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地方性規章和政策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區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組織制訂全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山區國土局
- 別名:惠山區國土局
- 所屬地區:中國
- 地理位置:無錫市
主要職能是,內設機構,地圖信息,
主要職能是
(一)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與專項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全區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三)負責土地行政執法、土地監察工作,負責受理土地行政案件的行政複議;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查處各類違法用地案件。
(四)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耕地開墾,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五)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工作,管理土地市場,承擔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農用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依法指導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審定、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培育礦業權市場;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九)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負責確認礦產儲量評審結果;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制定地質勘查計畫;管理地勘成果。
(十)監督管理全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十一)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保護地質遺蹟,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二)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區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完成國家、省、市、區政府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徵收、協收任務。
(十三)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組織協調全區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負責全區測繪機構的資格審查(核)工作,指導城市規劃、房產等專業測繪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能,區國土資源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人秘科(掛“紀檢組(監察室)”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審核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承擔全局主要工作的協調、督辦、綜合和專題調查研究;負責局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後勤保障、安全保衛、接待和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本系統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擬定全區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計畫;監督檢查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和有關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才的選拔、培養及管理工作;承辦全系統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擬定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指導全區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負責局紀檢監察工作。
(二)土地利用管理科(掛“耕地保護科”牌子)
負責全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方案、措施的研究制訂;負責全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土地收購儲備、農用地轉用、土地征(使)用的有關管理工作;審查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組織發布建設用地土地招標拍賣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組織實施全區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承辦各類建設項目農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統一征地的組織指導工作,組織起草征地補償辦法;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論證、驗收,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建設用地。
組織制定全區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國土開發整治工作;負責起草編制全區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起草編制全區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審核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和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各類新增建設項目用地規劃預審;負責全區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審查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監督管理耕地占補平衡項目。
(三)地籍管理科
統一管理地籍;組織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及變更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承辦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指導組織全區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負責土地二級市場管理。
研究制訂全區測繪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負責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測繪單位的行業統計工作;負責保密測繪成果領用和銷毀的審核;負責測繪項目立項和開工許可的審核工作;指導城市規劃、房產等專業測繪工作。
(四)法規監察科(掛“礦產資源管理科”牌子)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行政措施和政策性檔案;研究提出全區國土資源行政措施制訂規劃、計畫,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和宣傳教育、諮詢和信訪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事宜;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指導全區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組織對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區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負責實施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的標準、規程、規範;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核;負責劃定礦區範圍,審查開採方案,審核採礦權評估結果;調處採礦爭議、糾紛;組織編制全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監督實施;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表及礦產資源年報的編制和礦產儲量動態管理;核准停采或核銷閉坑礦山礦產儲量;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綜合利用監督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審查。
研究制訂全區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址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的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地質勘查工作;組織全區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制定地質勘查規劃、計畫;負責有關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申報和管理;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組織協調全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負責全區地質環境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及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組織協調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質量驗收;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整治工程;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負責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與地質景觀資源。
(五)資金管理科
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擬定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承擔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國家、省、市、區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局綜合統計工作。
地圖信息
地址:文惠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