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新論》是1997年4月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莫紀宏。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近年來研究社會主義憲政問題的心得。其中,《論憲法解釋》一文為作者的博士學位論文。社會主義憲政問題是憲法學理論研究中的全新的課題,大面積地移植西方社會傳統的憲
政觀不僅不符合中國的國情,而且也無法得到我國憲法原則的有效支持。因此,對社會主義憲政原則的構造就必須立足於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作者正是基於此認識對與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相關
的若干重大理論問題進行了詳細地探討。由於社會主義憲政原則的構建涉及到許多複雜的法理學問題,所以,作者擬在《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一書中對現代憲法的法律功能進行系統、嚴密地
分析和構造,以增進我國憲法學研究的基礎理論建設。
政觀不僅不符合中國的國情,而且也無法得到我國憲法原則的有效支持。因此,對社會主義憲政原則的構造就必須立足於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作者正是基於此認識對與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相關
的若干重大理論問題進行了詳細地探討。由於社會主義憲政原則的構建涉及到許多複雜的法理學問題,所以,作者擬在《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一書中對現代憲法的法律功能進行系統、嚴密地
分析和構造,以增進我國憲法學研究的基礎理論建設。
目錄
導 言
緒 論
第一章 加強憲法實施工作
一、憲法實施對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性
(一)憲法實施有力地推動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二)憲法實施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三)憲法實施能夠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二、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
(一)憲法實施的監督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
(二)憲法實施的監督是憲法作為根本法的要求
(三)憲法實施的監督是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舉措
(四)憲法實施的監督有利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五)憲法實施的監督措施
三、加強憲法保障制度建設
(一)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
(二)制定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法
(三)建立憲法實施程式公開制度
(四)加強社會公眾對憲法實施的監督
(五)建立忠於憲法的宣誓制度
四、加強憲法的宣傳、教育和研究工作
(一)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
(二)加強憲法的教育工作
(三)建立公務員憲法素質考核制度
(四)加強憲法的研究工作
第二章 憲法解釋
一、緒 論
(一)憲法解釋的對象
(二)憲法解釋的意義
(三)憲法解釋和法律解釋的關係
(四)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的關係
二、憲法解釋制度
(一)憲法解釋的類型
(二)憲法解釋的原則
(三)憲法解釋的主體
(四)憲法解釋的方法
(五)憲法解釋的程式
(六)憲法解釋的效力
三、加強我國憲法解釋工作
(一)我國憲法解釋的現狀及特點
(二)加強我國憲法解釋工作的重要舉措
第三章 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提高執法監督水平
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的重要性
(一)有利於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有利於保證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三)有利於加強執法工作的權威
(四)有利於推動執法的制度建設
(五)有利於提高執法活動的效率
二、當前執法監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執法監督主體缺乏合力
(二)執法監督對象範圍不清
(三)執法監督目標不夠穩定
(四)執法監督權威難以樹立
(五)執法監督效果評價弱化
三、執法監督中弊病的原因剖析
(一)執法監督制度建設不健全
(二)執法監督隊伍素質跟不上
(三)執法監督方式缺少規範性
(四)執法監督保障沒有制度化
四、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的重要措施
(一)加強執法監督立法
(二)明確執法監督許可權
(三)健全執法監督體制
(四)完善執法監督程式
(五)強化執法監督手段
(六)淨化執法監督環境
(七)提高執法監督素質
(八)確立執法監督責任
第四章 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
一、我國司法審查制度概說
(一)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特點
(二)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作用
二、司法審查法律關係
(一)司法審查法律關係的特點
(二)司法審查法律關係的主體
(三)司法審查法律關係的客體
(四)司法審查法律關係的內容
(五)司法審查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三、司法審查的範圍
(一)我國司法審查範圍的特徵
(二)我國司法審查範圍的內涵和外延
四、司法審查的目的和任務
(一)司法審查的目的
(二)司法審查的主要任務
(三)司法審查的具體任務
五、司法審查的依據
(一)司法審查依據的種類
(二)事實依據
(三)法律依據
六、司法審查的方式及程式
(一)司法審查的方式
(二)司法審查的程式
七、司法審查的結論及其法律效力
(一)司法審查結論的表現形式
(二)司法審查結論的法律特徵
(三)司法審查結論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人民監督的法律保障
一、保證人民監督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措施
二、完善人民監督立法,使各種監督形式法律化、制度化
(一)完善人民監督立法的必要性
(二)人民監督立法的主要內容
(三)當前加強人民監督立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四)加強人民監督的立法工作,切實保證人民監督的法律化 制度化
第六章 加強民眾自治組織建設、保證人民的直接民主
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我國基層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
(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基層城市民眾性自治組織
(二)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基層農村民眾性自治組織
二、認真執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保證人民民眾直接管理本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一)當前執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其對策
(二)當前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其對策
三、加強社團立法,使社團活動法律化保證廣大人民民眾的民主權到
(一)結社自由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
(二)我國社團立法的狀況
(三)加強我國社團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
第七章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法制建設
一、精神文明的內涵、表現形式及其意義
(一)精神文明的概念
(二)精神文明的表現形式
(三)精神文明的意義
二、精神文明與法制的關係
(一)精神文明不能完全納入法制的範疇
(二)精神文明是法制的基礎
(三)法制建設是精神文明的重要體現
(四)法制建設應符合精神文明的要求
三、精神文明的法制化
(一)精神文明法制化的意義
(二)精神文明法制化是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現形式
(三)精神文明法制化是法制建設的要求
(四)精神文明法制化在具體法律制度上的表現形式
四、法制建設的精神文明化
