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德陽市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德陽市政府九屆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陽市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1日
  • 發布單位: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德陽市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德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是指以國家智慧財產權部門依法核准註冊且符合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要求的註冊商標,以及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在許可人(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德陽市境內,到企業註冊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後,為借款人提供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銀行〔包括:所屬區(市、縣)分支機構〕。
所稱借款人是指註冊地址在德陽市境內,向銀行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借款的企業法人。
所稱保險或擔保機構是指德陽市境內,為借款人提供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借款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或保證擔保的擔保公司[包括:所屬區(市、縣)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專項獎勵補貼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為鼓勵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的開展,由市、縣兩級財政安排,對銀行、保險或擔保機構給予的獎補和對企業給予的補貼資金。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五條 本辦法的借款人應同時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德陽市境內註冊、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
(二)有較為規範的財務制度,且願意接受貸款人的財務指導和監督,相關財務指標符合授信的要求;
(三)會計、納稅、環保等方面無不良記錄;
(四)銀行信用方面無重大不良記錄;
(五)三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第六條 借款人按本辦法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質取得的信貸資金,只能用於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有價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投機經營活動。
第七條 按本辦法辦理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涉及的商標須是經國家智慧財產權部門註冊並取得《商標註冊證》的商標;
(二)註冊商標應該續展的,應按時申請續展;
(三)所涉及註冊商標已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四)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註冊商標的質押期限原則上在註冊商標使用有效期內,如借款人委託銀行進行質押註冊商標續展的,可擴展到下一個有效期內;
(五)所涉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合法、完整、有效且權屬清晰,依法可轉讓,且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六)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時,出質人應當將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併進行質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一)出質人名稱與智慧財產權部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註冊商標權利人的;
(二)契約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註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
(四)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保險或擔保
第九條 鼓勵對出質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由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進行認定,也可聘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獨立商標價值評估。貸款發放原則上不得超過註冊商標專用權認定或評估價值的70%。且單戶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條 銀行在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時,原則上按照銀行貸款定價辦法執行,並應適當予以優惠。
第十一條 借款人可按照貸款發放的金額到貸款銀行自主確定的保險或擔保機構進行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或保證擔保。保險費(或擔保費)原則上不超過其貸款金額的2%。
第四章 貸款管理
第十二條 銀行獨立徵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項目,自主篩選、審查、確定貸款事項;保險或擔保機構獨立徵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或保證擔保項目,自主篩選、審查、確定保證保險或保證擔保事項。
第十三條 銀行同意給予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項目,應與借款人簽訂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契約。借貸雙方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的,借貸雙方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變更或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 風險管理與控制
第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項目可由企業、保險或擔保機構、銀行三方約定風險承擔,也可由企業與銀行按借貸契約和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契約進行風險承擔。
第十五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項目採取企業、保險或擔保機構、銀行三方約定風險承擔的,銀行與保險或擔保機構可根據貸款逾期率、賠付率等設立業務暫停機制。業務暫停期間,銀行和保險(擔保)機構應暫停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及其保證保險或保證擔保業務,進行整改。
上述逾期率指逐年累計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含)以上的未結清貸款餘額占銀行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總額的比重。其中:逐年是指從銀行到企業註冊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當日開始計算的整年累計。
上述賠付率的計算方式為:(逐年累計賠付總額/逐年累計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保險或擔保保費總收入)×100%。其中,逐年累計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保險或擔保保費總收入為:保險或擔保機構針對某一銀行發放的包括已結清及未結清的全部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保險或擔保業務逐年累計產生的保費收入總和;賠付總額為逐年累計保險或擔保機構對某一銀行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保險或擔保發生的賠付總額。
第六章 專項獎補及實現方式
第十六條 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及屬地管理原則,市、縣兩級財政應將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專項獎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在次年3月31日前,企業註冊地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向銀行、保險或擔保機構和企業,兌現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專項獎補資金。涉及市、區兩級分享稅收的企業,由市財政辦理補貼,區級應承擔部分納入年終結算上解。
第十七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專項獎補標準按銀行發放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金額的1%—5%計算。
其中:
(一)銀行獨立使用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方式為企業發放貸款,貸款利率不高於貸款發放時最近一個月相應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並採取銀、企估算方式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價值和沒有進行貸款保證保險或保證擔保及無因貸款原因採用其他方式變相收取企業費用的,給予銀行發放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額5%的獎補。
