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修正案

1998年4月1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修正案
  • 頒布單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6.04
  • 實施時間:1998.06.04
修正案
條例第五十二條:無證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的,由當地種子管理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和經營;情節嚴重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內的罰款;不按指定的農作物種類和地點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的,由當地種子管理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經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內的罰款。修改為:無證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的,由當地種子管理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和經營;情節嚴重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內的罰款;不按指定的農作物種類和地點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的,由當地種子管理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經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內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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