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抵押

應收帳款抵押是由賒銷出口商品的債權人(以下簡稱借款人) 與財務公司簽訂借款契約,約定以借款人所擁有的“應收帳款”作為抵押,在一定期限內,按應收帳款的一定百分比,由財務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短期信貸的一種新的資金融通方式。按照美國當前的做法,訂約期限通常為一年,必要時可協商延長,在期滿前如需終止契約,須於契約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借款人以全部未結的應收帳款餘額作為墊借款項的抵押品,墊借款項額度的高低,由提供押款的財務公司根據應收帳款的性質、應收帳款付款人的資信,以及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核定,其額度一般介於應收帳款餘額的75%至90%之間,通常以80%者居多,其餘部分作為“保留數”,以備抵償銷貨折扣、銷貨退回及銷貨折讓之用。如此項保留數不足以償付可能發生的扣除額時,財務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補償。反之,此項保留數如有剩餘,應歸還借人款人。

利息通常採用兩種不同的計算標準:一是以每日應收帳款的餘額為計息標準,即以每日尚未收回應收帳款的餘額,乘以日利率(通常按日息1%之1/30計算),即得當日的利息; 二是以每日應收帳款餘額的墊借部分為計息標準,即以每日尚未收回應收帳款餘額的墊借部分,乘以日利率,算出當日利息;應收帳款的抵押,通常按“不通知”及“可追索”方式進行。所謂“不通知”,系指借款人不將應收帳款抵押的事實通知應收帳款的付款人,對已供抵押的應收帳款,於到期時仍由借款人負責收妥後,再如數轉交提供押款的財務公司,利息部分,由借款另行償付;所謂“可追索” ,系指提供抵押的應收帳款,一旦發生壞帳時,財務公司則有權向借款人追索全部借款本息。這是“應收帳款的抵押”與“應收帳款的讓售”兩種不同融資方式的原則區別。因“應收帳款的讓售”是在“通知”及“不可追索”方式下進行的,承購應收帳款機構一經承購應收帳款後,必須正式通知應收帳款的付款人,到期時由承購應收帳款機構直接向付款人收回帳款。一旦發生壞帳或不能如數收回帳款時,概由承購應收帳款機構負責追償,不得向讓售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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