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核銷投資支出是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完成額中,按照規定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價值,而需要報請上級或有關部門核銷的費用支出的總稱。這些費用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價值,主要是並不構成交付使用財產的實體,但有時也是基本建設活動必然要發生的。未經財政部門同意,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核銷項目。
現行制度規定,應核銷投資支出包括:生產職工培訓費、農業開荒和造林費用 (不包括農林事業單位的造林費用)、撥付其他單位基建款、移交其他單位未完工程、報廢工程損失、施工企業技術裝備費、地方建築材料投資、施工機械轉移費、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勞保支出、樣機樣品購置費、專利費、技術保密費、出國實習生費和延期付款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