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區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管理辦法

《懷化市城區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管理辦法》是懷化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城區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懷化市政府
懷化市城區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管理,促進教育公平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中國小辦學行為的規定>的通知》(湘教發〔2009〕36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懷化市城區範圍內的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工作和入學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教育局是城區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劃分城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招生區域、制定招生計畫;負責制定年度城區義務教育階段招生方案細則及日程安排;負責組織城區義務教育學校開展招生工作;負責監督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執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紀律。城區各義務教育學校是招生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招生登記、入學材料和資格的審核等具體工作。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規劃、房產、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義務教育資源應當逐步實行均衡化配置。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國土、房產、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科學擬制城區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嚴格按照規劃標準和學位需求狀況,合理布局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土地儲備、城市擴容提質改造中加強和落實教育設施建設,切實保障城區學位供給,為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創造條件。
第五條 市、區教育局及城區各義務教育學校開展招生工作,應當做到合法、公平、公開、公正,嚴格執行“劃片就近、計畫招生、免試入學、學位申請、計分排序、合理調劑”的招生政策。市、區教育局應當根據城區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學校布局、學校資源及學位供求狀況劃定城區每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招生區域,制定每所學校的招生計畫,建立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資格審核機制。符合城區就讀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應當申請家庭住址所在區域的學校學位,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的家庭住址、戶籍、區域內居住時間等情況,採取計分排序的辦法實施招生;排位超出學校招生計畫的學位申請者,由教育行政部門調劑到有空餘學位的公辦學校就讀,或由申請者自主選擇就讀民辦學校。
第六條 新建、改擴建、撤併學校,發生生源變化、學位供需變化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城區各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區域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城區各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政策所規定的招生區域範圍和招生計畫實施招生,不得以考試、競賽、面談、表演等形式進行選拔性招生,不得擅自接收跨區域擇校就讀的學生。屬於政策優惠人員子女就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統一協調安排學位。
第八條 凡符合城區就讀條件、具備普通學校學習生活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申請普通學校學位。
第九條 城區各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與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款、擇校費、借讀費等費用。
第十條 市、區教育局和城區各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班額標準,實行均衡編班,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重點班。
第十一條 市、區教育局應當核定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招生規模,引導義務教育民辦學校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嚴格按政策依法自主招生,其學生學籍必須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城區義務教育階段招生政策和當年的具體實施方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招生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城區各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招生區域、招生計畫、招生程式、申請學位的基本條件、學位申請辦法及時間地點、學位申請材料及受理時間、學位安排結果公示時間、諮詢投訴電話等。
第十三條 符合城區就讀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含轉學插班者)按照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家庭住址所屬學校招生區域,可通過網路向區域內學校申請學位。
第十四條 城區每年3月至9月,按照下列程式開展新學年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工作:
(一)市、區教育局組織劃定城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招生區域,制定學校招生計畫;
(二)市、區教育局及城區義務教育學校開展招生宣傳和諮詢服務;
(三)接受學位申請;
(四)學校審核學位申請材料和就讀資格;
(五)市、區有關部門審驗學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六)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位並審核招生錄取結果;
(七)公示學位安排結果;
(八)接受申訴和質疑並複查回復;
(九)新生報到註冊。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招生網路系統及學生學籍管理,及時掌握招生工作動態和學位需求變化,加強對城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監管和指導。
第十六條 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因特殊情況需擴班招生的,須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因擴招所增加的教師人員經費(含工資)和學生公用經費,財政部門應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的教師人數和學生註冊人數予以足額安排。
第十七條 城區義務教育學校違反義務教育階段招生管理規定,有關單位與個人在義務教育階段招生中弄虛作假或為入學提供虛假證明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和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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