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管理辦法

《德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法辦公室2008年7月1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德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管理辦法
房屋物業
德政辦發22號
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法辦公室
2008-7-17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行為,促進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德州市區(包括德城區、德州經濟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的管理工作,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持有關合法證件,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方可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是開發企業依法取得開發項目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第五條 開發企業申請《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必須提供下列證件:(一)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申請書;(二)房地產開發契約和開發項目手冊;(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四)交繳開發項目價款憑證;(五)開發項目情況簡介和總平面圖;(六)規劃、國土部門的意見和有關證明檔案;(七)開發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件。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接到開發企業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簽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該申請企業原因,並退回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領《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開發項目開工手續。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實行一項一證制度,必須發到項目。未經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轉讓和借用。
第九條 開發企業依法轉讓開發項目,應當與受讓人持開發項目轉讓契約到開發主管部門辦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變更手續。
第十條 開發企業預(銷)售商品房時,必須出示《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並標明其編號。開發項目建築工程公示牌、規劃公示牌應註明《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編號等內容。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的內容、規格、式樣,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制定,德州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和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發放、使用、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擅自進行開發經營或轉讓開發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許可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統一更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並按照本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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