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與體系,意思表示瑕疵學說的理論,意思表示不一致,通謀虛偽表示,概念,構成要件,偶然不一致:意思表示錯誤,重大誤解,內容錯誤,表示錯誤,傳達錯誤,特殊類型錯誤,合意,撤銷權的行使要件,須錯誤非由表意人過失所致,
概念與體系
1.意思表示瑕疵使得當事人的意思無法達成預定的目的。[1]
2.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與內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故意的:單獨虛偽表示:真意保留
戲謔行為
通謀虛偽表示:虛偽表示、隱藏行為
偶然的: 錯誤(重大誤解)
2.意思與表示不自由:欺詐
脅迫
趁人之危
意思表示瑕疵學說的理論
1.意思說。
2.表示說。
3.折衷說。
(1)意思說為中心
身份上的法律關係,應當更加尊重表意者的真意,以意思主義為主;
(2)表示說為中心
商事交易和與多數人的利害關係緊密結合的團體關係,以表示主義為主;
弗盧梅:
當法律行為所形成的是構成許多法律關係基礎的法律地位時,這種法律行為瑕疵原則上不應當受到關注。
如法人成立、設立或加入表示、決議、有關增資決議。
這些表示一旦生效,就無需考慮其是否有意思瑕疵。
意思表示一方面使表意人自主決定其私法上行為;
一方面表意人也應對其意思表示瑕疵負責,相對人信賴保護是私法自治的當然結果和必要調劑。
意思表示不一致
一、故意不一致
(一)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1.概念
真意保留心中,虛偽而為表示;
構成要件:
(1)有意思表示
(2)表示與意思不符
(3)表意人明知其表示與意思不符,而故為表示
2.效力:
(1)有效;
(2)例外無效:相對人明知
A債權行為效力
B物權行為效力
C對第三人的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戲謔(XUE)行為
缺乏真意的表示。
德民118:並非出於真意的意思表示,如預期其非出於真意不致為他人所誤解而為之,則無效。
(1)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屬於真意保留;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其意思表示不一致不至於被對方誤解。
表意人僅僅是開玩笑,期待對方立即認清;
(2)效力
A一般無效;
B例外:有效
相對人信以為真,表意人可撤銷並負信賴損害賠償責任。
(3)表意人知道對方嚴肅對待自己的戲謔,適用真意保留,有效。
通謀虛偽表示
概念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的意思表示,包括契約、共同行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通常多在欺詐第三人,但並不以此為條件。
通謀債權行為:虛偽設定租賃契約;
通謀物權行為:虛偽移轉所有權;
通謀身份行為:虛偽結婚;虛偽離婚;
虛偽
構成要件
(1)有意思表示;
(2)表示與真意不符;
(3)非真意的表示與相對人通謀;
表示可涉及法律行為的各個組成部分,特定條款、標的物的名稱和價款,如虛假報價。
2.效力
(1)當事人間無效
(2)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主張其無效或有效
虛偽結婚的效力
虛偽訂立的婚姻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依然有效,法律對婚姻無效原因和撤銷原因作出了封閉性規定。
第三人:
就該表示之標的物取得財產權利義務者,因虛偽表示無效而受變動者,如標的物的受讓人,抵押權人。
虛假的物權合意經登記後,物權合意是無效,而登記作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是有效的,登記簿不正確。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3.隱藏行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他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虛偽行為往往涉及隱藏行為。
買賣——贈與;
低價——高價;
股權諮詢費——股權買賣
行為人與相對人互相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實施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真正希望之行為!!
惡意串通與虛偽表示的法律效果相同。
虛偽表示與惡意串通的區別——規範意旨
偶然不一致:意思表示錯誤
(一)概述
1.表意人為法律行為上的意思表示時,有不符合事實的誤認,發生各種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情事。
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與內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其不一致者,表意者並不知道;
2.民法為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併兼顧相對人信賴保護及交易安全,規定:
(1)表意人可就一定類型的錯誤
(2)在一定的要件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3)並對相對人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
(二)“解釋先於撤銷”原則(解釋先行!)
