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迪天津與一汽集團設立合營企業案

惠迪天津與一汽集團設立合營企業案: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團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團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迪天津與一汽集團設立合營企業案
  • 涉及企業: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團
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及理由,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惠迪天津。2015年於天津註冊成立,是小桔快智公司(Xiaoju Kuaizhi Inc.,以下簡稱滴滴)全資子公司,最終控制人(略)。惠迪天津主要從事乘用車經營租賃業務,滴滴主要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預約計程車服務。滴滴2017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略)。
合營方二:一汽集團。1953年於長春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國務院國資委,主要從事汽車製造相關業務。一汽集團2017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略)。
(二)交易概況。
2018年6月29日,惠迪天津與一汽集團簽署合營協定,設立一汽惠迪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惠迪天津與一汽集團對合營企業分別持股50%。2018年7月23日,合營企業完成註冊。

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契約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惠迪天津與一汽集團設立合營企業並實施共同控制,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滴滴2017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略);一汽集團2017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8年7月23日,合營企業完成註冊並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惠迪天津與一汽集團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團各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惠迪天津0000002101210621;一汽集團0000002101210648。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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