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介紹
恐怖活動是現代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對人類的生存、發展構成了極大的威脅。金錢是恐怖主義的生命線,胡錦濤總書記曾在上海合作組織塔什乾峰會上指出“恐怖融資是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保障其生存、發展、壯大和從事恐怖主義活動的資金基礎和關鍵來源。反恐要取得成功,必須遏制和消除恐怖融資行為。”目前,所知的大規模恐怖活動不是任何一個個人或國家都有實力從事的,這些活動都需要雄厚的資金來源。沒有雄厚的資金支持,恐怖活動根本無法進行。完善中國金融反恐立法,有效切斷恐怖主義財源,從經濟角度限制其生存、發展是當務之急。 9·11事件以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建立了國際金融反恐陣營,以期各國攜手在更廣的範圍內給恐怖主義金融供給線以沉重的打擊。但是6年過去後,金融反恐的效果並不理想。隨著對恐怖犯罪恐懼的沉澱,一些學者們也開始理性地分析現行金融反恐措施的可行性,由於恐怖融資犯罪屬於新型犯罪,中國對這種犯罪的認識還停留在相對初步的階段。從2002年到2006年,中國共有28起關於領導、組織、參與恐怖活動的公訴案件,但其中沒有一起是涉及恐怖融資犯罪的。此外,中國對這種犯罪的偵查還處在比較傳統的方式上,針對性較弱。對諸如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助司法機關間接偵查等先進打擊方式的引入上還存在一定差距。
各方行動
新加坡
新加坡採取措施加強監管洗黑錢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新加坡副總檢察長陳成安2005年7月28日表示,新加坡將採取一系列措施,進一步加強監管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系統,以避免新加坡成為洗黑錢或恐怖分子進行融資活動的目標地點。他呼籲亞太國家聯手取締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
陳成安在新加坡銀行公會舉辦的第二屆亞太金融罪案大會及展覽會上演講時表示,新加坡可疑交易舉報處所接獲的可疑金融交易舉報近年來有上升的趨勢,這意味著人們對揭發非法金融交易的意識有所加強,而可疑交易舉報處也籲請更多金融機構向當局舉報可疑交易。
新加坡在近六年來總共沒收與洗黑錢有關的刑事交易金額達到八千五百萬新元。
陳成安說,新加坡與國際社會一樣對打擊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不遺餘力,所擁有的法律框架能夠在偵察、調查及檢舉這類活動時發揮作用。
他說:“雖然新加坡在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不過有關當局仍會繼續加強對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監管系統,定時檢討我國的監管系統是否有改善的空間。”
陳成安表示,一旦犯罪分子看到亞太國家之間的法律及體制架構出現漏洞或差異,便會乘機有所行動,因此本區域國家必須聯手打擊洗黑錢或恐怖分子進行融資活動。
中國
我國不斷推進反洗錢反恐融資
從人民
銀行了解到,今年上半年,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分別與日本金融情報中心及亞美尼亞金融監控中心簽署了《關於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金融情報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開始就涉嫌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及其他相關犯罪的金融交易情報的收集、利用和分析方面開展雙邊合作。
據了解,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自成立以來,一直注重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情治單位(FIU)進行國際合作,積極發揮金融情治單位開展國際金融情報交流的重要職能。
目前,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已先後與韓國、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墨西哥、喬治亞、吉爾吉斯斯坦、蒙古、香港、澳門、泰國、比利時、法國、秘魯、日本、亞美尼亞,荷蘭,瑞士等18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情治單位簽署了情報交流諒解備忘錄。
中國反洗錢利劍出鞘: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