(二)銀行獨立使用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方式為企業發放貸款的,貸款利率不高於貸款發放時最近一個月相應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5倍(含),並採取銀、企估算方式確定商標專用權價值和沒有進行貸款保證保險或保證擔保及無因貸款原因採用其他方式變相收取企業費用的,給予銀行發放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額4%的獎補。
(三)如銀行要求企業對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進行保險或擔保的,扣減銀行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額2%的獎補資金,按各1%用於補貼相應的保險機構(或擔保機構)和企業。
(四)如銀行與企業採取聘請三方評估機構評估質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價值且由企業支付評估費的,按支付的評估費用的50%從銀行獎補資金中扣減,用於補貼相應的企業。但評估費原則上不得超過貸款發放金額的0.5%,超過部分由企業自付。
(五)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期限為2年的,第二年按年初貸款餘額的1%對貸款銀行予以獎補。
以上獎補資金銀行、保險或擔保機構可用於補充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經費和用於相關人員的考核獎勵。
第十八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專項獎補資金由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按以下條件審核與撥付。
(一)銀行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專項獎補資金的條件
1.銀行發放的貸款由借款人僅採用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方式獲得,或主要使用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方式,輔以保險機構保險及擔保公司的擔保。銀行要求借款人使用其他固定資產抵押、土地使用權質押方式,以及其他方式的抵押、質押,包括以其他組合貸方式發放的貸款,銀行均不得申報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專項獎補資金。
2.銀行發放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利率高於貸款發放時最近一個月相應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5倍(含),不給予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專項獎補資金。
3.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為發放貸款銀行對借款人新增貸款,即在原有貸款規模基礎上新增加的貸款額度。如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到期後,仍以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方式續貸(或展期)的,可視為符合該項條件,按第十七條第(五)款進行獎補。
4.銀行在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專項獎補資金應提供借款契約、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企業借據、銀行發放貸款憑據的複印件以及未使用其他抵押質押方式的承諾書。
(二)保險機構或擔保公司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借款保證專項獎補資金的條件
1.銀行在發放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時,根據貸款風險評估情況,與借款人商定借款人須提供保險機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借款保險的,或擔保公司提供為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借款提供擔保的(以上兩種風險分擔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2.保險機構或擔保公司在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借款專項獎補資金應提供借款契約、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企業借據、保險或擔保契約、保費或擔保繳費憑據的複印件。
(三)企業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借款專項獎補資金的條件
1.銀行要求企業對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借款進行保險或擔保,且保險或擔保機構是貸款銀行認可的。
2.銀行和企業協商,聘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註冊商標專用權價值評估的。
3.企業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借款專項獎補資金,屬於保險或擔保的應提供借款契約、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保險或擔保契約、保費或擔保繳費憑據、企業借據、銀行發放貸款憑據的複印件。屬於評估的應提供借款契約、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評估契約、評估費繳費憑據、企業借據、銀行發放貸款憑據的複印件。
(四)銀行在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後,應於貸款劃撥企業賬戶後1個月內到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備。各級財政部門對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應納入次年預算安排。如果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辦理了保險或擔保和三方評估機構評估註冊商標價值的參照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銀行、保險或擔保機構、企業必須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經制度和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五)《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規定》
二、起草過程
《德陽市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德辦發〔2018〕58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為推進我市智慧財產權資源和金融資源深度融合,持續拓展企業融資渠道提供了較科學的、可操作的實用規範,有效緩解了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貴、融資難等發展瓶頸。以協商估值、壞賬分擔為核心的中小企業商標質押貸款模式,被國務院列入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推廣清單。
《辦法》已於2021年10月3日到期,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在梳理前期工作經驗、總結《辦法》所存在瑕疵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充分徵求了市財政局、人行德陽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德陽銀保監分局等市級有關部門和各區(市、縣)政府及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等部門的意見建議。共收集到意見建議10條,採納9條、未採納1條,意見採納情況已與意見建議提出部門(單位)溝通並達成一致。在通過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後,分別做了公平競爭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2022年5月24日,市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並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一條,主要內容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明確了參與主體的基本條件。主要是銀行、保險或擔保機構以及借款人的基本條件。二是規定了貸款的實質性要件。對貸款的用途、額度、期限和保險或擔保等做出全面規定。三是明確風險管理和控制。設立了由企業、保險或擔保機構、銀行三方約定風險承擔的機制。設立了業務暫停機制,以有效管控風險。四是對專項獎補及其實現方式做出明確規定。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及屬地管理原則,獎補資金由市、縣兩級分擔。既體現了政府的鼓勵引導,也體現了市場化發展的工作思路。
四、修訂情況
為保持連續性,《辦法》實質性條款整體沿用了原《辦法》,沒有突破。修改的條款主要包括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並對《辦法》全文表述加以規範。主要修訂包括:
(一)關於銀行的備案部門。鑒於對商標管理工作的熟悉程度,將備案部門由財政部門調整為市場監管部門(第三條、第十五條)。
(二)關於負責實現獎補的部門。為加強工作協調和有效控制風險,由原《辦法》規定由企業註冊地財政部門負責,調整為企業註冊地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三)關於利率的表述。原《辦法》中關於基準利率的表述過時,現統一表述為市場報價利率(LPR)(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四)關於辦法的解釋許可權。原《辦法》是由原市工商局負責解釋,因原工商局已經合併到現市場監管局,且因《辦法》涉及多個市級相關部門,經部門間協調溝通,修改為由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人行德陽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德陽銀保監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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