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迪天津與西藏奧通設立合營企業案(杭州滴時)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團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團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惠迪天津與西藏奧通設立合營企業案(杭州滴時)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團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團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惠迪天津與西藏奧通設立合營企業案(杭州滴時)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團送達了《行政處罰告...
惠迪天津與西藏奧通設立合營企業案(浙江滴時),惠迪天津與西藏奧通設立合營企業案(杭州滴時)均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涉案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
不得從事房地產業務);汽車銷售;汽車租賃等。企業事件 2021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惠迪天津與西藏奧通設立合營企業案(浙江滴時)”、“惠迪天津與西藏奧通設立合營企業案(杭州滴時)”涉案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
2021年4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惠迪(天津)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迪天津)與西藏奧通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藏奧通)設立合營企業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市場監管總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
2021年4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惠迪(天津)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迪天津)與特來電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來電)設立合營企業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市場監管總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
惠迪天津與西藏奧通設立合營企業案(杭州滴時)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團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