通過反洗錢機制發現並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成為各國反洗錢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馮淑萍表示,反洗錢法草案所規定的反洗錢措施同時適用於預防監控資助恐怖主義的活動。
自“9·11”事件後,作為專門致力於控制洗錢和恐怖融資的權威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就提出了關於“反恐融資”的《打擊恐怖融資8條特別建議》,專門打擊和切斷支持恐怖行為的資金鍊條。2005年1月,中國被該組織接納為觀察員。
觀察家普遍認為,制定反洗錢法律,完善反洗錢制度,是中國成為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正式成員的一個必備條件。
上海合作組織決定打擊通過販毒為恐怖主義融資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緝毒執法研討會2006年4月21日在北京閉幕,會議通過了旨在加強禁毒合作的《會議紀要》。各方一致決定,在適當時候建立上海合作組織禁毒協調機構。
研討會期間,各成員國及巴基斯坦等觀察員國就開展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的成功經驗進行了交流,認為要進一步加大查緝毒品力度,在邊境地區加強緝毒執法合作,建立情報信息交流機制,有效增強本地區各國緝毒執法能力。
各方一致認為,本地區日益嚴重的製造、販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等活動,極大地威脅了該地區的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而且是國際恐怖組織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因此,有必要團結起來,採取有效措施,打擊通過販毒為恐怖主義融資的犯罪行為。各方為此確定了緝毒執法聯絡員及其聯繫方式。
同時,各方就建立禁毒協調機制、開展本組織框架內的禁毒合作項目等問題交換了意見,一致決定,鑒於各國合作打擊非法製造、販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等的緊迫性和重要性,有必要在適當時候建立上海合作組織禁毒協調機構。
美國
美國副財長利維將造訪歐洲商討恐怖主義融資問題
美國財政部負責反恐怖事務和金融情報的副部長利維2007年7月6日稱,他將於2007年7月9日當周造訪歐洲,與英國和法國財政部官員就阻止伊朗進行其核計畫以及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戰略等問題進行磋商。此外,他還將與德國官員和代表就私人金融機構問題進行會談。
利維稱,他將與英國和法國新當選的財政部官員就阻止伊朗進行其核計畫以及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戰略等問題進行磋商。此外,他還將與德國官員和代表就私人金融機構問題進行會談。
利維的此次出訪已計畫了數周之久,但一直未能成行。2009年6月25日當周,英國倫敦一起恐怖事件實施未果,這促使利維加快了此次出訪的進程。
伊朗石油部長哈馬內(Kazem Vaziri-Hamaneh)2009年7月2日當周就國際社會限制與伊朗銀行進行交易對原油投資所造成的影響發表了言論。他表示,國際社會對伊朗銀行交易的限制已給某些項目的融資帶來了麻煩。利維指出,這表明國際社會對伊朗的制裁已經產生了效果。
利維稱,越來越多的國際大公司正將其與伊朗各國有公司合作的商業項目推遲進行。
國際組織
IMF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2009年4月1日稱,將建立一個由捐款組成的信託基金,在幫助各國打擊洗錢行為並防止資金流入恐怖組織方面給予經濟援助。
該總部位於華盛頓的機構稱,這個名為“Topical Trust Fund”的基金將從5月1日起開始運作,將在5年時間裡提供約3,100萬美元的資金。基金款項的三分之二來自於瑞士、挪威、日本、沙烏地阿拉伯、英國、盧森堡、韓國和法國。
IMF 常務副董事波爾土加露(Murilo Portugal)在一份電郵中稱,“維護全球金融穩定需要進行國際合作,但國家系統的有效監控同樣至關重要。”
反洗錢反恐融
2004 年10 月,中國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白俄羅斯共同作為創始成員國在莫斯科成立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小組(EAG),同時接納喬治亞、烏茲別克斯坦、烏克蘭、義大利、英國、美國及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集體安全條約組織、歐亞經濟共同體、國際刑警組織、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上海合作組織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為該組織觀察員,並任命俄聯邦金融監管局局長祖布科夫為該組織主席,哈薩克斯坦打擊經濟犯罪局第一副局長伊布賴莫夫為該組織副主席。2004 年10 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正式接受EAG 為觀察員。
