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實施細則

《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實施細則》是為進一步加強民宿業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經營者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文化和旅遊部、公安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鄉村民宿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文旅市場發〔2022〕77號)及《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和規範民宿發展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1〕15號)制定的細則。由天津市公安局於2022年9月29日印發,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公安局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天津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民宿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濱海新區公安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鐵路公安處,機場公安分局,海關緝私局:
    現將《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聯繫市局(治安管理總隊)。
2022年9月29日

細則全文

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民宿業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經營者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文化和旅遊部、公安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鄉村民宿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文旅市場發〔2022〕77號)及《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和規範民宿發展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1〕1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民宿,是指利用當地民居等相關資源,主人參與接待,為遊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根據所處地域的不同分為城鎮民宿和鄉村民宿。
第三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民宿實施治安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動態掌握民宿底數,指導、監督民宿建立並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依法對民宿進行治安、消防等監督檢查,建立管理檔案;
(三)依法查處發生在民宿中的刑事、治安案件;
(四)建立與民宿之間的溝通服務機制,保障促進民宿高質量發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民宿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責任:
(一)在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向屬地公安機關提供民宿基本信息;
(二)落實旅客住宿登記、訪客管理制度;
(三)具備必要的防盜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
(四)具備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民宿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五條  民宿變更基本信息的,應當自市場監管部門變更登記手續完成之日起3日內,向屬地公安機關同步提供變更信息。
民宿經營狀態發生變化應當在3日內告知屬地公安機關。
第六條  民宿接待住宿必須採集、核驗、登記、報送住宿人員及訪客身份信息;鼓勵下載、安裝、使用“全市統一民宿(農家院)治安管理系統”,將登記信息實時上傳公安機關,不得私自翻拍、截圖,轉發。
第七條  民宿要嚴格落實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求,切實做好對未成年旅客查驗登記、入住詢問、可疑報告等規定。
(一)必須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並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
(二)必須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並記錄備查;
(三)必須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係等情況,並記錄備查;
(四)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情況,並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時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第八條  民宿要在房屋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確保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禁止傳播、出售、泄露、刪改視頻監控資料。
第九條  民宿要建立、完善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危險物質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  民宿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旅客辦理住宿登記時應主動出示合法有效證件,配合民宿落實住宿登記制度。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到民宿執行公務,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人民警察發現違法犯罪嫌疑,可以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檢查時不得少於2人。檢查女性住宿人員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民宿進行檢查,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歸檔管理,並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相關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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