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

《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經惠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正式印發,將於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實施細則》界定了民宿的概念和規模,對惠州民宿的建築、消防、治安、衛生、食品安全及環保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並明確了惠州民宿的開辦要求、開辦程式、法律責任和監督管理制度,讓惠州民宿開辦有規可依,提升民宿服務質量,推動惠州民宿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0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通知

惠府〔2022〕5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十三屆26次惠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惠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宿經營管理,提升民宿服務質量,保障旅遊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盤活城鄉閒置資源,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廣東省旅遊條例》《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民宿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民宿,是指經營者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合法民用建築開辦的,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遊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第三條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導、便利準入、加強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負責民宿發展重大問題決策以及協調處理。
  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民宿發展統籌協調日常工作,共享民宿登記信息,推動制定民宿相關服務標準,開展民宿宣傳推廣,公布民宿名錄,指導開展民宿經營管理業務培訓,按職責做好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治安主管部門負責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導民宿經營者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消防救援機構依據《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指導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訓工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辦理民宿經營主體的商事登記,引導民宿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負責民宿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按職責做好民宿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經營的相關指導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宿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宿客房規模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單幢建築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單幢建築客房數量超過前述規模的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場所,不屬於本細則中所規定的民宿,應當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管理。
  對利用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客家圍屋等)等特色建築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在符合消防技術規範要求的前提下,單幢建築的經營客房數量可適當放寬至不超過20間(套)。
  第六條 民宿選址和經營場地應符合惠州市及各縣(區)的國土空間規劃、水源保護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規劃的要求,並應當避開易發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和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高風險區域。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作為民宿的,以及位於其保護控制範圍的,還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旅遊發展規劃和民宿發展專項規劃,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的引導。
  第八條 民宿建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築,不得破壞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並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建設和裝修,必要時還應採取加固措施並進行安全鑑定,確保建築使用安全。民宿建築風貌應當與當地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九條 位於鎮(不包括縣城鎮)、鄉、村莊,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參照上述檔案(建村〔2017〕50號)執行。
  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築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民宿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義務。  
  民宿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客房和公共區域的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整改,並做好檢查、維護記錄。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民宿經營者應當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颱風、暴雨、風暴潮、洪水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民宿,應當適時採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第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應安裝治安主管部門認可的治安管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並按要求上傳公安機關。
  自行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第十二條 民宿應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加強衛生管理。公用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落實衛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
  第十三條 民宿涉及食品經營的,應確保食品來源、加工、流通等環節的衛生安全。
  第十四條 民宿應依法接入污水管網,暫不具備條件的,應配備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確保生活和餐飲污水無害化處理後達到國家及地方相關排放標準。民宿經營產生的生活、餐飲垃圾應分類處理。
  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等區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民宿項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原有民宿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為民宿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對其實名登記,審查民宿信息的真實性。發現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證照(包括但不限於民宿登記證、廣東旅遊民宿標識牌)、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旅遊者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12345熱線或旅遊主管部門投訴電話。
  第十七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僱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範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民宿提供汽車租賃、婚紗攝影、垂釣、採摘、研學、旅遊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閒和戶外運動服務的,應遵循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範。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環境衛生,創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諧的旅遊環境。
  第二十條 民宿的開辦程式:
  (一)證照辦理: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申領營業執照,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其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登記為“民宿服務”或“經營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二)民宿登記:開辦民宿旅遊經營實行登記制度。民宿登記遵循便民原則。民宿登記由縣(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當地旅遊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辦理民宿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三)信息系統登記錄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民宿登記後應協調縣(區)旅遊主管部門為民宿經營者派發廣東省旅遊民宿管理系統民宿主賬號,並指導民宿經營者登錄廣東省旅遊民宿管理系統完成信息系統登記錄入。
  (四)已按照本細則辦理登記的民宿統一使用“廣東旅遊民宿”品牌標識。未按照本細則辦理登記的經營單位,不得擅自使用該品牌標識。
