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知障礙與法律

感知障礙與法律是指客觀事物的個別特性或各屬性的總和在人腦中引起的異常反映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各種事物均有其固有的屬性,如顏色、聲音、氣味、味道、溫度等,它們通過人的感覺器官——眼、耳、鼻、舌、皮膚,在人腦中形成感覺,人們正是藉此來認識客觀事物的。感覺進一步完善,在人腦中總和起來就形成了知覺。感知是感覺和知覺的總稱,出現障礙時常表現為:感覺過敏、感覺減退或消失、錯覺、幻覺、感知綜合障礙等。

感知障礙是最常見的精神症狀之一,可見於各種精神疾病,並可直接影響病人的思維和行為,導致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例如,意識障礙情況下出現的病理性錯覺,可促使病人產生攻擊和自傷行為;幻覺可以支配病人出現逃跑、毀物、縱火、殺人、自殺等行動,直接引起刑事案件;幻覺還可繼發和強化被害妄想、嫉妒妄想等思維障礙,使病人採取行兇行為;議論性幻聽常引起同事、鄰居之間的爭吵和矛盾,甚至出現民事糾紛等。另外,有些感知障礙(如幻覺)常是重精神病的症狀之一,對確診某些精神病有特徵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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