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須附加於平安意外傷害保險或平安附加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主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持卡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 隸屬: 保險契約
- 簡稱:“本附加契約”
- 保險對象:被保險人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第二條 保險對象,第三條 保險責任,第四條 責任免除,第五條 保險期間,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第七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第八條 保險金申請,第九條 附加契約終止,第十條 適用條款,第十一條 釋義,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主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其它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定,凡與本附加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契約的構成部分。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的條款為準。
第二條 保險對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條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險,成為本附加保險的被保險人。本公司承保後被保險人的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附加保險的費率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險,成為本附加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數,超過三天的,從第四天起,本公司按照約定的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日額每天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進行住院治療,本公司按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每次住院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的給付天數不超過90天,且對同一被保險人的累計給付天數以365天為限。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六)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七)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的康復或治療;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處方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治療。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淨保費(經過日數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
若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於每個保險期間屆滿時,向本公司交納續保保險費,則本附加契約將延續有效一年。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本附加契約中載明。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按行業分類表對應的費率計收。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契約的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本公司調整費率的,本附加契約續保時將根據續保生效當時的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 保險金申請
(一)“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和住院證明;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四)被保險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附加契約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本附加契約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契約。
第十條 適用條款
主契約中的下列各項條款,適用於本附加契約:
(一)如實告知;
(二)保險事故通知;
(三)寬限期;
(四)職業或工種變更;
(五)地址變更;
(六)契約內容變更;
(七)被保險人資格變動;
(八)契約解除處理;
(九)爭議處理。
第十一條 釋義
〖醫院〗指本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
〖住院〗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入住醫院之正式病房進行治療,並正式辦理入出院手續,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掛床住院或入住門診觀察室。
〖每次住院〗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間,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與下次住院間隔未超過30天,視為同一次住院。
〖未滿期淨保費〗計算公式為“保險費×(1-保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3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其他釋義參照主契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