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寧縣縣本級預算管理辦法

《懷寧縣縣本級預算管理辦法》是懷寧縣為規範縣本級預算編制和執行,加強縣本級預算監督和管理,強化預算約束,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懷寧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縣本級預算編制和執行,加強縣本級預算監督和管理,強化預算約束,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本級預算的編制、執行、監督和管理(含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縣本級預算由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預算和轉移支付預算組成。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四條 縣財政部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縣本級預算管理工作。預算單位作為預算主體,負責本單位預算草案編制、組織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縣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縣本級預算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縣本級預算編制應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原則。縣財政部門結合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部門預算編制的具體要求。
第六條 縣本級預算按照全口徑編制,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方式,將政府的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等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
第七條 收入預算根據歷年組織收入情況和預算年度收入增減變化因素,測算編制。
第八條 支出預算採用零基預算、績效預算等方法編制,具體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基本支出按照定員定額的辦法核定;項目支出實行預算論證制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財力可能,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最佳化結構、講求效益的原則,滾動編制。
第九條 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並作為縣本級預算編制的重要基礎,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不得納入預算編制。各部門(單位)應圍繞中央、省、市和縣重大決策部署以及職能和工作實際需求做好項目的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和排序優選。
第十條 預算年度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符合縣政府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支出項目,應按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一條 縣本級預算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即具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
第十二條 縣財政部門應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縣本級預算之日起20日內,批覆各部門預算。
各部門應自縣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第十四條 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縣級執收執罰單位的支出安排實行收支脫鉤。
第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必須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認真執行預算。在預算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的,應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內的支出,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第十七條 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初預算已安排並批覆至各部門(單位)的支出,由各部門(單位)組織執行並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
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初預算已安排到具體部門、具體項目,但需要在預算執行中進一步細化或據實結算的專項資金,由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和實際需求向縣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畫,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相關程式辦理。
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初預算已安排,但未明確到具體部門、具體項目,需要在預算執行中明確、細化的資金,由縣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和相關項目實施情況,提出資金使用方案,按相應審批許可權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後,由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和實際需求向縣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畫,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相關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 縣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對部門(單位)結轉結餘資金進行清理。
對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由部門(單位)根據項目進度和實際需求向縣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相關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在實施縣經開區財政管理體制期間,由縣經開區根據實際需求向縣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畫,縣財政部門審核後結合財力狀況調度資金,年終按財政體制進行結算。
第二十條 各部門(單位)在制發的檔案中不得有越權減免稅費等減少財政收入及增加財政支出的內容。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對有關預算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或增長幅度作出硬性規定。
第四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一條 為規範預算管理,硬化預算約束,各部門(單位)在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作預算支出追加。沒有預算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門(單位)預算之內,按規定程式批准後通過調整結構予以解決,或者在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中申報。
第二十二條 預算執行中,因機構、人員增減變化以及人員支出政策變化等情況,導致基本支出預算必須調整的,由縣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津補貼、撫恤金政策以及預算供給政策辦理。
第二十三條 預算執行中,對縣委縣政府相關檔案、縣委常委會會議紀要、縣政府相關會議紀要已明確具體數額的支出事項,由縣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中,對上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上級要求縣財政配套的資金,以及因特殊情況確需增加支出預算的,由有關部門(單位)與縣財政部門會商後提出意見,並按照下列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一)資金額度(單筆,下同)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分管副縣長審核並提出明確意見,常務副縣長審批;
(二)資金額度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核並提出明確意見,縣長審批;
(三)資金額度200萬元以上的,由常務副縣長審核並報縣長同意後,提交政府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預算執行中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追加支出的,從縣級預備費中安排:
(一)國家政策調整;
(二)防汛、抗旱、救災、防疫等難以預見的重大因素;
(三)落實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等新增的一次性支出;
(四)其他應當追加支出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六條 對因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審批程式的應急支出或緊急性支出,由縣財政部門向縣政府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口頭匯報,徵得同意後,先辦理資金撥付,後按許可權和程式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單位)上報縣政府的請示事項,以及提請縣委、縣政府相關會議研究事項,凡涉及財政減收增支內容的,應當事先與縣財政部門協商一致。
第二十八條 對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按程式報送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
第二十九條 縣財政部門應根據上級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本縣決算草案和各部門(單位)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第三十條 各部門(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據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據的對帳工作。
各部門對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應當審核並匯總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一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編制縣本級決算草案,報縣政府審定後,由縣政府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條 縣財政部門應在縣人大常委會批准縣本級決算之日起20日內,批覆各部門決算。
各部門應自縣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決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決算。
第六章 預算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縣本級預算、決算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應加強對本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管理,嚴格按照預算安排支出,採取有效措施節約資金。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應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縣財政部門應逐步完善預算績效管理評價體系,對各部門(單位)進行預算績效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縣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縣級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重大問題報告和通報制度,嚴肅查處違反財政法規和財經紀律的行為,保證縣級財政資金安全、規範和有效使用,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年度預算調整和下年度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縣財政部門應自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縣本級預算、決算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開政府預算、決算。
各部門應自縣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決算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開本部門預算、決算。部門所屬預算單位應自部門批覆本單位預算、決算之日起20內向社會公開本單位預算、決算。
第三十八條 縣審計部門依法對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本縣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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