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選取辦法

《惠州市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選取辦法》經十屆惠州市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7月7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惠府辦〔2011〕41號印發。該《辦法》共18條,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選取辦法
  • 通過時間:2011年7月7日
  • 施行時間:2011年9月1日
  • 有效期:5年
通知,選取辦法,

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惠州市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選取辦法》的通知
惠府辦〔2011〕4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選取辦法》業經十屆15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選取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交通工程項目招標監管工作,加強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選取管理,保證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選取過程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惠州市轄區內從事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選取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包括市管(含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項目的招標代理。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選取的監督;負責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以下簡稱名錄庫)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加入名錄庫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或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資質證書,招標代理資質在有效期內;
(二)熟悉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三)熟悉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業務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已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暫不列入名錄庫。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加入名錄庫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招標代理從業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註冊證書的複印件及社保繳費證明(加蓋社保經辦機構印章);
(五)最近2年代理交通工程招標項目的證明材料。
上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為必備材料,第(五)項為參考材料。材料為複印件的必須加注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入名錄庫工作每年辦理1次(一般在每年1月份),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部門入口網站或《惠州日報》上發布申請入名錄庫通知;
(二)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申請材料;
(三)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初步審定入名錄庫名單;
(四)初步審定的入名錄庫名單在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入口網站或《惠州日報》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正式列入名錄庫。
第八條 交通工程項目需委託招標代理業務的,由招標人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代理機構抽取申請表。根據招標項目規模大小由招標人在名錄庫中預選出5至8個符合資質等級條件和規定的招標代理機構參加下一階段的隨機選取。
按規定預選出招標代理機構後,由招標人通知預選入圍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接到招標人通知後的30分鐘內答覆招標人是否參與下一步的隨機抽取程式。
第九條 隨機抽取公開進行,由招標人主持,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派出人員進行監督,必要時招標人可委託公證機關派員進行抽取現場公證。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預選和隨機抽取一般於同日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地點進行。
第十一條 隨機抽取的程式是:由招標人主持以搖號的方式隨機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分兩個輪次搖號,第一次搖號確定每一家參加隨機抽取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號,第二次搖號搖出中選號碼,被隨機抽取選中者即為本次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 隨機抽取選中招標代理機構後,由招標人通知被隨機抽取選中的招標代理機構,被隨機抽取選中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15分鐘內確認是否承接招標代理業務,並通知招標人和監督人員。若被隨機抽取選中的招標代理機構拒絕承擔招標代理業務,則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再次隨機抽取,直至被隨機抽取選中的招標代理機構確認承擔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在隨機抽取程式結束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向被隨機抽取選中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出中選通知書,並在中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由招標人與被隨機抽取選中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招標代理契約。
第十四條 隨機抽取搖號程式結束後,由招標人代表、監督員、記錄人或公證員對搖號現場進行記錄並簽名確認,記錄資料納入交通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檔案,一併歸檔管理。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每完成一個招標代理項目後,由招標人、評標專家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派出的監督人員對招標代理進行百分制打分。招標人的評價分占50%,評標專家評價分的平均分占30%,監督人員評價分占20%,取綜合評分記入名錄庫。招標代理機構近2年的招標代理評價得分情況作為業績水平,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給招標人在預選招標代理機構時參考。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視情節進行處理:
(一)接到預選入圍通知,在規定時間內不予答覆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隨機抽取的,暫停預選資格1個月;
(二)被隨機選定後,在規定時間內不予答覆是否承接代理業務,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代理業務或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招標代理契約的,暫停預選資格3個月;
(三)因自身原因導致承接的代理業務不能如期完成或中止的,暫停預選資格6個月;
(四)完成招標代理業務後得到的綜合評分不合格(綜合評分低於60分)的,暫停預選資格6個月;
(五)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實性質特別嚴重的,或者由於工作不負責而導致招標活動產生嚴重不良後果或重大負面影響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取消當年招標代理預選資格直至從名錄庫中永久除名。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未通過預選和隨機抽取程式直接代理招標項目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備該項目招標檔案,並取消該招標代理機構當年預選資格,同時對該項目的招標人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已不具備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時從名錄庫中除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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