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住院津貼

意外住院津貼是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在約定時間內到相應的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的合理住院天數,根據具體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意外住院津貼
  • 意外住院津貼:意外住院津貼是指被保險人
  • 基本保障權益: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
  • 貼責任免除:投保人故意殺害、傷害
基本保障,津貼責任,

基本保障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進行住院治療,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人的合理住院天數,按保險契約上規定每天支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與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進行住院治療,保險公司按契約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但每一保險年度內對同一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累計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天數以180天為限,當累計給付天數達到180天時,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津貼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住院的,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犯罪、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六)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七)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的康復或治療;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處方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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