1.意思表示有無錯誤,乃解釋問題,應當先行處理;
法律行為表示的解釋,參與表示的當事人的實際理解對解釋產生關鍵性的影響,
只有當無法獲知當事人對表示的實際理解時,或者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就表示達成一致時,才有必要對法律行為表示進行規範解釋。
首先探求當事人的實際理解
(1)須受領的意思表示:
從受領人的理解可能性角度解釋——受領人所理解的“客觀含義”。
(2)無需受領的意思表示
更多考慮表意人的內心意思。
古羅馬遺囑案。
解釋的目的並不是確定表意人的真實意思,
而是查知相對人可以被理解為意思的東西。
稱之為:“規範性的意思”。
如高價豆漿油條案。
北京上海“一件”茅台酒案。
民總142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2.例外——“誤載無害真意”
台民98: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如果某項意思表示有多種含義,表意人與受領人在同一種意義上理解該意思表示,法律沒有理由將另一種不同於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意義強加給他們。
如果受領人在表意人所指的意義上理解該意思,則表示的多義性甚至錯誤,對表示的意義不生影響。
只有在受領人對表示的理解不同於表意人所指時,或者至少受領人對於表意人所指的意義產生懷疑時,我們才應當根據客觀的規範和準則去查明,表示的客觀含義。
3.排除撤銷權的情形
(1)有利於表意人
甲出賣某車給乙,將11萬價款誤寫為12萬,乙不知道而承諾。
後來該車價格漲到13萬了。甲可否主張撤銷?
(2)相對人願意接受表意人內心所意欲者
甲打算以1萬元價格出售計算機給乙,但卻錯寫成立9千元。
當甲想撤銷該契約時,乙表示願意以1萬元買下該計算機。甲可否撤銷?
德國選單案。
4.意思表示受領時的注意義務和風險承擔
(1)對需受領的意思表示,應當考慮到意思表示受領人的理解可能性,而受領人應當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努力認清表意人的意圖。
(2)表示意義的可歸責性原理必須對雙方都適用。
意思表示的解釋的目的並不是要確定表意人的真實意思,而是在查知相對人可以被理解為表意人意思的東西,即“規範性的意思”。
表意人即使無過錯,也必須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而且該意思表示是通過解釋查知的意義上對表意人發生拘束力。
重大誤解
(民通意見71)
基於重大錯誤認識而實施的意思表示(錯誤)。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1.須有錯誤認識。包括表意人方面和受意人方面的。
2.當事人不了解該錯誤。
3.錯誤性質嚴重。
4.表意人遭受重大損失。
三、錯誤的樣態
(一)概述
1.意思形成;為什麼買?——動機錯誤
考慮買房時,會考慮:價格、環境變化、稅收;
2.將該深思熟慮的意志加以表示;——表達符號:內容錯誤
找到表達意志的話語或其他表示符號。
以外語交流時,將意志轉化為符號的錯誤頻率會很高。
3.將該表示符號表達出來——表達錯誤
使用輔助人(秘書)時,發生錯誤機率會增加;
4.在意思表示發出至達到受領人之間還有一個意思表示的運送;——傳達錯誤
通過電報傳達,意思表示內容會發生變化
5.意思表示達到之後,受領人作出了錯誤的理解——受領人錯誤
(1)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受領人,受領意思表示時,其表示之了解與表示內容不一致。
(2)受領人受錯誤理解的影響而發出意思表示,才可以依法撤銷。
(二)動機錯誤(隱藏內心)
1.在意志形成階段所發生的錯誤。
形式上實質上,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與內心的效果意思都相符合;
表意人在意思形成過程中,對其決定為某特定內容意思表示有重要性的事實,認識不正確;
雖然作出了與意思內容相同的表示,但在意思的形成過程中有誤會,意思表示基於這樣的誤會作出的。
2.種類:
(1)理由錯誤
作出意思表示的間接理由錯誤;理由的動機錯誤;
誤以為涿州將劃歸北京,地價將上漲而購買涿州二手房;
誤以為遺失某書而購買;
誤以為要修捷運而買房;
(2)性質錯誤(視為內容錯誤,可撤銷)
有關意思表示對象的人、物的性質的錯誤。
對人或物的對交易具有根本意義的性質發生錯誤;
台民88:······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A當事人之資格,是指性別、職業、健康狀態、刑罰前科、聲望等特徵而言;
該保證契約不得撤銷,保證契約是典型的風險契約,該契約之目的在於保證人應承擔主債務人無資力的不利益,主債務人不能支付是保證契約的典型危險,優先於錯誤規則適用。
B物之性質,是指足以影響物的使用及價值的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
性質錯誤,將屬於他人或他物的特徵賦予正確認識的人或物。
交易價值和市場價格本身一般是不被視為性質的,這來自於市場運作觀念。
性質的特徵是具有對價值產生影響的、為物本身所“固有”(附於其上的)因素,如物的材質、年代、來源、土地的可建設性。
C該當事人之資格、物之性質,須為交易上認為重要。
婦女懷孕,用人單位可否撤銷勞動契約?
