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經2016年1月6日慶陽市人民政府三屆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20日慶陽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1號公布。該《辦法》共25條,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慶陽市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慶陽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慶陽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1號
- 通過時間:2016年1月6日
- 發布時間:2016年1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慶陽市人民政府令
〔2016〕第1號
《慶陽市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月6日市政府三屆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慶陽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管理辦法
慶陽市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根據《甘肅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
第三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按照規定標準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工資及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建設、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單位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專職消防隊的監督和具體業務指導。
第五條 縣(區)專職消防隊(站)建設,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鄉鎮消防隊標準》執行。
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不得少於30人。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為本轄區公安消防部門招聘消防文員;人員編配不達標準公安現役消防站(隊),應當通過徵召政府專職消防員達到執勤力量標準。
第七條 專職消防隊職責:
(一)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調度,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現場勤務,處置災害事故;
(二)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車輛及器材裝備,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準確統計轄區接警出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數據,按要求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六)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普及消防知識,開展宣傳教育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單位專職消防隊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開展防火巡查,督促單位有關部門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八條 消防文員職責:
(一)在公安消防部門的直接管理下,參加所在單位的各項輔助性勤務工作;
(二)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三)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普及消防知識,開展宣傳教育培訓;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原則上以契約制形式聘用。
第十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志願從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四)身體健康,符合徵兵的體格檢查標準;
(五)具有本縣(區)戶籍。
專職消防隊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專職消防員優先從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員中聘用。
第十一條 消防文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志願從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齡在20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三)具有全日制大專畢業以上學歷;
(四)身體健康,符合徵兵的體格檢查標準;
(五)具有本縣(區)戶籍。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聘用嚴禁採用具有勞務派遣性質的用工形式。
第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本轄區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的聘用應當給予工作指導。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專職消防隊:
(一)年齡超過45周歲;
(二)身體不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三)規定期限內未掌握消防員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消防員的情形。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辭退:
(一)在試用期發現不符合招收條件的;
(二)招聘前有違法犯罪事實隱瞞未報的;
(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規定的;
(四)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犯罪的;
(五)專職消防員在正常工作滿兩年後,未取得初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或未達到省級三級消防員評定標準的;
(六)消防文員在工作滿兩年後,未取得三級消防監督執法資格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執行晝夜執勤、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專職消防隊日常執勤備戰人員不得少於總數的70%,執勤車輛的完好率不應低於核定執勤車輛總數的75%。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將職業技能作為定級、晉級的依據。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工資應不低於本地區事業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享受與事業單位職工相當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 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人民政府和單位依法為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並為滅火救援崗位的專職消防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犧牲的專職消防員,按照規定給予生活保障、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購置消防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減免購置稅。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輛,免收往返途中的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建立後擅自撤銷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二)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任務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的;
(三)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
(四)不落實日常執勤備戰規定的;
(五)將消防車用於與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無關事項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