  第二十一條 民宿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一)惠州市民宿信息採集表;
  (二)法人代表及民宿主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四)民宿經營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五)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還應當提供食品經營許可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六)如有加入相關民宿(行業)協會的會員證書;
  (七)民宿經營場所為自建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鑑定合格材料。
  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第二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攜帶相關材料前往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民宿登記,並簽訂承諾書,承諾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民宿開辦要求以及相關規範開展經營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後,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的,予以登記並提供登記回執;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符合申辦條件未按本細則登記的民宿,應當督促其經營者及時辦理登記。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向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之前已開展民宿經營的,應自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申請民宿登記。
  第二十四條 民宿正式營業一年後可自願向民宿所在地的縣(區)旅遊主管部門申報星級評定。縣(區)旅遊主管部門按照《旅遊民宿基本要求和評價》(LB/T065-2019)、《旅遊民宿基本要求和評價》(LB/T065-2019)第1號修改單、《旅遊服務質量評價規範 第2部分:民宿》(TGDTAS 1.2-2021)的有關要求實施。
  第二十五條 旅遊、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治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採取專項檢查、實地核查、隨機抽查、網路監測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或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處罰。上述職能部門應及時通報民宿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等相關信息,必要時可在本轄區政府網站或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屬檔案:1. 惠州市民宿信息採集表
   2. 惠州市民宿合法經營及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承諾書
   3. 惠州市民宿信息登記回執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9年6月,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並出台了《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2019年8月,廣東省文旅廳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文旅市〔2019〕129號)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貫徹落實《辦法》的具體實施方案;2022年中央一號檔案、廣東省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把民宿發展納入到年度計畫中;2022年3月,《惠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發布,提出:加快發展鄉村民宿,完善產業鏈條。
  近年來,我市民宿發展迅速,已成為旅遊產業中最具活力的行業之一,但因登記管理標準、房屋權屬證明事項等不夠明確具體,納入系統並進行登記管理的民宿與實際經營數量還存在較大差距,一批未登記民宿管理缺失,直接制約了我市民宿發展。出台《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可以有效解決我市民宿管理標準不明確、管理依據不足、管理部門職責不清及事中事後監管困難等問題,同時,提升民宿服務質量,保障旅遊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並帶動盤活城鄉閒置資源,推動鄉村振興發展。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二十六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到第三條,共三條,說明了本細則制定的依據與目的,明確了民宿定義、適用範圍和管理原則;
  第四條,提出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明確了主要部門的民宿管理職責。
  第五條到第九條,共五條,規定了民宿在建築、消防、治安等方面須滿足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到第十九條,共十條,明確了民宿經營者在民宿經營服務與內部管理過程中需遵循的基本規範。
  第二十條到第二十三條,共四條,明確了民宿開辦程式及登記備案要求。
  第二十四,明確了民宿星級評定的標準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明確了民宿日常監督管理制度,明確政府相關部門職責監督管理機制及行政處罰依據,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強信用約束。
  第二十六條對《實施細則》施行日期作了說明。
  三、主要關注點
  (一)關於民宿的定義
  根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政策解讀,民宿既包含城鎮民宿,也包含鄉村民宿;既可以依託自有產權的房屋開辦,也可以依託通過租賃等合法途逕取得使用權的房屋開辦,或通過租賃當地政府具有託管權的房屋取得使用權開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民宿定義中的“其他條件”指閒置學校等民用建築。“民宿主人參與接待”是民宿的一個重要特徵,定義中的“民宿主人”可以是民宿業主、投資人或者經營管理者。
  (二)關於民宿規模界定
  《實施細則》採用的民宿客房規模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單幢建築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
  對利用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客家圍屋等)等特色建築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參考省內其他城市做法,在符合消防技術規範要求的前提下,單幢建築的經營客房數量可適當放寬至不超過20間(套)。
  (三)關於民宿消防要求
  根據民宿所處位置、建築類型的不同,對其消防安全作了分類要求。利用鎮村居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遊局 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參照《防火導則》執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要求。
  (四)關於民宿登記制度
  《實施細則》遵循便民的原則,根據民宿的特點與發展實際,在不增加行政審批的前提下,設立了民宿登記制度。考慮到監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旅遊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民宿應依法申領營業執照,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五)關於民宿房屋權屬證明和安全鑑定
  《實施細則》將民宿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範圍明確為民宿經營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書,主要包括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及土地使用歷史批文(各時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征、撥(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範圍得到了明確,守住了房屋合法性底線的前提下,適度擴大了權屬證明材料範圍,一定程度解決了農村民宿登記難問題。同時,根據國家對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要求,民宿為自建房的還需提供房屋安全鑑定合格材料,加強了民宿領域房屋安全管理。
  (六)關於民宿品牌標識
  《實施細則》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登記後,協調指導民宿經營者登錄廣東省旅遊民宿管理系統完成信息系統登記錄入。對已登記的民宿統一使用“廣東旅遊民宿”品牌標識,未按《實施細則》辦理登記的經營單位不得使用該品牌標識,加強民宿品牌建設的同時,推動民宿登記工作,規範民宿管理。
  (七)關於合法經營承諾制
  《實施細則》主要在三大方面強調了民宿的誠信經營。一是在民宿登記時,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並承諾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民宿開辦要求以及相關規範開展經營活動,實行承諾制度;二是在民宿經營過程中,要求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三是要求民宿經營者在開辦民宿進行民宿登記時,需要簽訂《惠州市民宿合法經營及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承諾書》。
  (八)關於對違法違規經營處罰
  《實施細則》明確,對民宿經營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或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處罰。其中《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不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治安主管部門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採集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治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裝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明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開展民宿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六條明確:辦理民宿登記時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程式辦理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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