在舊貨市場以低價購買舊畫。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旨在維護買賣契約給付的等價性;
錯誤的撤銷旨在確保表意人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的一致;
3.效力
(1)表意人自己承擔風險原則
表意人不能將其對現實情況構想正確與否的風險轉嫁給相對人;
如果表意人不願意承擔其構想的正確與否的風險,其可以將相關事實作為附加條件。
(2)相對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表意人動機錯誤,系權利濫用,不受保護。
(3)因動機錯誤的撤銷
A贈與契約撤銷
一般動機錯誤應使得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要求發生動機錯誤的贈與人履行贈與契約有違所有公正理智人的價值觀。
B遺囑撤銷
動機錯誤的遺囑也可撤銷,遺囑事項不涉及交易安全,不存在需要保護的受領人;
母親以為參軍的兒子陣亡了,立其他人為繼承人。皇帝違背遺囑,作出了有利於兒子和士兵的判決。
4.雙方動機錯誤
(1)以雙方都未預料的內容作為基準,與意思原理相違背;
(2)依據誠信原則調整當事人的法律關係,解除契約或調整價格。
(3)被修改:如果當事人從正確的動機出發,他們會怎樣訂立契約。
內容錯誤
1.形式上,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與內心的效果意思是相符合的;
在為意志尋找某種表示符號時發生了錯誤。
表意人表示的“客觀上”與其“主觀上”真正想要的(內容)有不同的意義;
誤以為英鎊與美元等值,意圖10英鎊,說出10美元;
甲乙訂立買賣1000升(一富德爾Fuder)啤酒的契約,但乙對“富德爾”的理解是100升。
2.台民88: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表示錯誤
1.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與內心的效果意思不相符合;
表意人表達的表示符號,不是他想要表達的符號。
(1)表示錯誤:
表意人使用了他不想使用的符號;
(2)內容錯誤:
表意人使用了他想使用的符號,但他搞錯了該符號的意義和含義。
說錯字;說錯話;本來想說“賣”,說成了“買”;
將1000寫成10000
誤寫:320與230;
誤說:10與4;
打算說1千萬日元,說成1千日元;
傳達錯誤
1.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傳達人的表示應當歸責於表意人;
甲向乙出售某畫,價格200元,郵局發電報時誤發為100元;
2.如果傳達人故意不遵循傳達的內容,意思表示是否對表意人發生效力?
(1)王澤鑒:不由表意人承擔,可類推無權代理;
(2)梅迪庫斯:傳達風險由表意人承擔。
(3)拉倫茨
該表示不能作為表意人的表示歸責於表意人;其系傳達人的獨立決策。
但可準用信賴賠償規則,讓表意人承擔信賴利益的賠償責任。
3.表意人承擔責任(民通意見77)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義務轉達,而第三人由於過失轉達錯誤或者沒有轉達,使他人造成損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負賠償責任。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特殊類型錯誤
法律效果錯誤
(1)直接法律效果因當事人的法律行為直接發生者,屬於內容錯誤,可以依法撤銷;
依據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直接發生的法律效果;
甲內心想出租某物於乙獲得租金,不知道借用為無償,誤以為借用是有償,表示為借用。
(2)間接法律效果非直接基於法律行為,而是基於法律為補充當事人意思而規定者(法定附帶效果),屬於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法律為某種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法律效果;
即使沒有表意人的意願仍會發生的法律後果的錯誤,如物的瑕疵擔保,不能撤銷;
史尚寬:
錯誤存在於因意思表示所生之法律效果,構成法律行為錯誤存在於因意思表示內容直接以目的所引起的法律效果,而不及於依據法律之規定與法律行為連結當然發生之效果;
拉倫茨:
只有在涉及到直接的法律後果,即意思表示依其內容意在直接引起的法律後果,才存在一項表示錯誤。
在法律不問表意人具有何種意志,為某種已經訂立的法律行為所規定的其他法律後果的情況下,不存在錯誤。
2.計算錯誤
(1)隱藏計算錯誤(內部計算錯誤——動機錯誤)
內心的計算基礎未成為意思表示的內容,屬於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計算錯誤原則上不予考慮,表意人無權撤銷,也無權解除。
在特殊情況下,出於公平考慮而應當作出其他的判斷。
(2)公開計算錯誤
外部計算錯誤——作為意思表示的內容,必須予以考慮;
3.簽名錯誤
(1)簽名不知道簽名具有法律意義(欠缺表示意思);
如作家為冬粉簽名售書,某書扉頁上載有巨額捐款;
該行為成立意思表示么?
