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11日印發珠海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民宿經營管理,提升民宿服務質量,保障旅遊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盤活城鄉閒置資源,推動鄉村振興,根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珠海經濟特區旅遊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經營者利用農村、海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重要景區及其周邊的獨幢、聯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築開辦的,為旅遊者提供體驗自然景觀、生態環境、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商事登記和民宿登記。
  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劃定可以開辦民宿的具體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導、便利準入、加強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實現民宿發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標準化和規範化。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機制,負責民宿發展重大問題決策,指導、協調、督促各職能部門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各區(經濟功能區)的海島風貌、自然景觀、鄉村特色、歷史文化、生態環境等特點制定有利於民宿發展的具體政策。
  民宿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辦理民宿登記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宿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文化旅遊部門負責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推廣民宿品牌形象,宣傳民宿服務質量標準,指導開展民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培訓,維護旅遊民宿管理系統運行。
  公安部門指導民宿經營者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負責民宿日常治安管理。
  消防部門負責依法對民宿經營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指導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負責民宿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監督、指導民宿經營者按照相關消防技術規範標準要求設定消防設施、配備消防設備及器材;對民宿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民宿經營者的商事登記和食品、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取得營業執照而開展民宿經營或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開展食品經營的行為,引導民宿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六條 民宿經營者承擔生產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質量安全和食品質量安全等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情形,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說明或警示。
  颱風、暴雨、風暴潮、洪水、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期間,民宿經營者應當按照預警信息或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適時採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第七條 鼓勵成立民宿行業協會。民宿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服務規範,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產品推廣、培訓交流、爭議協調等服務。
  第二章 開辦要求
  第八條 民宿單幢建築的客房數量不超過14間,經營用客房不超過4層,建築總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超過前述規模的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申辦。
  第九條 民宿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空間規劃的相關規定,並避開易發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域;
  (二)民宿不得設定在工業建築以及工業性質用地附屬的集體住宿建築內部;
  (三)民宿不得設定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內部;
  (四)位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範圍,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以及利用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等作為民宿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劃要求;
  (五)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及大陸自然岸線等法律法規禁止進行建設和開展經營活動的區域不得作為民宿選址。
  第十條 民宿建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要求;
  (二)改建的民宿建築,不得破壞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並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建設和裝修;
  (三)文物建築改造為民宿時應符合文物部門的有關規定;歷史建築改造為民宿時應符合歷史建築保護利用的有關規定及保護規劃的要求;
  (四)民宿的建築風貌應當與所在地的歷史文化、海島景觀、美麗鄉村等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參照前款所述檔案執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
  第十二條 民宿治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裝使用公安機關認可的住客信息採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並按照要求上報轄區公安機關,系統軟體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二)安裝符合標準的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覆蓋民宿全部出入口、主要通道和公共區域;
  (三)客房底層和樓層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戶、門頭窗有防盜裝置,門窗牢固,房門安裝暗鎖;
  (四)配備保險柜,為住客提供保管貴重物品服務。
  第十三條 民宿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宿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
  (二)直接為住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
  第十四條 民宿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水不得排入飲用水源、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有特殊價值的水域;
  (二)污水排放符合《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珠海經濟特區排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三)遵守《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中關於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規定。
第三章 開辦程式
  第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依法申請商事登記時,其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應符合《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的規定。
  民宿經營者的經營範圍確定為“住宿服務”。民宿登記為公司企業法人或者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在章程中記載經營範圍;登記為合夥企業的,在合夥協定中記載經營範圍;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在設立登記申請書中記載經營範圍。
  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民宿登記。辦理民宿登記不收取費用。
  民宿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辦理民宿登記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區(經濟功能區)旅遊、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消防、稅務等有關部門報送登記信息。
  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自收到民宿登記信息後的30日內,對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築質量等開辦要求進行排查和管理。
  第十七條 民宿登記事項包括:
  (一)民宿名稱、地址、經營者姓名及聯繫方式;
  (二)民宿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客房數量;
  (三)民宿建築權屬及類別;
  (四)營業執照。
  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須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申請民宿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原件、複印件,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須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民宿經營場所的不動產權證或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租賃房屋經營民宿的還需提交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四)標明民宿經營場所各層出入口、內部通道、客房房號等功能區分布以及監控、消防等技防設施安裝位置的平面示意圖;
  (五)民宿基本情況登記表及承諾書。
