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惠來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惠機編〔2009〕16號),設立惠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Huilai County Bureau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 惠機編:〔2009〕16號
  • 機構:保障局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劃入原縣衛生局承擔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行政職能。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措施、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五)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以及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規定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村農民等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擬訂全縣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規定、發展規劃實施標準和管理辦法的組織實施;承擔全縣公費醫療保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縣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管理辦法。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措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和安置、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管理辦法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及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股(與綜合規劃股合署,加掛法制股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後勤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策公開、信息、人力資源戶頭管理、信訪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的政審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就業促進股(與農民工工作股合署)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及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管理辦法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勞動者和農村勞動力“雙轉移”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劃及相關管理辦法並實施指導,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承擔技工學校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資格初審相關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
(三)培訓教育股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和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具體承擔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實施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推薦,各科學技術帶頭人的選撥和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協調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認定及核發資格證書工作;擬訂農村(鄉土)實用人才和非公有制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核及核發資格證書;管理來惠工作的外國專家;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外國專家證和《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的審核、發放。
(五)勞動關係股(與人事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合署辦公)
擬訂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審核指定的縣屬和中央、省、市駐惠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作政策;審核縣屬和中央、省、市駐惠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辦法;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工資福利管理股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政策和標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電腦化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和福利費的核准及工作人員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核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培訓、考核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具體政策和管理工作。
(七)養老失業保險股(與農村社會保險股合署、加掛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股牌子)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測算縣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負責審核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規定、發展規劃和實施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對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擬訂失業保險的基本規定、發展規劃和實施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規定和失業保險調劑金分配計畫;建立失業預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規定;組織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工作具體指標;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提出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建議和對策;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情況收集、分析和報告,並組織檢查評估等工作;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八)醫療保險股(與工傷保險股合署)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的基本規定、發展規劃和實施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補充醫療保險規定和管理辦法;擬訂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及其改革方案;承擔全縣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及中央、省、市駐惠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規定;擬訂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儲備)金管理規定並提出分配計畫;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相關規定和實施標準;承辦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財務與基金監督股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運營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加掛人力資源市場股牌子)
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縣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本縣的管理規定;擬訂有關人員調配規定;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管理辦法;執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有關人員調配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管理辦法。
(十一)公務員管理股
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設定、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協調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縣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縣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縣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職位設定、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等工作;負責辦理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調任、轉任、日常登記等工作。
(十二)人事股(加掛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本局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黨務、紀檢監察、工會和計生工作;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措施;制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鎮場和縣直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家屬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股
貫徹執行關於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措施;擬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協調農村合作醫療的關係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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