2004 年12 月,EAG 在莫斯科舉行了第一次全會,這次會議標誌著該組織在開展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作方面將進入實際運作階段。會議一致同意接受摩爾多瓦、日本和德國為EAG 新觀察員,使該組織觀察員達到19 個;原則審議通過EAG2005年工作計畫,並成立法律、洗錢類型研究和技術援助三個工作組;決定採用FATF最新版評估方法在成員國開始第一輪互評估,加快成為FSRBs 進程;任命俄聯邦金融監管局國際部副主任奧恰諾夫為EAG 第一任秘書長;決定於2005 年4 月在北京召開第二次全會。據了解,EAG 秘書處已經開始正式工作,法律、洗錢類型研究和技術援助三個工作組將於2005 年2 月正式運作。
洗錢
洗錢過程
洗錢犯罪一般包括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把從犯罪活動中獲得的資金滲透到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這一階段潛伏著越來越大的危險,因為執法過程以及廣泛地要求銀行業匯報可能交易制度而對資金的流動進行非常嚴密監察。第二階段是把已經進入金融系統的資金通過一系列的金融程式(通過轉帳或者其它結算方式)將其轉移①。其目的是為了誤導潛在的調查人員以及證明該資金的“合法性”。洗錢的第三個階段也就是最後階段即一旦這些資金表現出“合法”的來源,包括把資金重新投入到合法經濟領域(公司、房地產的股票投資),通過消費奢侈品等,因為獲利的犯罪行為最終目的是為了能夠“消滅”這些“骯髒”的資金,通過投資經濟實體就會使得他們容易受到成為洗錢機器的影響(投資娛樂場所、賓館、酒店、電影院等)②,同時還可以投資以現金支付的公司,這樣他們的“骯髒”的錢就會很容易與其它資金相混合。
以上簡單地介紹了洗錢過程,實際上洗錢過程要複雜的多或者要更多地依賴於某些影響國際犯罪組織洗錢戰略的事實,比如,資金數量、犯罪組織的結構與規模、特別是如果該組織僱傭金融專家發展和執行其洗錢計畫那就更加複雜了。如果我們贊同該事實即犯罪活動所得總額每年可能高達一千億和一千五百億美圓,那么洗錢的數量相對就低得多。有些作者甚至認為犯罪組織並不願意從事洗錢活動因為相關的成本太高。所以很明顯只有那些獲得的財富比他們花費的要多得多的犯罪分子才會考慮從事洗錢活動,實際上用於洗錢的財產還不到犯罪總額10%至30%。
區別
洗錢與恐怖融資的區別是很明顯的,洗錢的目的是為了把一層合法的外衣披在自己“骯髒”的錢上,而恐怖融資的目的是為了掩蓋合法來源的財產(如公共基金或者所謂的慈善基金)。這種區分的作用是不大的,因為公共政策的目標並不完全關注非法資金的運轉問題,同時也關注資金本身以及資金背後的組織或者個人。在這方面,犯罪財產與恐怖財產對金融體系和公共機構的威脅是相同的。很清楚,打擊有組織犯罪戰略在通過金融系統獲得資金方面完全可以適用於打擊恐怖融資案件。另外、神秘的紐帶經常把有組織犯罪與恐怖主義團結在一起。一種客觀上的聯盟在犯罪與恐怖組織之間形成許多形態,分享它們獲得的利益:犯罪組織從恐怖組織和游擊隊組織的破壞中獲益,而恐怖組織和游擊隊組織反過來從有組織犯罪活動可獲得的融資中得益。恐怖組織和其它游擊隊組織的犯罪形態與大量的毒品走私的犯罪形態的奇特相似性是不言而喻的。哥倫比亞革命武裝力量被發現在古柯產地;非洲內戰一般都發生在寶石和其他珍貴自然資源的開採地;阿富汗的阿爾蓋特恐怖組織的士兵在世界最大的鴉片生產地煽動武裝動亂。哥倫比亞、車臣、斯里蘭卡都是非常“有趣”的地方,對他們的獨特犯罪方式進行研究可以了解為什麼它們的意識形態能夠成為有組織犯罪的前沿,或者有組織犯罪是如何通過這種方式來援助恐怖事業的。
源頭
現今犯罪活動所得日益成為恐怖分子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這些犯罪活動會隨著恐怖組織的不同而有所改變。為恐怖主義提供最大資金的犯罪活動莫過於毒品走私。然而其它的一些犯罪活動同樣可以為恐怖主義提供重大的資金來源,包括:敲詐勒索(有時謹慎地稱謂為“革命稅收”)、綁架、寶石走私、以及其它走私活動和販賣人口等。而軍火走私是一個獨特的情形,因為它既是融資的來源又使用這些來源,同時它還透過其他走私活動成為交易的媒介。政府提供的融資在冷戰期間(地區衝突經常成為兩大陣營的主戰場,因而每個恐怖分子都有機會重新穩定或者重新建立其集團)成為恐怖組織的重要的收入來源,冷戰結束後融資的來源已枯竭。儘管有些被孤立的國家繼續為某些恐怖組織提供武器、訓練營、資金,但主要的恐怖組織不得不轉向它處以尋求支持。
向國外散戶籌集資金儘管早已有之,但現在依然是重要的融資來源。愛爾蘭共和軍已經從美國的愛爾蘭社區籌措大量資金,同樣阿爾蓋特、車臣、斯里蘭卡等恐怖組織也從因經濟原因被流放的同胞處獲取大量資金。慈善組織在融資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這一點可以解釋為什麼他們如此熱中於流通戰略,同時也因為慈善結構能夠把從個人、私人企業和政府獲得的合法收入都以慈善的名義與犯罪所得混同,因此使得可能的調查變得不適宜並且很難區分。
法律基礎