(2)簽名之人認識其所為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意義,未為閱讀而簽名;
如賑災捐款,未閱讀即簽字,事後發現數額是10萬元,自擔風險。
(3)口頭意思表示與書面記載不符合,當事人不知道而簽名,以實際合意者為準,
誤載無害真意;
合意
1.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在客觀上達成一致。
2.合意與表意人內心的效果意思無關,是根據表示行為的客觀意義進行判斷,
3.表意人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的分歧,屬於錯誤。
4.不合意:
(1)公然不合意:
(2)隱藏不合意:
法國與瑞士商人的法郎案
四道口案
權的限制
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1.表意人無過失
2.錯誤在交易上認為重要
3.表意人遭受較大損失
4.在除斥期間內主張撤銷
(1)明知或應知撤銷事由之日:3個月
(2)法律行為發生之日:5年
須錯誤非由表意人過失所致
表意人無過失;
自負責任是意思自治的一部分,意思表示的錯誤基於重大過失而產生時,錯誤的意思表示也應當產生效力。
表意人的過失:
1.重大過失——不可撤銷
重大過失:
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稍加注意,即可避免;
責任最輕
2.輕過失
(1)具體輕過失——不可撤銷?
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
(具體的、主觀的標準:處理自己事務的勤謹注意);
責任次之
(2)抽象輕過失——不可撤銷?
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抽象的、客觀的標準:善良家父的標準);
責任最重
表意人因重大過失(未盡一般人的注意義務)說錯話,不可撤銷;
表意人因具體輕過失(未盡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義務)說錯話,不可撤銷;
表意人因抽象輕過失(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說錯話,不可撤銷;
表意人無過失、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仍然說錯話,可撤銷;
(二)須錯誤在交易上認為重要
錯誤是否重要,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決定;
意思表示瑕疵撤銷的理由在於:
在表意人的表示和意思之間存在差異,並且該差異如此巨大,或者導致該差異的情況如此嚴重,以至於根據法律的價值評判,表意人應當不再被要求堅持這個表示。
長期法律關係不因錯誤而撤銷,如公司、合夥。
(三)表意人受到較大損失
因此錯誤,表意人受到較大損失
(四)除斥期間
在除斥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該撤銷權消滅
五、撤銷權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一)撤銷權的行使
形成權之行使,向相對人發出意思表示。
(二)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意思表示視為自始無效
(1)債權行為上的意思表示有錯誤
(2)物權行為上的意思表示有錯誤
2.表意人的賠償責任
(1)表意人負無過失責任,但惡意相對人不受保護
(2)相對人指有相對人意思表示的受領人;
第三人是指無相對人意思表示而受損害之人;
如甲錯誤拋棄某物,乙先占獲得所有權;
後甲撤銷該物權行為,可請求乙返還該物,但是應對乙所受信賴損害負賠償責任(搬運費用);
(3)法律行為上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信賴損害,
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或喪失訂約機會的損害,
但是信賴損害一般不得超過履行利益;
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消極利益):
即當事人確信法律行為有效,因某種事實之發生,歸於無效而蒙受損失之賠償;
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積極利益):一般不賠;
因法律行為不履行而受損失的賠償,如因履行買賣契約所得之利益;
甲繼承其父親所遺某畫,誤以為是複製品,以3萬元價格出賣於乙,乙支付締約費用2000元,之後,乙以4萬元將該畫出售給知道甲意思表示錯誤事實的丙。
1個月後,甲獲悉該畫系張大千所畫,價值100萬。
試分析甲乙之間、甲丙之間、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
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
甲對乙
1.撤銷買賣契約及物權變動,契約及物權變動自始無效(契約法58);
2.基於物權主張原物返還(物權法34);
引申
撤銷——債權契約?
撤銷——物權契約?
乙對甲
甲對丙
1.基於物權主張原物返還(物權法34)
丙對乙
1.違約責任(契約法107,150)
2.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契約法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