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台灣教育部近日一紙禁令,把“禁止師生戀”變成了成文規定,主要源於島內今年2月發布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換言之,“師生戀禁令”成了校園性侵案的預防措施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
- 俗稱:師生戀禁令
- 發布機構:台灣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
內容,文章摘編如下,有關看法:,
內容
台當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吳清基2011年11月31日在台灣最高民意機構答詢時表示,台當局教育主管部門站在“柔性規勸”立場,不鼓勵大學師生間發展不當的親密關係;一旦發生類似情況,必須“兩害相權取其輕”,相關罰則由學校訂定。
據台灣《聯合報》報導,台當局教育主管部門最近根據今年2月發布的“台灣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發文島內大專、中國小等各級學校,要求各校在新修訂教師聘約時,明令禁止師生戀,違反聘約可能受到停聘或解聘等處分。
吳清基答詢時指出,如果發生師生戀,必須“兩害相權取其輕”,若是碩博士生與指導老師,發生師生戀的老師應停止教學關係;若是老師一對多教學,則發生師生戀的學生應主動退出選課,老師也須主動向學校報告。至於相關罰則,交由各校訂定。
吳清基表示,師生間存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所以不鼓勵、也不宜發展不當的親密關係。他說,老師可以通過扣學生分數、讓學生不及格,或者幫助學生獲得很多利益,因此感情的發展會變質。
吳清基說,為了維持校園師生關係,台灣社會已有基本共識,大學教師專業倫理守則中提到,教師應避免與學生建立不當親密關係,且台灣教師會所訂定的《教師自律公約》也規定,教師和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的情感、愛戀關係。
文章摘編如下
台灣教育部門向各大、中、國小發了一紙“師生戀禁令”,要求各校在新修訂教師聘約時,明令禁止教師與學生髮展戀愛關係,違反聘約則受到停聘或解聘等處分。一直以來,社會輿論雖然不太贊成師生戀,認為會影響學生的學業,但鮮有“政府”部門把此“禁忌”上升為“禁令”。為何台灣教育部要白紙黑字地“三令五申”,箇中原因值得探究。
每一個經歷過校園生活的人對“師生戀”都不會感到陌生,上課時看著英俊的男老師或漂亮的女老師,青春期情竇初開的少男少女難免想入非非。不過,多數人僅停留在“暗戀”的階段。至於一些老師和學生在種種因緣際會之下陷入了“相戀”的泥淖而難以自拔,則幾乎都會受到身邊人的批評:家長認為,青少年在求學時期,應以學業為重,戀愛無可避免地令他們分心,加之青少年無論在生理,還是在心理上,都還未具備談戀愛的成熟條件;學校則認為,老師與學生拍拖,是違反了“身正為范”的師德要求。因此,“禁止師生戀”是廣大校園的不成文規定。但學校一般對此保持低調,畢竟是男女感情事,非“棍棒”所能解決。
台灣教育部一紙禁令,把“禁止師生戀”變成了成文規定,主要源於島內2011年2月發布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換言之,“師生戀禁令”成了校園性侵案的預防措施之一,島內校園的性侵和性騷擾案有上升的趨勢,崇高的課堂竟變成“狼師獵艷”的場所。光是去年一年就有36位教師被檢舉有性侵和性騷擾等不法行為,經深入調查後發現,當中不少案件的源頭便是“師生戀”。在上月的一件女學生遭男老師強姦的案子中,涉案男老師竟辯稱與被害人是師生戀,發生關係是你情我願,並出示女學生傳給他“我好愛你”、“我好想你”的內容曖昧簡訊為證。但法官認為,就算兩人是情侶,也不能認定當天女學生是自願行為,仍判定男老師罪名成立。
有關看法:
古往今來皆有之的“師生戀”,在台灣“教育部”的要求下被明令禁止,教師若違反規定可能會受到停聘或解聘處分近年多起師生戀事件,導致“教育部”下達“禁愛令”。台北市傳出某國小女老師與14歲男學生相戀,並多次發生性關係,驚動了教育界。女教師後來因妨害性自主罪被判刑8個月,“高等法院”2011年又改判一年八個月。“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組召集人、輔大法律系教授吳志光透露,光是2010年一年就有36位教師因性侵犯、性騷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解聘;2011年以來,還有一位高中老師、兩位大學教授因此被起訴,“但深入調查發現,其中有不少案件原來都是師生戀。因劈腿、未能好聚好散,遭到當事學生或前男友、同學檢舉,教師也遭到嚴重懲處”。吳志光還稱,在這些案件中,往往“涉世未深”的是老師這一方,有的女學生甚至每次與老師上床都用手機錄音,因此有必要在教師聘約中明文規定,讓老師知道“師生戀是高風險行為”,一定要避免。這一禁令在島內引起廣泛議論,學校大多支持,但學生普遍埋怨“管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