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德宏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州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 地區:德宏州
- 內容:政府信息公開
- 隸屬:政府公告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德宏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辦事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州政府辦公室是全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推進全州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州監察局協同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州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協調有關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州新聞辦負責推進健全完善全州新聞發言人制度,規範州直各部門新聞發布會的審批手續。州國家保密局協同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機構並確定專職人員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條例第四條各項職責。
第五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由行政機關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並根據各自的職責範圍具體確定。對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逐項研究,界定範圍,明確公開的具體內容。
第七條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應當一併公開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的職能、職責和許可權;
(二)辦理依據、條件、程式和時限;
(三)辦事紀律和監督制度;
(四)辦理結果和法律救濟方式;
(五)為便於公眾了解公開政府信息事項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者政府公開發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聞發布會;
(五)政務信息查詢96128專線、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七)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行政)服務中心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應當自政府信息公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行政服務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提供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布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依法及時向社會發布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會公眾迅速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工作、生產、生活需要,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除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有關政府信息,但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務(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視窗,及時、妥善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及時登記審查。對申請內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更改或者補充,申請人無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補充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下列情況,當場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以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諮詢、投訴、申訴或者舉報的,應當移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信訪等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三)不屬於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內容,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範圍的,對能夠確定公開該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負責該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和聯繫方式;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