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
- 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
- 內設機構:辦公室
機構職能,機構設定,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縣實施辦法,編制本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貫徹落實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按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一、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年度工作計畫、總結的擬訂工作;負責政務公開、新聞宣傳、信息和入口網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務、財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系統建設、精神文明、基層建設、後勤保障和接待等工作;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
二、人事股(與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股合署辦公)
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承擔機關黨組和紀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計畫生育、黨務公開、工青婦、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
貫徹落實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指導、檢查、督促各社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服務工作的開展;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提出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建議和對策;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服務的情況收集、分析和報告;辦理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服務手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收取和管理企業退休人員退管活動經費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
負責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負責法律法規的諮詢工作;負責勞動年審和信訪工作;負責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審議重要文稿和辦理人大、政協定案、提案和建議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四、公務員股
負責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以及非領導職務人選任職資格條件審查等工作;負責管理許可權內公務員的調任、轉任工作;負責實施公務員法具體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承辦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和獎勵表彰相關事宜,以及年度考核的具體工作;負責縣政府工作部門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人事(政工)股長、股級職務任免備案工作;辦理公務員因公出國(境)政審業務。
指導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縣直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崗位設定方案的審核、人員聘用及備案工作;負責縣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招聘和調配交流工作;負責縣直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和人才統計工作;辦理企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業務。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改革工作,對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資格、職務的評聘進行巨觀管理;負責各專業初級資格評審委員會暨評審庫的組建、調整和組織評審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業務;指導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用、考核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執(職)業資格和全國統一的職稱外語、計算機等考試的指導、協調工作;負責各專業中、初級資格證核發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統計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各學科帶頭人的管理工作;負責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的申報及協管工作;辦理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業務。
六、培訓教育股
負責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職業資格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人才和農村人才培養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施教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擬定職業技能人才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直屬培訓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就業促進股(與農民工工作股合署辦公)
負責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和城鄉就業政策;擬訂創業帶動就業、促進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指導各鎮(街道)、各部門落實勞動者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和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審批和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審批和管理;指導直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工作。
八、調解仲裁管理股(與勞動關係股合署辦公)
統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負責對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的管理和組織本級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負責有關勞動、人事爭議的諮詢、解釋工作;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擬訂全縣有關勞動關係調整、制度建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負責對全縣勞動契約簽訂和用人單位集體契約的審核、管理工作;負責縣直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調配工作;負責縣直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核;負責縣直企業經濟性裁員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審批工作;貫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對全縣企業的工資總量進行巨觀調控,對企業內部工資收入分配進行指導;執行全縣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價位;貫徹執行有關用人單位與雇員協商確定工資辦法和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政策;負責審核縣直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審核縣屬和中央、省及市駐德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九、工資福利股
管理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作;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的審核工作;負責縣直機關、財政核撥經費事業單位統發工資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管理、統計、綜合分析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分配製度的巨觀指導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巨觀管理工作;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
十、規劃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落實;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制度、運營政策,並依法監督檢查;貫徹落實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負責統計、信息化和標準化工作;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勞動保障專項基金的管理使用及社會保險待遇發放,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承擔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養老、失業保險股(與醫療和工傷保險股合署辦公)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直企業科級以下幹部職工退休和全縣企業單位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因病非因公傷殘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指導全縣工人正常退休審批工作的開展;負責縣直企業年金制度的實施和審批工作。擬訂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和失業保險調劑金分配計畫;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落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
擬訂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標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擬訂縣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的準入資格標準及年度審查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縣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和實施縣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擬定縣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公務員醫療保險補助辦法,負責縣補充醫療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協助縣老乾局做好離休幹部醫療統籌管理工作。擬訂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落實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儲備)金政策和分配計畫;組織擬定工傷醫療的範圍及支付標準;負責縣直用人單位職工工傷的認定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二、城鎮和農村社會保險股
依法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標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制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貫徹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十三、勞動監察股
負責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工作開展;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險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審核、管理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員及法律監督員;承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群體事件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