  民宿經營者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承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民宿開辦要求以及相關規範開展經營活動,否則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後,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登記,並提供登記回執;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應在30日內向原登記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第四章 經營規範
  第二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民宿標識圖案及相關證照和管理制度置於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
  第二十二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建立和完善下列經營規範:
  (一)接待人員文明、熱情,穿著整齊清潔,禮儀禮節得當;
  (二)接待人員熟悉當地自然景觀、生態環境、特色文化,鼓勵使用國語提供服務;
  (三)接待人員掌握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服務技能,並熟練套用;
  (四)接待人員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保護住客的合法權益與隱私;
  (五)公開承諾其他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
  第二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利用網路等平台提供的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鼓勵行業協會、網路交易平台等主體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治安防範職責:
  (一)建立住宿登記、來訪管理、情況報告等內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三)確保全全技術防範設施和民宿住客信息採集系統正常運行;
  (四)視頻監控採獲信息存儲時間不少於30日;
  (五)組織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五章 監管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區(經濟功能區)旅遊、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加強對當地民宿經營者和服務人員專業技能、安全防範、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從業人員服務技能、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文化旅遊、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水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管,及時查處民宿經營違法行為,對民宿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等相關監督檢查信息予以通報,必要時可在本部門網站或者主要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民宿的日常巡查,發現民宿未依法登記的,應當督促民宿經營者及時登記;發現民宿經營者無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轄區民宿經營場所的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一、《暫行辦法》出台的背景
  民宿是一種新興的住宿設施,根據文化和旅遊部發布的《旅遊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對民宿的界定,民宿應當是有別於傳統旅館業的一種住宿形式,能夠讓遊客體驗當地獨特的自然風貌、歷史文化和生產生活方式,感受民宿主人熱情與服務的小型住宿設施。近年來,民宿在我市發展迅速,但缺少民宿管理的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存在民宿業與旅館業的區分不夠清晰、民宿的開辦要求不夠明確、民宿的管理不夠規範等問題。《珠海經濟特區旅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開辦民宿實行登記制度,市政府應當制定民宿管理辦法。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對民宿的開辦要求、開辦程式、經營規範、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二、《暫行辦法》出台的意義
  十九大報告指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2018年8月《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和同年10月《關於促進鄉村旅遊轉型升級發展行動方案(2018~2020)》等檔案的出台,明確了鄉村民宿的戰略意義和發展使命。2019年的中央1號檔案繼續提出,“充分發揮鄉村資源、生態和文化優勢,發展適應城鄉居民需要的休閒旅遊、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健康養生、養老服務等產業”,為鄉村民宿的深入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可見,發展民宿是國家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之一。
  《暫行辦法》的出台,對於規範民宿經營管理,提升民宿服務質量,保障旅遊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盤活城鄉閒置資源,落實國家鄉村振興戰略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暫行辦法》的出台,進一步細化了民宿的開辦要求、明確了民宿登記的程式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為實現我市民宿發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標準化和規範化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三、《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民宿的概念和開辦區域
  《暫行辦法》在《珠海經濟特區旅遊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經營者利用農村、海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重要景區及其周邊的獨幢、聯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築開辦的,為旅遊者提供體驗自然景觀、生態環境、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此外,《暫行辦法》明確了民宿的開辦區域由區政府劃定。一方面,《珠海經濟特區旅遊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可以開辦民宿的具體區域由區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另一方面,由於各區的自然景觀、鄉村特色、歷史文化、生態環境有所不同,由各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可以開辦民宿的具體區域也較為合理。
  (二)規定了民宿開辦的具體條件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開辦民宿的具體條件,包括民宿的規模要求、選址要求、建築要求、消防要求、治安要求、衛生要求、污染防治要求,為民宿經營者開辦民宿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三)規定了民宿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暫行辦法》規定了民宿經營者承擔生產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質量安全和食品質量安全等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情形,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說明或警示。同時結合珠海易發颱風、暴雨、風暴潮等自然災害的情況,規定了民宿經營者應當按照預警信息或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適時採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四)規定了民宿登記實行承諾制
  《暫行辦法》根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民宿開辦的各項條件作為事後監管的內容,即民宿經營者只要承諾其開辦的民宿符合建築質量、消防、治安等開辦條件,登記機關就應當予以登記。同時,民宿經營者應當承諾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開辦條件開展經營活動,否則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規定了民宿登記的程式
  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商事登記和民宿登記。首先,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其次,民宿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民宿登記,並按照要求提交登記材料。民宿經營者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六)規定了相關部門的排查義務
  根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民宿登記實行“承諾制”,但是,該民宿經營者的承諾是否真實,就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在民宿登記後,按照各自職責進行排查。因此,《暫行辦法》在借鑑深圳市《大鵬新區民宿登記工作操作指引》的基礎上,規定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自收到民宿登記信息後的30日內,對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築質量等開辦要求進行排查和管理。
  (七)建立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制度
  《暫行辦法》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轄區民宿經營場所的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八)明確了民宿應當遵守的經營規範
  首先,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民宿標識圖案及相關證照和管理制度置於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其次,民宿經營者利用網路等平台提供的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三,民宿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治安防範職責:(1)建立住宿登記、來訪管理、情況報告等內部治安管理制度;(2)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3)確保全全技術防範設施和民宿住客信息採集系統正常運行;(4)視頻監控採獲信息存儲時間不少於30日;(5)組織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培訓。第四,民宿經營者還需要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經營規範的規定。
  除了上述主要制度和措施外,《暫行辦法》還規定了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職責劃分、政策扶持、登記事項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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