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區醫療保障局

忻州市忻府區醫療保障局

根據《中共忻州市忻府區委、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忻府發〔2019〕6號),制定本規定。 

忻州市忻府區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區醫保局)是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區醫保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區委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忻府區醫療保障局
  • 隸屬: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區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制定全區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動態調整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擬訂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負責區直機關、事業、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四)貫徹執行全省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 
  (五)貫徹執行全省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貫徹落實省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 
  (七)制定全區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國內合作交流。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區醫保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一)與區衛生健康和體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健康和體育局、區醫保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組辦、內審股)。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宣傳、辦公用品和固定資產購置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國內合作交流等工作。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擬訂全區醫療保障工作規劃。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負責醫療保障信息統計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編制2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二)待遇保障與醫藥服務股(行政審批管理股)。組織實施全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及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實施全區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貫徹落實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組織實施定點醫藥機構醫保服務協定和基金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組織實施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的政策。 
  編制1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三)醫藥招采與基金監管股。貫徹落實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落實全區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區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1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人員編制

區醫保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區醫保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忻州市忻府區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