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癇性精神障礙與法律

癱癇性精神障礙與法律是指癲癇性精神障礙者在各種精神症狀的影響下而涉及的法律問題。例如,處於朦朧狀態的病人,不能正確感知周圍事物,常伴有恐怖、威脅和迫害性的幻覺和妄想,導致情緒驚恐不安、敵視憤怒,因而出現一些無目牆性的攻擊行為,如暴力侵害、兇殺、破壞、自傷等;處於譫妄狀態和精神錯亂狀態下的病人,意識障礙更為嚴重,伴發的恐怖性幻覺和片斷妄想使病人極度恐懼不安,可造成重大惡性案件;癲癇性情緒障礙時,因病理性心境惡劣,常向周圍尋找發泄對象,有的病人可因小事而暴怒,導致嚴重的毀壞、傷人等事件;癲癇性性格改變和智慧型障礙時,病人自私記仇、多疑易怒、兇狠殘暴,適應社會能力較差,容易出現錯誤言行,肇事行為多為凶暴殘忍的兇殺、縱火、性犯罪等。

癩癇性精神障礙者違法犯罪行為常有如下特點:因作案時常伴有意識障礙和妄想,因而案情荒謬,缺乏目的性;無預謀過程,行為的發生和終止都很突然;不選擇作案場所,事後不破壞現場,不隱匿罪證,也不逃避;作案手段殘忍而拙劣;事後常不能清晰回憶作案經過;大多數病人既往有癲癇發作病史或性格改變等表現;有的病人在關押後和訊問中仍未緩解,因而具有癲癇性精神障礙的特徵表現。評定癲癇病人的責任能力是個複雜的問題,應綜合分析,審慎評定。通常情況下的評定原則是:病人在癲癇性精神障礙時,處於朦朧狀態、譫妄狀,態和意i只錯亂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應評定為責任能力;癲癇性人格障礙者,通常認為是有責任能力的,但是,若伴有其他精神症狀,如情緒不穩,易激惹,出現暴怒,應與正常人的憤怒相區別,若確定為病理性激情發作,可評定為無責任能力,否則應根據具體情節、情緒障礙程度、性格改變狀態等綜合考慮;對癲癇性類精神分裂症病人,應與精神分裂症同等對待;癲癇性痴呆時,若智慧型障礙嚴重,推理判斷能力低下,情感易於衝動,難以適應社會工作和社會生活者,可判定為無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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