(一)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化是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
(二)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化是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
(三)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化的具體表現形式
五、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法制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一)正確地處理精神文明建設與法制建設之間的關係
(二)以“法治”促進精神文明
(三)建設“文明”的法制
(四)加強我國精神文明法制建設的幾點建議
後記
緒 論
第一章 加強憲法實施工作
一、憲法實施對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性
(一)憲法實施有力地推動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二)憲法實施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三)憲法實施能夠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二、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
(一)憲法實施的監督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
(二)憲法實施的監督是憲法作為根本法的要求
(三)憲法實施的監督是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舉措
(四)憲法實施的監督有利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五)憲法實施的監督措施
三、加強憲法保障制度建設
(一)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
(二)制定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法
(三)建立憲法實施程式公開制度
(四)加強社會公眾對憲法實施的監督
(五)建立忠於憲法的宣誓制度
四、加強憲法的宣傳、教育和研究工作
(一)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
(二)加強憲法的教育工作
(三)建立公務員憲法素質考核制度
(四)加強憲法的研究工作
第二章 憲法解釋
一、緒 論
(一)憲法解釋的對象
(二)憲法解釋的意義
(三)憲法解釋和法律解釋的關係
(四)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的關係
二、憲法解釋制度
(一)憲法解釋的類型
(二)憲法解釋的原則
(三)憲法解釋的主體
(四)憲法解釋的方法
(五)憲法解釋的程式
(六)憲法解釋的效力
三、加強我國憲法解釋工作
(一)我國憲法解釋的現狀及特點
(二)加強我國憲法解釋工作的重要舉措
第三章 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提高執法監督水平
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的重要性
(一)有利於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有利於保證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三)有利於加強執法工作的權威
(四)有利於推動執法的制度建設
(五)有利於提高執法活動的效率
二、當前執法監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執法監督主體缺乏合力
(二)執法監督對象範圍不清
(三)執法監督目標不夠穩定
(四)執法監督權威難以樹立
(五)執法監督效果評價弱化
三、執法監督中弊病的原因剖析
(一)執法監督制度建設不健全
(二)執法監督隊伍素質跟不上
(三)執法監督方式缺少規範性
(四)執法監督保障沒有制度化
四、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的重要措施
(一)加強執法監督立法
(二)明確執法監督許可權
(三)健全執法監督體制
(四)完善執法監督程式
(五)強化執法監督手段
(六)淨化執法監督環境
(七)提高執法監督素質
(八)確立執法監督責任
第四章 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
一、我國司法審查制度概說
(一)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特點
(二)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作用
二、司法審查法律關係
(一)司法審查法律關係的特點
(二)司法審查法律關係的主體
(三)司法審查法律關係的客體
(四)司法審查法律關係的內容
(五)司法審查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三、司法審查的範圍
(一)我國司法審查範圍的特徵
(二)我國司法審查範圍的內涵和外延
四、司法審查的目的和任務
(一)司法審查的目的
(二)司法審查的主要任務
(三)司法審查的具體任務
五、司法審查的依據
(一)司法審查依據的種類
(二)事實依據
(三)法律依據
六、司法審查的方式及程式
(一)司法審查的方式
(二)司法審查的程式
七、司法審查的結論及其法律效力
(一)司法審查結論的表現形式
(二)司法審查結論的法律特徵
(三)司法審查結論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人民監督的法律保障
一、保證人民監督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措施
二、完善人民監督立法,使各種監督形式法律化、制度化
(一)完善人民監督立法的必要性
(二)人民監督立法的主要內容
(三)當前加強人民監督立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四)加強人民監督的立法工作,切實保證人民監督的法律化 制度化
第六章 加強民眾自治組織建設、保證人民的直接民主
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我國基層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
(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基層城市民眾性自治組織
(二)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基層農村民眾性自治組織
二、認真執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保證人民民眾直接管理本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一)當前執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其對策
(二)當前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其對策
三、加強社團立法,使社團活動法律化保證廣大人民民眾的民主權到
(一)結社自由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
(二)我國社團立法的狀況
(三)加強我國社團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
第七章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法制建設
一、精神文明的內涵、表現形式及其意義
(一)精神文明的概念
(二)精神文明的表現形式
(三)精神文明的意義
二、精神文明與法制的關係
(一)精神文明不能完全納入法制的範疇
(二)精神文明是法制的基礎
(三)法制建設是精神文明的重要體現
(四)法制建設應符合精神文明的要求
三、精神文明的法制化
(一)精神文明法制化的意義
(二)精神文明法制化是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現形式
(三)精神文明法制化是法制建設的要求
(四)精神文明法制化在具體法律制度上的表現形式
四、法制建設的精神文明化
(一)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化是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
(二)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化是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
(三)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化的具體表現形式
五、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法制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一)正確地處理精神文明建設與法制建設之間的關係
(二)以“法治”促進精神文明
(三)建設“文明”的法制
(四)加強我國精神文明法制建設的幾點建議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