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發布於2006-01-27,外文名是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standards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性騷擾防治準則
- 外文名: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standards
- 發布部門:台灣
- 發布日期:2006-01-27
內容,備註,
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它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3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每年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第4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視窗。
備註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第一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二、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三、加害人懲處規定。
四、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五、其它性騷擾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