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縣縣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

忠縣縣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是忠縣縣長質量管理獎評選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四章 評選標準,第五章 評定程式,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提高全縣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加快形成一批市場競爭力強的品牌企業,縱深推進質量強縣戰略實施,增強我縣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設立的忠縣縣長質量管理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管理獎)是忠縣人民政府授予企業在全縣質量發展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最高榮譽獎。主要表彰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加強品牌建設,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並取得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 縣長質量管理獎每四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獲獎企業總數不超過3家。
第四條 縣長質量管理獎評定原則:
(一)按照質量管理水平,適當考慮申報單位規模,扶優扶強的原則;
(二)企業自願申報原則;
(三)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四)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五條 縣長質量管理獎的評選對象為在忠縣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或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縣政府成立縣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縣長質量管理獎評選的領導與協調工作。評選委員會主任由縣政府分管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副縣長擔任,評選委員會副主任由縣政府辦公室聯繫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領導和縣質監局局長擔任,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第七條 評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縣質監局,由縣質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縣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工作的組織、實施及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如下:
(一)組織、培育、指導、監督縣長質量管理獎評選活動的開展;
(二)負責起草、制定縣長質量管理獎評定標準、評分指南以及有關管理檔案;
(三)受理企業的申報材料,對企業的申報資格進行審查;
(四)負責建立縣長質量管理獎評審專家庫;對申請企業的性質、規模以及質量管理狀況等組織現場評審;對評審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五)審查縣長質量管理獎評審組評審結果,向評選委員會提請審定獲獎企業名單,公示審定結果;
(六)對獲得縣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質量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縣級主管部門、各鄉鎮分別負責本系統、本區域縣長質量管理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評審員,協助調查核實申報企業的獲獎資格。
第九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人員組成縣長質量管理獎評審組,具體開展縣長質量管理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水平,經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確認後方能從事縣長質量管理獎的評審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申報縣長質量管理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忠縣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或納稅三年以上;
(二)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且通過相關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並實施了卓越績效管理;
(三)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標準和法律法規,產品在質量監督抽查中合格;有產品出口的,該產品在出口商品檢驗中合格;產品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於縣內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縣內同類產品前列;
(四)年銷售額、利稅總額居縣內同類產品前列;
(五)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縣內同行業前列;
(六)企業按行業規定做到安全、文明生產,連續三年無質量、生產安全事故,建立、完善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教育與防護體系;
(七)企業“三廢”治理達標,無環保投訴,連續三年無環境污染事故;
(八)符合產業、環保以及功能區發展政策,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模範履行社會責任,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評選標準

第十一條 縣長質量管理獎企業評選標準,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為基礎,從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質量提升,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標準分值及具體方法採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第十二條 獲得縣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評審得分應達到規定分值以上,當年申請企業未能達到規定得分標準的,該獎項空缺。

第五章 評定程式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管理獎評定程式包括資格審查、材料初評、現場評審、評選委員會審定,以及縣政府批准和表彰。
第十四條 材料初評及現場評審應根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價,並從方法、展開和結果三個方面對企業質量管理過程和經營結果的成熟度進行評分。
第十五條 縣長質量管理獎評定前,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當年縣長質量管理獎的評定標準、評分指南、申報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企業自願提出申報,並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企業的自評報告應按評定標準條款順序編寫,真實地反映企業整體的業績情況。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
企業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三)縣長質量管理獎申報表;
(四)卓越績效自我評價報告;
(五)各類獲獎證書以及榮譽證明,產品及質量管理體系等認證證明、環境達標證明、納稅證明、安全生產證明、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及企業經營業績證明等;
(六)申報材料除前款規定要求外,還應包括主要產品近三年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執行標準文本。
第十八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並向有關主管部門了解情況,初步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十九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縣長質量管理獎評審員,並組建若干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3名)以上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材料初評,形成初評報告,並據此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第二十一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結合初評報告通過現場核實和評審,形成現場綜合評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現場綜合評審報告,提出推薦獲得縣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名單,交縣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審定,並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同意,形成擬表彰的企業名單。評選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勵的企業名單,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經公示通過的獲獎名單,報縣政府常務會審議批准後予以表彰。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長質量管理獎由縣長向獲獎企業頒發獎章和證書,縣政府給予每家獲獎企業獎金20萬元。
第二十五條 縣產業發展資金、技術改造項目優先考慮縣長質量管理獎獲獎企業。縣政府各部門應為縣長質量管理獎獲獎企業提供綠色通道。縣內各商業銀行應優先為縣長質量管理獎獲獎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長質量管理獎獎金由縣財政列支;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主要用於企業和社會組織在縣長質量管理獎工作方面的培訓、評選等相關支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承擔縣長質量管理獎評定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定。評審員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真實、準確、公正地參與評審工作;
(二)不得參加與評審員本人有經濟或行政利益關係的企業的評審工作;
(三)禁止向申報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四)禁止收受任何禮物,佣金或有價證券;
(五)保守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得泄漏有關申報企業評審過程的有關信息。
縣監察局加強對評定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定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機構或個人,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評定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獲得縣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應從自身實際出發,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不斷研究和採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單位特色的質量管理經驗。
第二十九條 獲得縣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樹立標桿,典型引路,帶動全縣質量總體水平提升,切實推進實施質量強縣戰略。
第三十條 縣長質量管理獎有效期為4年,獲獎企業期滿後可再次申報縣長質量管理獎,並按照本辦法重新評選,但不占當年授獎名額,同樣享受獎勵。
第三十一條 獲獎企業可在廣告等有關宣傳資料上使用“縣長質量管理獎”字樣,但不得在產品及產品包裝上標註“縣長質量管理獎”字樣。
第三十二條 獲得縣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核實,評選委員會審議,可提請縣政府撤銷其縣長質量管理獎稱號,收回獎章、證書,追繳獎金,並在媒體上予以公布。該企業在5年內不能參加縣長質量管理獎評選。
(一)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管理獎榮譽的;
(二)發生質量、環境、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國家級、市級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有嚴重問題的;
(四)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水平明顯下降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縣長質量管理獎評審員管理制度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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