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範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 根據甘肅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10月11
  • 施行時間:2014年1月1日
通過日期和政府令,具體內容,

通過日期和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號
甘肅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2013年10月16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工資福利及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建設、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單位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專職消防隊的監督和具體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及其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城市(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銷售、儲存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四)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地區。
第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五)公路特長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六)本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站)建設,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鄉鎮消防隊標準》執行。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建成後,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且不得擅自撤銷。因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併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員的招錄,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下達的計畫,通過公開招聘方式招錄。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專職消防員由單位自行調配或者招錄。
第十二條 招錄的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志願從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四)身體健康,符合徵兵的體格檢查標準。
專職消防隊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專職消防員優先從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員中招錄。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專職消防隊:
(一)年齡超過45周歲;
(二)身體不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三)規定期限內未掌握消防員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消防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調度,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現場勤務,處置災害事故;
(二)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車輛及器材裝備,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準確統計轄區接警出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數據,按要求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六)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普及消防知識,開展宣傳教育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單位專職消防隊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開展防火巡查,督促單位有關部門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執行晝夜執勤、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專職消防隊日常執勤備戰人員不得少於總數的70%。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將職業技能作為定級、晉級的依據。
專職消防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車身噴塗“消防”字樣或者標誌圖案。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器材、裝備不得用於與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應當不低於本地區事業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享受與事業單位職工相當的福利待遇。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本單位予以保障。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應當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人民政府和單位依法為專職消防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並為滅火救援崗位的專職消防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員契約期滿或者有其他原因正常離隊的,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契約的約定,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條 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犧牲的專職消防員,按照規定給予生活保障、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所在單位要鼓勵和支持專職消防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購置消防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減免購置稅。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免收往返途中的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迅速通行。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後,由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建立後擅自撤銷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專職消防隊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二)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任務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的;
(三)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
(四)不落實日常執勤備戰規定的;
(五)將消防車用於與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無關事項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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