《聯合國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的簽署標誌著國際反洗錢戰略的開始,該公約第一次對洗錢罪進行了界定。之後《巴塞爾原則聲明》採納該界定, 主要涉及金融系統反犯罪來源和恐怖融資的鬥爭。以下簡要介紹有關反洗錢的國際公約,他們已經成為反洗錢和反國際恐怖融資的國際法律基礎。
公約1
《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
1988《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是將近一個世紀的控制毒品的經驗成果,它是第一個打擊毒品組織的新戰略國際公約,把強調直接抑制毒品交易轉移到打擊有組織犯罪的目標上。該公約認為非法毒品交易產生大量的利潤和財富,使得跨國犯罪組織能夠滲透、污染以及腐化政府、合法商業和金融企業的基礎以及各級社會階層。該公約成為國際社會把打擊犯罪所得的鬥爭作為打擊有組織犯罪和毒品走私犯罪的一股力量,該公約對洗錢的界定已經被其他許多法律和國際公約所採納。該公約構建了一套完整的在沒收領域國際相互協助機制,尋求解決這樣的問題,即毒品走私犯罪分子通過投資所獲得的財產並不總能夠在相關執行打擊毒品活動的國家內(該罪犯住所在該國或者在該國被捕),這種機制適用於直接從毒品交易中獲得的利益,以及用於毒品走私的物資、材料和設備。
公約2
《斯特拉斯堡公約》
歐洲議會通過的《洗錢,研究、查封和沒收犯罪收益公約》,1990年11月8日起對外開放簽字。該公約以《維也納公約》對洗錢罪的界定為標準,但它擴大了洗錢罪的外延直到介入所有犯罪收益的領域,認定犯罪收益是指任何通過犯罪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優勢。歐洲議會所有成員國除亞美尼亞、波士尼亞、喬治亞和土爾其外批准了該公約,另外兩個非成員國澳大利亞和摩納哥也批准了該公約。
公約3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反腐公約》
《國際商業交易中反外國公職賄賂公約》, 1997年12月17日在巴黎簽字。1999年2月15日生效。35個簽字國的目標是為了保護國際貿易免受腐敗的侵擾同時也是為了保證出口國機會同等。公約不僅僅把目標瞄準在國際商業交易的積極的腐敗行為(兌換與投資)上,而且還要求所有的簽字國把外國公職人員腐敗作為犯罪來處理。該公約第三條規定:“有效的、比例的和勸戒的”對外國個人和法律實體的制裁相當於對本國公職人員的處罰的程度。該公約規定自主界定外國公職人員的概念(無論該國是否屬於簽字國),並且可以對領地管轄做廣義解釋。
公約4
《巴勒莫反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是第一部旨在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檔案。這是一個具有多重目的法律檔案附加三個議定書,涉及洗錢、走私人口、非法製造以及走私軍火等。根據該公約的規定、有組織犯罪基本特徵由四種行為構成:犯罪活動、洗錢、腐敗以及妨礙司法。公約第六條對洗錢罪作了規定,該規定與《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的規定一致。第七條要求監督和管理機構遏止和監測各種形式的金融機構和其他特別易受影響的機構中的洗錢行為,包括“鑑別當事人規則”“匯報可疑交易制度”等。號召所有成員國建立金融信息服務系統、監視國際資本交易。已有147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但是只有28個國家批准了該公約。
公約5
《抑制恐怖主義融資國際公約》
該公約是1999在法國開始談判、商議的,是反恐怖活動融資的國際戰略的先驅。公約的協商、談判當時並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也沒有引起多少真正的爭議,因為當時恐怖危險對許多國際社會來說並不明顯。911事件導致國與國之間打擊網路恐怖分子的合作變為可能。公約界定的恐怖融資的概念特別廣,甚至含蓋為了執行一個恐怖行動所收集或者提供的資金,對洗錢概念的界定已經超過了單一的洗錢框架。公約針對的是原始洗錢者以及他們的同夥和其他幫助者,包括合法實體(協會和公司)等。對犯罪行為的認定也沒有必要界定為資金已經被使用,資金只要滿足為了用於實施某個恐怖分子的行為而被收集就足夠了。
公約在《反恐協定》中對恐怖行為作了界定:恐怖行為是“意在任何的導致個人或者其他任何沒有積極參加武裝衝突中的敵方人員的死亡或者身體上的嚴重傷害,其行為目的在於脅迫居民或者政府或者國際機構從事或者不從事某種行為 ”。具體包括:劫持人質、劫機以及實施恐怖爆炸等。公約要求成員國建立有效的制度來遏止恐怖融資;要求成員國採取必要的措施來鑑別、凍結、查封以及沒收恐怖融資資產,這些資產可用來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損失。
“公約”除了在界定犯罪行為和執行共同目標方面具有一致性外,其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希望打擊海外金融犯罪,特別是打擊不按照正常商業公司標準建立的空殼公司,為此公約建立了鑑別“管理實體”、“實際資本支出制度”以及“公開年度財務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