緩解實體經濟融資難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懷寧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寧縣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性法規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緩解實體經濟融資難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續貸過橋資金是指由縣財政安排,用於支持中小微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短期過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服務中小微、注重績效”的原則。
資金管理及運作模式
第四條 縣政府成立懷寧縣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縣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資金安排、風險管控和資金代償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金融辦(縣財政局),負責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續貸過橋資金實行專戶存儲,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擔保公司)管理,採取與銀行合作的方式運作。具體模式為:縣擔保公司將續貸過橋資金委託我縣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銀行(以下簡稱“委託貸款合作銀行”)向縣內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續貸過橋專項貸款。
第六條 縣擔保公司與委託貸款合作銀行簽訂《懷寧縣續貸過橋資金委託貸款合作協定》(以下簡稱“合作協定”),嚴格控制風險,依規履行審查職責。
第七條 縣擔保公司應加強續貸過橋資金管理,明確專職部門負責,簡化手續,提高效率,並將續貸過橋資金使用情況、工作績效、風險狀況等情況於每季度末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續貸過橋資金監管,確保其封閉運行,建立必要的預警制度和業務叫停機制。當續貸過橋資金損失達到5%時,應及時進行預警;續貸過橋資金損失達到10%時,暫停續貸過橋資金業務。
第九條 縣人民銀行、銀保監組負責協調續貸過橋資金運作、管理等工作,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分析監測。
資金使用要求
第十條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中小微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銀行貸款到期出現暫時資金周轉困難,貸款銀行同意續貸或新發放貸款的,續貸過橋專項貸款向其提供臨時性資金支持。所支持的原貸款、續貸貸款僅指貸款銀行自營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不含銀行承兌匯票、委託貸款等業務。
第十一條 為控制續貸過橋專項貸款風險,縣擔保公司與申請過橋主體共同確定有效的反擔保措施。
第十二條 申請續貸過橋貸款應具備下列條件:
企業應具備:
1.在懷寧縣境內註冊登記,除房地產開發以外的經濟實體;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標準,企業生產經營正常且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企業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還款能力與還款意願強,無欠貸欠息欠農民工工資,無拖欠財政性資金等不良行為。原流動資金貸款未逾期且為正常類,當期無涉訴案件。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農戶應具備:
1.在懷寧縣境內從事“三農”生產經營,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2.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還款能力與還款意願強。原流動資金貸款未逾期且為正常類,當期無涉訴案件;
3.有擔保公司同意為續貸過橋專項貸款提供全額連帶擔保。
第十三條 申請續貸過橋專項貸款需提供以下資料:
1.《懷寧縣續貸過橋專項貸款審批表(企業)》或《懷寧縣續貸過橋專項貸款審批表(個人)》;
2.承貸銀行給申請過橋主體的授信批覆或《銀行貸款續貸承諾函》,銀行貸款續貸承諾函由承貸銀行負責人簽字;
3.擔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續貸過橋專項貸款的使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7天(含提款日、還款日,下同),特殊情況可延遲7個工作日,鼓勵企業提前還款。
第十五條 續貸過橋專項貸款的額度不超過過橋主體當期應清償的原貸款額度,原則上單筆最高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六條 擔保公司按日向過橋企業收取專項貸款利息,具體按以下標準執行:
1.使用天數不超過7天,專項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基礎上加80BP執行;
2.使用天數超過7天,不超過14天,從提款日起專項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基礎上加300BP執行;
3.使用天數超過14天,從提款日起專項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基礎上加400BP執行;
4.因承貸銀行延期放款原因造成申請過橋主體使用續貸過橋專項貸款超過14天,其收費標準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5.對逾期的續貸過橋專項貸款,擔保公司按有關規定採取其他處罰措施。
操作流程
第十七條 中小微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申請續貸過橋專項貸款時,應在原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前向縣擔保公司提交申請資料。
第十八條 縣擔保公司應按規定簡化審核流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在收到過橋主體申請2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審查、審核。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由縣擔保公司出具《委託貸款同意放款通知書》,由委託貸款合作銀行發放貸款。
第十九條 為保證續貸過橋資金安全,貸款銀行在發放續貸貸款時,應將貸款直接回撥擔保公司指定的賬戶,專項用於償還續貸過橋專項貸款本金。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中小微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對其獲得的續貸過橋專項貸款本息負有法定償還義務,必須按契約約定按時還本付息。在本息償還前,要保證其反擔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對其上報信息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企業續貸過橋專項貸款逾期後,縣擔保公司要按貸款催收的相關規定,負責催收過橋主體欠款。
第二十二條 對於續貸過橋專項貸款逾期未還的中小微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不得再享受續貸過橋專項貸款支持,相關情況將記入社會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因承貸銀行延期或抽貸、斷貸等導致續貸過橋專項貸款逾期的,在續貸過橋專項貸款本息未清償前,暫停該銀行其他客戶續貸過橋業務。
第二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嚴肅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