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制定

憲法制定,又稱“制憲”、“立憲”。是指制定憲法的活動。在近現代,各階級在取得政權後,都制定憲法,以確認其勝利成果,將本階級的意志法律制度化。憲法的制定通常由立憲機關進行,包括憲法的起草、憲法草案的討論、憲法的通過、憲法的公布等內容。通過憲法一般需要立憲機關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贊成。有的還需要經過全民公決,如法國;有的還需要各州批准,如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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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憲法頒布及修改時間:
1954年9月20日 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一部憲法,共4章106條
1975年1月17日 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二部憲法,共30條
1978年3月5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三部憲法,共4章60條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四部憲法,共4章138條
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根據憲法修正案修正的憲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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